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錦林 對 黃志文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91/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October 2017.
1. 今次的判決是因為原告人長期不就上訴存檔草擬上訴文件冊,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原告人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撤銷這自2001年展開卻至今仍未解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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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9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9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57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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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今次的判決是因為原告人長期不就上訴存檔草擬上訴文件冊,所以法庭須考慮是否以原告人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撤銷這自2001年展開卻至今仍未解決的上訴。 2.本上訴簡單的事件時序如下:
3.原告人在2017年9月18日向法庭呈交他的書面陳詞,内容祗是陳述1995年渉䅁事件,沒有解釋為何他不按法庭指示呈交草擬上訴文件冊。 4.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在2017年9月27日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指出原告人沒有合理解釋長期延誤,原告人沒有實際意圖繼續進行及了結本上訴,是濫用法庭程序,要求法庭撤銷本上訴。 5.原告人在2017年10月20日向法庭呈交他的回覆書面陳詞,內容如下:
6.雖然原告人聲稱他申請上訴及反對被告人律師的申請,但是他仍然沒有解釋他的長期延誤及為何仍未能呈交草擬上訴文件冊。 7.若原告人有誠意繼續進行上訴,本庭不明白為何他會對法庭多番就呈交草擬上訴文件冊的指示置若罔聞,又長期不跟進上訴的進度。 8.原告人經已嚴重耽誤本上訴的進行,再次拖延案件的處理會對被告人構成不公,本庭不能容許這情況繼續。 9.所以本庭頒令如下:原告人須在2017年11月9日或之前存檔草擬上訴文件冊。若原告人不按上述指令行事,本上訴將因他沒有意願繼續上訴為理由在2017年11月10日被自動撤銷,屆時他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按被告人2017年10月9日的訟費陳述書,該訟費評定為港幣15,370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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