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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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469/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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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被告人李芷晴小姐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6年4月15日,在香港大嶼山香港國際機場,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8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982克晶狀固體。 承認事實 於2016年4月15日約早上7時,海關人員於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在國泰航空公司登記櫃位辦理登機手續的被告人。在被告人託運的行李箱內搜出6個膠袋,裝有共重3,89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982克晶狀固體。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說:「我知係毒品,有4公斤,係今朝兩點喺荃灣帝盛酒店,有一個男人畀我嘅,但我唔識佢㗎,我爭阿星30,000鈫,佢叫我上酒店拎啲毒品帶去日本,咁就抵銷唔使還。」被告人身上有24,008.80元現金及一部手提電話。 在之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她跟一個叫「昌爸爸」的人借了30,000元,及「昌爸爸」於2016年4月9日帶她到一間旅行社報旅行團到日本。 在2016年4月14日「昌爸爸」給被告人一部手提電話及一些膠紙,而被告人則跟了一個「昌爸爸」介紹給她認識的男子到帝盛酒店。在酒店房間內,這男子將6包毒品用膠紙綑綁在被告人身上,指示被告人將這些毒品帶到日本來抵銷欠「昌爸爸」的30,000元。該男子指到日本之後,會有人通過「昌爸爸」交給被告人的手提電話與被告人聯絡交收毒品。 被告人到達機場後,因為抵受不了身上毒品的氣味,所以在洗手間內除下身上的毒品放到行李箱內。之後,她在辦理登機手續時被拘捕。她身上的現金是用作旅行使費。 案中毒品的市價為1,206,546元。 刑事記錄 被告人於2001年12月19日因4項盜竊罪被判處同期執行的6個月監禁,緩刑12個月及賠償12,000元。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34歲,於單親家庭長大,受教育至中三,曾任職收銀員、售貨員及小巴站服務員。未婚,但與同居男朋友於2002年及2007年分別誕下一名兒子,及於2011年誕下一名女兒。因要照顧兒女,被告人於2002年至2006年,及由2008年開始領取綜合公共援助。 被告人的男朋友患有思覺失調。她的大兒子今年15歲,性格反叛及干犯了一項罪行。二兒子今年9歲,由男朋友照顧,但因為被告人未能照顧他,而令到他作出自殘的行為。小女兒今年6歲,在寄養家庭照顧。 被告人本身亦患有精神病。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遞上有關的醫生報告,及遞上被告人、被告人父親、兄長及男朋友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已深感後悔,及希望能盡快回到子女身邊照顧他們。父親及兄長指被告人因自幼缺乏照顧而誤入歧途,而男朋友則指被告人因誤交損友而犯案,以致她未能親自照顧三名子女。他們全部都要求法庭對被告人作出輕判。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根據Z 訴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9/2006),被告人的情況可得到高達百分之四十的刑期扣減。辯方大律師也要求法庭基於被告人的背景、健康狀況及家庭的支持給予她一些刑期上的寬減。 判刑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譚伊真([2014] 3 HKLRD 691),如販運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即俗稱「冰」)的份量多於6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根據上訴庭在R v Lau Tak-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下的判刑指引處理,即如販運「冰」的份量為1,200至4,000克的話,量刑基準應為23至26年監禁。本案涉及3,894克「冰」,量刑基準應約為25年10個月監禁。 被告人基本上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構成有效的求情理由。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比較複雜,而被告人及其男朋友皆患有精神病,辯方大律師更指被告人的精神病的現時情況比之前更嚴重,但本席必須指出,在性質這樣嚴重的罪行中,這些作為求情的理據的作用非常之低。當然,如果有需要的話,被告人的家庭可以就著被告人的子女之照顧向社會福利署求助。 在本案中有一個令案情更加嚴重的因素,就是被告人打算將這些毒品帶到日本,這涉及跨境犯案的情節。在這情況下,法庭認為有必要將量刑基準調高。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法庭應該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以釐定基本的量刑基準,遂以25年10個月監禁作為基本的量刑基準。在考慮了案件涉及國際因素的情況下,本席將量刑基準調高為27年10個月監禁。 雖然被告人是在定下審前覆核的日期之後才表示她會承認控罪,但基於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已向警方坦白承認控罪及將事件和盤托出,在這情況下,法庭會運用酌情權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人的情況與辯方大律師所提出的Z案的情況不相同,因為被告人所做的是否真的會產生作用,現在仍是未知之數,但本席仍會給予她一些刑期的寬減。 在考慮了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及其他的求情因素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7年6個月,如被告人之後的情況有改變的話,可向上訴法庭申請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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