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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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1058/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7 Apr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5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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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志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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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
日期: 2017年4月7日
出席人士: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志民先生,由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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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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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成。

案情

2.審訊時的證據顯示,意外地點是粉嶺業暢街與居達街交界,而業暢街是一條主要道路,業暢街與居達街是雙程雙線馬路,由斷續白線分開。意外發生時,兩條馬路的兩邊均泊有車輛,路面平坦濕滑及妥善維修。意外發生時,交通流量稀疏,而該段路面的時速限制為50公里。

3.2016年3月23日早上6時45分,控方第一證人楊女士由住所出發,沿業暢街往大埔方向踏單車上班,並約於6點50分到達案發現場。她說,當時天已光,有足夠光線。至於被告人,他駕駛中型貨車TG9985連拖架51959T停泊在業暢街路口左邊路邊(上水方向),與車輛的行駛方向逆向。其後,被告人發動車輛左轉,以便駛入居達街,他理應轉入面向居達街的左行車線,但他說因左線泊了貨櫃,他要偷位、借位,所以轉入居達街右行車線逆向線。當楊女士踏單車到達業暢街與居達街交界時,她停車望向左右兩邊,然後繼續踏單車向前行,當她到達居達街的中間斷續的白線時,突然被告人駕駛的貨車從她的右邊駛過來,結果被告人的貨車左邊車頭撞到楊女士的單車右邊車頭。撞擊後,楊女士從單車倒下,而其右腳更遭被告人的貨車左前輪輾過,楊女士的右腳受到套狀撕脫創傷及開放性骨折,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她留醫九十天,需要接受物理治療。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有超過二十次的交通定額紀錄,當中包括超速和不小心駕駛。

求情

5.求情時,陳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年39歲,中五教育程度,任職中港貨櫃車司機十多年。他已婚,太太為內地人,任職文員。

6.太太寫了一封求情信。信中提及,她和被告人育有一名兩歲的女兒,不幸女兒在出生時被診斷出有唇顎裂,需接受手術,現情況尚算好,仍需覆診。另外,女兒的語言和大小肌發展也遲緩,需要接受言語和物理治療,及就讀特殊學校。被告人太太形容,被告人是好丈夫和好父親,也是家庭頂樑柱。

7.就本案而言,陳大律師說,被告人沒有超速。反之,他是剛啟動車輛,所以是低速駕駛,他的駕駛模式不是自私、漠視他人,而是在轉入居達街時極度疏忽。陳大律師指出,監禁刑罰無可避免,但希望法庭輕判,以顧及被告人太太和患病女兒的福祉。他又強調,被告人再犯機會微。

判刑理由

8.根據第36A條(1):此控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7年;(2)除非基於特別理由,法庭命令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為期一段較短時間,或命令不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否則須命令按照第(3)或(4)款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3)(如屬首次被定罪)至少兩年;(4)如法庭已根據第72(A)(1A)條命令上述的人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該人的駕駛資格須取消期間為(如屬首次被定罪)至少兩年,或直至該人自費修習和完成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

9.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是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在眾多案例已強調,一輛汽車在不負責任的駕駛員手中,可以是一件致命的凶器,而駕駛員必須時刻小心謹慎地駕駛,以免有無辜巿民因而造成傷害。在律政司司長訴房濟民([2008] 1 HKLRD 493)一案,上訴庭指出英國上訴法院在R v Cooksley([2003] 3 All ER 40)的判決提及一些加刑和減刑因素。在第12段,上訴庭說:—

「另外,香港上訴法庭在律政司司長訴潘永基及另一人([2007] 1 HKLRD 660)一案亦引用Cooksley判決的某些原則性指引及有關指引加以評論: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明顯會令死者的家人深感悲痛。對別人一生造成的影響,在判刑時應予考慮。」

本案涉及不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而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傷害。同樣地會令死者的家人感到悲痛的。

「(3) 另一點重要的,就是法庭必須清楚傳達一項信息:危險駕駛的行為有時候可能帶來極嚴重的後果,亦因此在判處多宗涉及危險駕駛的個案時,便有需要記住阻嚇的效用。

(4) 儘管可以在清單上一一臚列加重刑罰和減輕刑罰的因素,但判刑的法庭還須審視整體情況及犯罪者的整體刑責。

(5) 有一項主因,可視為支持重判的加重刑罰因素,即駕駛者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其車上乘客的安全或在某程度上是魯莽駕駛。」

10.關於本案,本席留意,本案不涉及超速駕駛,也不涉及被告人長時間危險駕駛,但是不容忽視的是,他首先違例停泊貨車在業暢街左邊路邊往上水方向,與車輛的行駛方向逆向,之後他又違犯左轉入居達街,繼而再駛入居達街的逆向線。更甚的是,他駕駛中型貨車連拖架共重16噸,在進入業暢街和居達街交界時,明顯沒有留意四周交通情況,他作出了一連串違規和不合格的駕駛行為,在道路上任憑己意駕駛,導致今次交通意外的發生。上訴庭多番強調,要作出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不單阻嚇被告人,也要阻嚇其他人。經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和被告人的罪責,本席認為一個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1個月監禁,被告人是在審訊之後定罪,因此不能獲得認罪後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基於被告人的家庭狀況,特別是女兒健康的問題,本席施以仁慈,把刑期向下調減1個月。故此,被告人被判以10個月監禁。

停牌令

11.辯方在求情時,對於停牌令沒有作出任何陳詞。就停牌令方面,由於被告人被裁定罪成,根據法例,須停牌至少兩年。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的情況,認為本案適當的停牌期兩年。被告人由今天起兩年內,不得在香港的道路上駕駛任何車輛。假若他在此期間在香港駕駛任何車輛,便為刑事罪行。

駕駛改進課程

12.由今天開始計算的年屆滿之後,如果被告人仍想恢復駕駛資格,就必須在停牌期屆滿之前的3個月,自費參加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如果在期限屆滿時,被告人並沒有參加課程,又或者沒有向法院提取任何特別之理由要求延期,本身亦會構成另一罪行,被告人亦會因此再被檢控。

  ( 王詩麗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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