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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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罪書上所述的地址是一間中式酒家,名叫正記。控方第一證人是正記的東主,他說正記有一個可上鎖的前門,而正記的後門是沒有鎖的。正記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另外,正記正門附近有一個木櫃,右邊有一個抽屜。控方第八證人東主的太太指,該木櫃有鎖,她每天離開正記時會注入約2,000元的硬幣在木櫃右邊抽屜裡的兜子。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1077/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Jul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77/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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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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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17年7月4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馮德堅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漢權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錢志庸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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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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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控罪書上所述的地址是一間中式酒家,名叫正記。控方第一證人是正記的東主,他說正記有一個可上鎖的前門,而正記的後門是沒有鎖的。正記安裝了閉路電視系統,另外,正記正門附近有一個木櫃,右邊有一個抽屜。控方第八證人東主的太太指,該木櫃有鎖,她每天離開正記時會注入約2,000元的硬幣在木櫃右邊抽屜裡的兜子。

3.2016年10月10日凌晨三時許,控方第一證人把所有紙幣拿走,離開正記。2016年10月10日早上9時,東主的姐姐回到正記,發現該木櫃有被人撬開的痕跡,於是通知弟婦,經點算後,發現只剩下1,500元的硬幣,所以控方第八證人(即東主的太太)認為是次爆竊損失約500元。

4.本案有數段閉路電視拍攝的片段,證物P4拍攝05:39時被告人身穿一件黑色T-裇(證物P5)、一條深色短褲及一雙方格圖案的鞋子,手推單車進入住所電梯大堂。06:10時,被告人帶同單車,身穿相同服飾返回住所。證物P2拍攝05:54時一名男子(後來裁定他是被告人)身穿一件黑色T-裇及一雙方格圖案的鞋子經過酒家後面的通道進入正記酒家。當時被告人沒有蒙頭或戴上手套,在酒家內,他蒙著頭並從褲袋裡拿出一雙手套,然後撬開木櫃。05:58時他離開正記,沒有蒙頭和戴上手套。

5.控方第七證人警員16211說,在案發日之前,他曾在2016年3月截查被告人一次,又在該區巡邏,看見他有十次,對他有深刻印象。在2016年10月10日下午2時15分,他到達正記了解案情,他查看正記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P2),看見一名男子穿著深黑色T-裇和短褲進入正式爆竊,他認定這人便是被告人,他在庭上也認出被告人。

6.基於控方所有的證據,包括第七證人的證言、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有足夠的時間來往相關地點和曾博士有關證物P2的人所穿的T-裇與證物P5無論在設計、物料大致相同的證言,本席肯定被告人干犯了入屋犯法罪,詳情請見裁斷陳述書。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兩項的刑事定罪紀錄,分別是在2007年因毆打而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感化兩年,和在2016年10月26日,他因管有毒品而被判入戒毒所。

被告人的認證供詞

8.被告人的認證供詞描述他在今年8月便30歲,他曾接受中一程度教育。案發前,他是一名裝修工人,他與父母和其他家人居住逸東邨清逸樓。

求情

9.方大律師在求情時指,涉案地方是商業單位,根據判刑指引,在這類地方犯本案控罪的量刑起點為監禁兩年半。本案東主損失約500元,損失金額少,而犯案手法不是好有計劃,也不算專業。方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名癮君子,從過去的刑事定罪紀錄中可見,他曾管有危險藥物,故此,他認為法庭可先索取戒毒所報告,看看被告人是否適合被判入戒毒所。

判刑理由

10.本席已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他的犯罪紀錄和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本席留意被告人犯案時戴上頭套和手套,而木櫃是被撬開的,明顯地他是早有預謀帶備一些工具在正記爆竊。雖然正記損失少,但是一般而言,入屋犯法罪如果涉及商業單位,而犯案者是初犯,一般的量刑起點為兩年六個月,有關案例可參考R v Wong Man([1993] 1 HKC 80),本席以此為本案的量刑起點。方大律師要求本庭先索取戒毒所報告再作考慮,但係本席留意,被告人在2016年10月26日已被收進戒毒所,而他是在2017年5月10日被釋放,故此,本席不打算索取相關報告。

11.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所以他不能獲得認罪後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沒有其他的減刑因素,故此,本席判處被告人兩年六個月,監禁兩年六個月。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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