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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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案發時,被告人受聘於「瑞銀香港」,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他替其中一位客戶(張先生)在股票交易中賺了錢,便要求張先生支付(並收取了)所獲利潤的20% 作為佣金(合共140多萬元)。被告人清楚知道,「瑞銀香港」不容許僱員向客戶索取利益及∕或從客戶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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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95/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9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95號

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涂冰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嘉欣
判刑日期: 2017年11月16日
出席人士: 鄭淑儀大律師,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黃廷光大律師、李傲寰大律師,由黎錦文李孟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Conspiracy for an agent to accept advantages)

判刑理由書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本案的案情並不複雜。案發時,被告人受聘於「瑞銀香港」,負責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他替其中一位客戶(張先生)在股票交易中賺了錢,便要求張先生支付(並收取了)所獲利潤的20% 作為佣金(合共140多萬元)。被告人清楚知道,「瑞銀香港」不容許僱員向客戶索取利益及∕或從客戶接受利益。

求情及判刑

3.被告人現年40歲;已婚;育有2名孩子(8歲和6歲);沒有刑事紀錄。他妻子撰寫的求情信,本席閱畢。

4.求情時,王資深大律師陳詞,事實上,被告人把張先生的投資戶口管理得好,令張先生獲利。張先生或「瑞銀香港」均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即使該20% 的回佣,張先生當時亦願意支付。

5.王資深大律師指,被告人因本案已失去工作近2年,損失了約400萬元收入。被告人只懂財經金融,沒有從事其他工作的技能。而定罪後,更加沒有可能重操故業。王資深大律師亦稱,過往2年,被告人一家只能靠妻子任兼職保險銷售來維持生計,月入約10,000元。除了2名孩子外,被告人還要供養在內地居住的父母。被告人的前途和家庭,已毀於一旦。

6.本案的情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鮑展鴻[2014]1 HKLRD 587案十分相似。該案的被告人任職證券行投資代表,他替客戶沽出股票後,接受了客戶的「打賞」(金額達110多萬元)。上訴庭批准控方覆核判刑的申請,把原本的刑罰(220小時社會服務令),改為3年監禁。上訴庭表示,該案的量刑基準應為4年監禁[1]

7.上訴庭在鮑展鴻案的判詞多番強調,對於貪污案件,法庭須持之以恆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助社會剷除貪污、腐敗,建設廉潔的社會。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即時監禁的刑罰無可避免[2]

8.每當判處奉公守法、從未失去自由的巿民(如本案被告人)即時監禁,本席總感到為難和不好受。每趟均反覆思量,多久才是恰當的刑期。

9.案情方面,本席認為,本案與鮑展鴻案有一處明顯分別。該案的被告人按客戶要求,使用其他人士的證券戶口,替該客戶沽出股票。很明顯,該客戶打算隱藏自己的身分及∕或該些股票的真正來源∕擁有人,當中可能涉及不法勾當。相反,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人替張先生執行的股票買賣交易,涉及任何不法的元素。

10.基於上述考慮,本席採納3.5年監禁為本案的量刑基準。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此外,也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3.5年監禁。

  林嘉欣
  區域法院法官



[1] 見第599頁,第38 段。

[2] 見第596頁末至598頁首,第3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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