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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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駕小巴NE3007由太子道西左轉入洗衣街。一名70歲的老婦不依交通燈號過路,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及捲進車底,送院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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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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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案件簡介 2.被告人為小巴司機。 3.2016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駕小巴NE3007由太子道西左轉入洗衣街。一名70歲的老婦不依交通燈號過路,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及捲進車底,送院後死亡。 4.目擊者指小巴的車速不快。有證人說老婦由洗衣街東邊行人路向西過馬路,亦有證人說老婦從路中的安全島由西向東走出馬路。 5.被告則不清楚意外怎樣發生。 6.控方指被告人駕駛時沒看清路上的情況而轉彎,撞倒人仍不知道,要乘客知會才曉停車。雖然老婦不依燈號過路,但被告人知該處經常有人不依燈號過路,因此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遠遜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應有的水平,屬危險駕駛。 7.辯方指意外不知怎的發生,老婦從那方及怎樣走出馬路都不清楚。辯方也質疑老婦的死亡是否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而造成,抑或另有原因。 控方案情 8.控方傳召6位證人,呈遞的證物有P1-P11。 PW1 關先生 9.PW1於案發時坐在雙層巴士上層中間右邊靠窗處。巴士在洗衣街埋站後再開出,駛至紅燈前停車,巴士前面還有車停着。PW1不知巴士有沒有在離站後轉線,所以不知巴士在洗衣街北行第幾線上停着。 10.PW1望向窗外,見一老婦從對面行人路(即洗衣街東邊行人路)剛慢行出馬路。PW1在P4B圖上用紅筆劃上箭咀,顯示該婦人所走的方向及走在行人過路處左端。 11.PW1說一輛小巴以不快的速度從太子道西左轉入洗衣街,PW1隨即不見那老婦,然後見幾名途人走到小巴車頭,在小巴的司機位那處嘗試抬起小巴。PW1不知老婦曾否退後,但估計對方已被小巴撞倒,於是報警。PW1乘坐的巴士亦駛離現場。 12.PW1見不到老婦的容貌,亦看不清她的衣着及不記得她是否手持東西。 PW2 趙同學 13.PW2是中五學生。事發時,他和同學及老師由學校的斜路下來,走至相片P2(3) 那綠色交义顯示的平地附近,正和老師談着,突然見一老婦從路中安全島那邊慢走往洗衣街東邊行人路,老婦走了幾步,被一輛從太子道西慢速左轉入洗衣街的小巴的車頭撞倒。PW2見老婦被撞進車底右邊。 14.PW2不能確定老婦走在行人過路處的左、中或右,也不肯定她走至洗衣街那一條行車線。PW2在P4C圖上劃的紅色箭咀只代表老婦的行走方向,不是位置或距離。 PW3 消防隊長 15.PW3在意外發生後到場,見一名婦人有一半身體在右邊車底被右後輪攝着,另一半身體外露。他記不起在車底的是婦人的上半身或下半身。婦人被救出來時,已沒生命跡象及反應。 PW4 救護隊目 16.PW4說老婦被消防員從小巴車底救出,已沒呼吸或脈搏。他和同事對婦人施行心外壓,合共約7分鐘,也不能令她恢復心跳。PW4負責向老婦提供氧氣,沒聽到「搓心」的同事提及婦人的肋骨有異常情況。 17.PW4同意辯方律師指心外壓涉及向胸腔施力,有機會造成骨折。他進行急救時,沒留意老婦的胸腔是否有骨折情況。他也沒聽到幫忙搓心的同事說該婦人有胸腔骨折或肋骨有異常情況。 18.PW4的救護車把老婦送院,交急症室人員處理,自己沒再跟進。 PW5 莫醫生 19.PW5在2013年醫科畢業,2015年初加入衛生署任法醫(Forensic Pathologist I)。他的上司為Senior Forensic Pathologist及Consultant Forensic Pathologist,都有法醫病理學專科醫生資格,PW5則還未考取此專科醫生資格,他要在有關的範疇工作6年及通過考試,才會有此專科醫生資格。 20.PW5說他每年剖驗300多個屍體,自2015年任法醫以來,他處理涉及multiple injuries的死亡個案大約120宗,其中四份之一懷疑由交通意外造成。 21.辯方律師同意PW5有註册醫生資格,但指他不是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6(2)條所說的病理學家(pathologist) [1]。 辯方律師同意法例沒對「病理學家」(pathologist)作出定義,但指應有該科的專科醫生資格。 22.PW5說醫學界沒此規定。他稱除他以外,衛生署還有兩位法醫的情況和他相同,都是做着法醫的工作,上司會對他們的剖驗及報告作出監督或審閱。 23.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6(2)條只要求屍體剖驗必須由身為病理學家的註冊醫生進行。[An autopsy shall not be performed except by a registered medical practitioner who is a pathologist.] PW5是一名註冊醫生,獲衛生署聘用去做Forensic Pathologist(法醫病理學家,即病理學家的一種)的工作,他因此是一名身為病理學家的註冊醫生。本席裁定PW5可用此身份去解說自己寫的驗屍報告,包括說出意見去講解死者的死亡原因。 24.PW5說死者身體有多處表面傷勢及內傷,最嚴重的可致命是:(i) 胸腔受傷、骨折及流血會令肺部不能呼吸,造成窒息;(ii) 盤骨受傷致大量失血,可引發休克及心亂而死;及/或 (iii) 近胸腔的主動脈有兩處撕裂,可造成大量失血致死。 25.PW5說從位置而論,死者胸腔和血管的創傷不似由心外壓造成。 26.PW5說死者身體多處受傷情況脗合身體多處受重力而造成鈍挫傷,多見於交通意外、工業事件或高處墮下的情況。 PW6 SPC33807 27.2016年5月5日1635時,高級警員33807於旺角警署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後,被告人自願說:—
被告人給警方的其他口供 28.同意案情P8A也説,被告人在意外現場向高級警員54239稱自己當時駕駛小巴由太子道西第一線頭位綠燈開車左轉駛入洗衣街,突然有乘客大嗌撞到人而剎車停下,自己不知道撞到人,之後發現一名女途人倒卧車底。他轉彎時見不到有人過路,不知道女途人從那裏行出來被撞倒,亦不知道小巴的那個位置撞到女途人。 29.另外,被告人在同日所作的自願錄映口供(P11)稱自己有駕駛執照超過45年,駕駛小巴29年,熟悉肇事路面,知道該處有交通燈管制的行人過路處,但很多時行人不依燈號過馬路。被告人說他當時依燈號左轉,時速為十公里以下至十多公里,他很小心地轉彎。被告人說當時天朗,路面清晰,沒車阻礙他的視線。 30.被告人說他順着交通燈號轉彎,有乘客告訴他車子撞倒人,他便停車,車仍未「攞直」(P11A第154段)。被告人說他沒留意右邊路中安全島,自己是望着車頭去轉彎(第155-160段)。被告人說他沒留意右邊有沒有人「飆」過來,他是直線望去轉彎(第164段),望「右邊就好少」(第166段),因為「右邊對我視線冇關係」,「十個司機冇話九個可以要望右邊嗰個安全島」(第168段)。被告人說他望左邊是那邊有人企着等候過馬路,他怕撞倒那些人(第170段)。被告人說交通行人燈是紅色,他望着前面,不覺有車,也沒見人過路(第171-180段)。 31.在第181段,被告人說:—
32.被告人重複司機左轉時多數望左邊,跟着便直駛,很少望右(第207段)。他說自己今次沒刻意望右(第208-215段)。 33.被告人說他要左轉入洗衣街第一線,因為右邊無車,便 「攞大少少」(第709-712段),因此小巴有小部份駛在洗衣街第二線上(第716段)。他說「一望到右面冇,擸一擸右面,我隔離冇車嘞,我攞大少少我過」(第728段)。 34.被告人說他相信會有人突然走過馬路(第217-219段)。他知那裏有行人過路處(第656段),經常有人不依燈號過路(第666-672段)。 35.被告人說自己很用心去轉彎(第599-602段),駕車多年一直都很專心(第604段)。他不知事件如何發生,感到莫名其妙(第684段)。 中段陳詞 36.辯方律師指PW1和PW2說及老婦所走的方向,完全相反:PW1見一老婦由行人路邊往安全島方向走;PW2則說被車撞倒的老婦由安全島那方走過來。 37.律師說兩位證人所見的老婦可能都不是後來被小巴捲入車底的死者,控方也不能證明死者在路上那處被撞進車底。 38.律師指被告人不知有意外發生,不代表他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死者矮小,可能在小巴的盲點被撞上,然後被捲進車底。 39.律師認為被告人毋須為任何駕駛罪行答辯。 40.主控官回應指當時小巴慢駛,死者也走得慢,被告人稱自己左望,那麼若死者由行人路走出去過路,而被告人仍看不到死者,便是不夠水準駕駛,表現遠遜於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假若死者是從相反方向行來(即由安全島走向洗衣街東邊的行人路),那麼被告人應更易察覺這慢行的老婦。被告人未能察覺去迴避碰撞,待乘客告知他才懂停車,那麽被告人的駕駛水準也是遠遜於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 中段裁定 41.假使PW1和PW2說的有衝突,如何分析證供去決定事實,從而判決,是陪審團的工作。本席聽過雙方陳述,裁定被告人面對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控方案情 42.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亦無呈遞證物。 最後陳詞 43.控方指被告人左轉入洗衣街時車速不快,也依燈號,而老婦則不依燈號過路,不過被告人知道該處經常有人不依燈號過路,理應加倍小心。 44.雖然控方不能說定老婦在洗衣街是東向西行,或是西向東行,但被告人轉彎時撞倒老婦而不自知,要乘客通知他才曉停車,顯示他沒清楚觀察路面情況,如此駕駛方式遠遜一個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並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顯而易見的危險。因此,無論老婦在洗衣街是東向西行,或是西向東行,被告人將她撞倒而不自知,都是危險駕駛。主控官認為老婦多是由安全島走出來而東行過路。 45.主控官又說假使法庭不認為這情況屬危險駕駛,也應裁定被告人不小心駕駛。 46.辯方律師則指PW1和PW2說及老婦由何方走出,互相矛盾,法庭不能肯定老婦如何走出馬路遭小巴撞倒。 47.律師又指控方沒傳召交通意外調查專家去告訴法庭在該路口當時環境下,一個司機左轉入洗衣街應怎樣被期望看到老婦和預見意外發生。 48.律師說即使老婦真的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而捲入車底,其死亡原因也可能不是因車撞所致,而可能是救護員為老婦急救弄致胸骨骨折,又或是其他急救程序衍生的後果而造成死亡。 49.最後,律師叫法庭考慮被告人給警方的口供為可信的說法,與及視他為犯案性低的人。 討論 證人 50.本席聽過案中的所有證人作供,裁定他們都是按自己所知所見,誠實作供。 死者如何過路 51.PW1說死者由洗衣街東邊行人路走出向西過馬路;PW2則說死者由安全島那方走向洗衣街東邊行人路;被告人則對警方稱不知撞倒死者,要乘客告知才停車。 52.辯方律師指控方沒確立PW2見到的意外就是本案。本席不同意此説。PW2趙同學從學校的斜路走下來,接近行人路,距離不遠見到一名從安全島那方慢走出來的婦人遭一輛小巴的車頭撞倒。PW2看過呈堂的相片,並借相片來解說當時情況。他說及的當然是本案的意外。 53.辯方律師指PW2作供模糊,PW1則較清楚,但两人說的嚴重矛盾,法庭不能肯定死者從那處走出來過馬路,因而無從斷定事發經過。 54.本席不同意辯方說PW2和PW1的證供互相矛盾。PW1沒有指認死者(樣貌或衣物)為自己所見的老婦。他不是見到老婦被小巴撞倒。他只是從對面行車線的雙層巴士上層外望到老婦在洗衣街東邊行人路旁,正向西過路,被告人的小巴左轉過來,PW1便不見了該名老婦。PW1不知老婦有否退後,見有些途人合力抬起小巴車頭,便估計老婦被撞入了車底。PW1只是估計自己所見的老婦被撞倒。 55.相反,PW2趙同學則從他的有利觀察位置,見到一名從安全島那方慢走出來的婦人被小巴撞倒及捲進車底。雖然PW2現在說不出小巴車頭那部份撞倒該婦人,也講不出該婦人在馬路上的確實位置(即在行人過路處的左、中或右,離安全島多遠),但他肯定該婦人是從安全島那方朝洗衣街東邊行人路走來,在路上慢走數步後被小巴撞倒。本席信納PW2趙同學的證供,也肯定消防員從該輛小巴車底救出的人,就是PW2見到被撞的婦人,即是死者。 56.本席肯定PW1關先生看到的老婦只是一名剛從洗衣街東邊行人路過路的途人,她被轉過來的小巴車身遮掩了,PW1見有人要把車子抬起,便以為被撞倒的就是自己注意着的老婦。其實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的,另有其人,就是PW2趙同學所見的從安全島方向慢走出來的死者。本席肯定PW1關先生因集中精神望着從行人路走出來的老婦,所以沒注意從安全島走出來的死者。 57.辯方律師說控方沒質疑PW1關先生的作供,或把他列為敵對證人,法庭便不能拒納PW1的證供。本席並不同意。PW1關先生以為自己見到的老婦被撞入車底,那只是他的看法,控方當然應讓陪審團考慮PW1的看法是否正確,若與其他證據矛盾相悖,也應由陪審團去作出裁定。 死因 58.辯方律師說死者的致命傷害或許是救護員為死者「搓心」時壓折胸腔骨頭而做成,又或是從其後的急救程序衍生出來。不過,辯方律師推測的,並無證據顯示曾經發生。 59.本席信納PW5莫醫生的驗屍結果,死者身體多處受傷,脗合遭車輛撞倒。PW5指出致死的可能原因(見上文第24段),說得合理。本席肯定死者是遭被告人的小巴撞倒而受傷致死。 沒有專家證據 60.辯方律師批評控方沒傳召交通意外調查專家去說明在案發的環境下,被告人的視野如何,路面設計是否有問題,被告人應怎樣被期望預見撞倒死者的危險,被告人應有的煞車反應時間和距離等等。律師說法庭沒此等證供,便難判斷被告人是否危險駕駛。 61.本席不同意辯方律師的說法。不是每件危險駕駛案件都需要專家去協助陪審團理解案發情況。本案的案情簡單,陪審團要考慮被告人雖然依交通燈號慢速轉彎,但他有否看好路面情況,除了小心看左,對右邊的觀察是否足夠,為何注意不到死者出現及遭撞進車底,是否駕駛不當。這些都不需要專家證供,陪審團可從事實證人的證供中作出裁斷。 Berrada Direction 62.在審訊過程中,控辯雙方曾嘗試以同意事實方式去提及被告人的記錄,但最後不能達成協議。被告人在審訊中不選擇作供,亦沒傳證人。因此,案中並沒有證據說被告人是否記錄良好,以致法庭要視他為一個良好品格的人。 63.縱然沒有如此同意事實或證供,辯方律師仍叫本席視被告人為品格良好的人,在Berrada Direction[2]的考慮下去看待他,即若被告人曾對警方或法庭說出辯解,其可信性高,另一方面,他的犯案性低。 64.本席不能依辯方律師的要求,因為沒有證據或同意事實作為基礎。不過,本席亦不會因此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 關顧路面情況不夠全面 65.被告人自願對警察承認看不到死者在路上出現,甚至不知撞倒她,待乘客告知,才懂出事。 66.被告人在後來的錄影口供中說自己慢速左轉,用心看左邊,以防撞着那邊的途人。他辯説絕大部份司機在左轉的情況下都只看左邊,不看右邊,自己也是。不過,被告人後來說他在轉彎時向前望,曾「擸一擸」右邊。 67.被告人起初說沒看右邊,後來說也有「擸一擸」。這不一定是矛盾的說法。本席信納被告人向警方說真。综合他説的,本席理解被告人辯稱自己一向左轉時主要望左邊。他解釋肇事的路口左邊有很多行人靠近路邊,他須特別關注。他在轉左彎前望時曾「擸一擸」(即望一望)右邊。被告人認為自己如大部份司機那般駕駛,在轉左彎時主要望左,「擸一擸」右邊便足夠。 68.本席同意司機在左轉時應多注意左方。不過,他也不能忽略右方或關顧不夠。司機的責任是要顧及路面的整體情況。 69.本席肯定被告人在轉左彎「擸一擸」右邊的時侯,死者仍未從安全島走出來。她必定是在被告人集中精神望左時,才走出馬路。死者身裁瘦小(見死因報告P7),大約4呎高,重60多磅,不易被一眼看到。PW2說死者由安全島方向慢走出來,已走出馬路數步。若被告人能在左轉的時候,不僅「擸一擸」右邊,而是從左回望右多一、兩眼,他必會注意到死者的出現而煞車,不像現在車子把死者撞倒仍懵然不知。被告人只是「擸一擸」右邊的做法並不足夠。 70.死者不依燈號過路是她不對,她須為意外負上大部責任。不過,被告人熟悉肇事路口,知道經常有人不依燈號過路,所以他亦有責任在自己依燈號轉左彎時多望兩邊,而非像他現在過於集中望左,僅在轉彎望前時「擸一擸」右邊。被告人說大部份司機都是如此駕駛。這只是他的想法,本席不能認同這是普遍的做法,更不能認同這是對的做法。本席認為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在如此人多過路的路口及知道不時有人會在此不依燈號過路,必須小心留意兩邊,而不是像被告人那麼過於側重左方而對右方關顧不夠。司機要顧及路面的整體情況去安全駕駛。 危險駕駛或是不小心駕駛 71.事發時,被告人依燈號轉左。他對警方說自己的車速只是十多公里,甚至是十公里以下。PW1和PW2也說小巴慢駛。本席信納被告人對警方說的。當時,他正在慢駛,速度恰當,並遵從交通燈號。 72.肇事的行人過路處接近彎位,那處也是一個䌓忙路口。本席同意被告人須留心有沒有路人在左邊太過靠近路邊而被撞倒,可是他過於側重左邊,僅在轉彎望前時「擸一擸」右邊,而造成對右邊關顧不夠。這樣過於側重望左,並不配合環境及被告人認知有人會不依燈號過路,即有人可能從左邊行人路走出來,也有人可能從右邊安全島走出來。 73.死者不依燈號過路,須負大部份的意外責任。不過,被告人過於側重左邊情況,對右邊關顧不足也是不夠水準的駕駛,但不算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被告人並非危險駕駛,他只是對當時的整体路面情況缺乏適當的謹慎及專注,即他在轉左彎的時候,過於注意左邊而未有足夠顧及右邊。本席裁定被告人不是危險駕駛,而是不小心駕駛,因此判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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