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符俊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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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363/201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3/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6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1324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符俊傑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7年10月20日
勘誤日期: 2017年11月3日

勘 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在2017年10月20日所頒布的判決書,作出以下更正:

(1)   在第11段,“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永忠一案中,該案被告人在油麻地一樓宇梯間被警察截停,在他身上搜出一包0.21克的可卡因,之後再在他的住所之中搜出載在一個膠袋之內的2.89 克可卡因的3.8克固體、一些吸食毒品工具、數十個空膠袋和電子磅” 應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永忠一案中,該案被告人在油麻地一樓宇梯間被警察截停,在他身上搜出一包0.21 克的可卡因,之後再在他的住所之中搜出載在一個膠袋,載有2.89 克可卡因的3.8克固體,和一些吸食毒品工具以及數十個空膠袋和電子磅”。

(2)  在第14段,I行,“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採納的9個月的上調刑期是明顯過高,而適合的上調刑期應該是3個月的監禁” 應為 “本席認為適合的上調刑期應該是3個月的監禁”。

(3)  在第14段,“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將判處刑期由14個月減至10個月的監禁” 應為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下令上訴得直,將判處刑期減至10個月的監禁”。

日期:2017年11月3日


  司法常務官
  (丘兆倫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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