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曉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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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中,第二被告人歐陽曉盈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CC 187/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Oct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87/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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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曉盈 (第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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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7年10月4日
出席人士: Mr Chong Tin Chun,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Peter Le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祈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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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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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是次聆訊中,第二被告人歐陽曉盈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經審訊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案情顯示於2016年12月21日,第二被告人在旺角彌敦道607號新興大廈20樓被警方人員截停搜查,在其手中搜得一包內含0.15克氯胺酮的粉末,及一枝膠飲管含微量氯胺酮的粉末。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當時是自其男朋友(即本案之第一被告人江思成)手中取得,目的是代為保管,會事後交回江思成手中。由於第二被告人知道江思成交給她的是毒品,所以本席裁定第二被告人就販運危險藥物控罪罪名成立。

3.本案涉及的份量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根據現有之案例,法庭可以酌情處理。本席的裁定亦顯示當時第二被告人被裁定有罪純粹是技術上的販運,因此本案與普通之販運危險藥物控罪有很大的不同。

4.由於第二被告人有管有危險藥物的案底,所以本席特別下令先取得感化官報告及懲教署的戒毒所報告作考慮才作判決。

5.根據有關報告之內容顯示,第二被告人25歲,在內地出生,1歲後移居到港。由於她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曾四次接受手術。她於2008年開始吸毒,並在2015年認識本案之第一被告人江思成,在兩者互為鼓勵之下繼續吸毒。

6.第二被告人於2016年10月因藏毒罪被捕,並在2017年2月13日被本席於觀塘法院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並判予戒毒所命令。第二被告人於2017年7月完成戒毒所之療程。根據懲教署的報告顯示,由於第二被告人一直被扣留,所以到現在她應該再沒有毒癮,所以不適合另一次懲教署的強行戒毒療程。而案情亦顯示第二被告人之所以吸毒,除了身世坎坷,無心工作之外,她亦因為其男友是一個資深的癮君子,利用她作為協助進行販毒。因此本席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認為應該處以監禁。但由於本案之案情特殊,所本席下令第二被告人得監禁6個月,也就是說第二被告人應該不久之後便會服刑期滿得到釋放。

7.本席希望在此提醒第二被告人,要是她不努力戒除毒癮,遠離其吸毒之男友,很快她又會干犯相類的控罪,被警察拘捕。第二被告人只有二十多歲,前面的生命還是漫長,她應該好好利用。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