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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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自己的駕駛有任何不是。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49/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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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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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7年10月9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陳永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憬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元鉞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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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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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否認自己的駕駛有任何不是。審訊後,本席判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2.2016年5月5日下午,被告駕駛一輛小巴,在太子道西慢速左轉入洗衣街。本席信納被告人對警方說,當時他以至多十多公里甚至是10公里以下的時速,依交通燈號轉彎。該處路口行人眾多,被告人當時過份側重望左,以防撞到左邊的行人,但就對右邊關顧不夠。有一名70歲的矮小老婦從右邊的安全島慢行出來,不過由於被告人過份注意左邊,只在轉左彎時望一望右邊,所以未能注意到老婦的出現。小巴的車頭撞到該名老婦,被告人仍不知道,待車上的乘客喊叫他,被告人才曉停車。

3.本席裁定被告人過度注意左方,形成對右方關顧不夠,沒顧及路面的整體情況,所以是欠缺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因此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底

4.被告人現年70歲,1983年已領有車牌。辯方律師說,被告人作為職業司機,駕駛小巴已有三十年。

5.被告人沒有其他犯案紀錄,但在2008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的紀錄。另外,他在2012年至2017年期間,有七次違反定額罰款事宜,三次屬不依交通燈號,一次是不依交通標誌,另外三次則在禁區上落客。

求情

6.辯方律師說,被告人自1987年起已任小巴司機,至今已有三十年,多年來,他一直行走同一小巴線。律師說,被告人僅在2008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紀錄,那次他因停車不切,撞及前車,案情輕微,僅被罰款1,200元。律師指,被告人沒有其他定罪紀錄,僅有幾次違反定額罰款事宜,2012年至2013年有三次不依交通燈號,2016年有一次不依交通標誌,但其餘的僅涉及禁區上落客,律師說,這樣的紀錄對一個三十年資歷的小巴司機來說,亦不算太差。

7.律師說,被告人有兩段婚姻,他和第一任妻子已經離異,兩人育有一對成年子女,但不和被告人同住,被告人的第二任妻子則長居國內,所以被告人在港是獨居的,自己照顧自己。

8.律師說,被告人在事發時,每星期只駕小巴兩天,月入約4,000元,生活足襟見肘。

9.律師說,意外發生後,被告人一直十分內疚,不過生活逼人,他仍要繼續駕駛小巴謀生。

10.律師指被告人當了職業司機多年,患了職業病,包括腰椎骨刺及前列腺問題。

11.律師叫法庭不要判被告人坐牢。至於罰款方面,律師指被告人目前只有千多元的積蓄,若法庭要對他作出罰款及停牌,還要他自費參加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一切都會對他造成相當的經濟負擔,律師說,被告人若被停牌,可能要申請綜援才能過活。

判刑

12.在本案,老婦遭被告人的小巴撞斃。不過,老婦不依燈號過路,需對意外付上大部分責任,被告人當時慢速行駛,並依燈號轉彎,他只是過於側重左邊,而對右邊關顧不夠,他不是為其他與駕駛無關的事項分神,被告人因此被裁定缺乏適當的謹慎和專注,所以是不小心駕駛。

13.所有駕駛罪行都應以司機的駕駛方式或態度去量刑。

14.被告人當了職業司機有三十年,紀錄不算差,本席認為在本案的情況下,法庭不須判被告人坐牢。

15.不過,被告人轉彎時過份側重一邊的駕駛方式,實有待改正。

16.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律師說出的求情情況,考慮到被告人的生活困苦與及罰款、停牌和他需要自費修習駕駛課程對他帶來的經濟負擔,因此只對被告人判罰2,400元。另外,本席按《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頒令被告人須停牌3個月,期間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計。本席亦按《道路交通條例》第72A條頒令被告人須於停牌期間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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