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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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6年10月21日是一個打風的日子,天文台在早上6時10分左右發出8號風球,在下午5時10分左右改為3號風球,在於晚上10時10分左右,將全部風球除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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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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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 案情 2.2016年10月21日是一個打風的日子,天文台在早上6時10分左右發出8號風球,在下午5時10分左右改為3號風球,在於晚上10時10分左右,將全部風球除下。 3.事發地點是新界大埔公路沙田段往新界方向里程碑5.7B附近。大埔公路是一條雙向六線高速公路,往大埔及九龍方向,各有三條行車線。3號相片集1至4號相顯示,事發地點為一處很長的直路。 4.案發時,當處交通流量稀少,視野清晰,沒有下雨,但路面在颱風過後變得濕滑。案發地點有街燈、照明充足,車速限制為每小時80公里。 5.2016年10月21日晚上11時左右,陳先生在大埔公路大埔方向沿左一線駕駛一部旅遊巴士,因故障停在事發地點。他開著巴士的死火燈,並召喚拖車公司前來協助拖車。 6.尤先生駕駛一部工程拖車,抵達事發地點,停在巴士後面,並開著拖車上的警告閃燈。尤先生準備把死火的巴士拖走。 7.過了一些時候,即2016年10月22日凌晨0時14分左右,被告人駕駛一部的士在同一行車線駛至。的士的右前方撞向拖車的右後方,並向前繼續行駛四十多公尺,才停在一、二線之間(見現場畫圖)。 8.的士前座乘客是一名姓黃的女士,年紀為31歲,她被困在的士前座乘客位,頭部受到重創。警方後來將她送到醫院救治,但黃女士在入院十一日後,因腦部受重創致死。辯方律師在庭上說,黃女士當時雖戴有安全帶,但的士撞向拖車右後角,剛傷及死者的頭部。 9.警員在現場向被告人進行調查,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他在轉線時,沒有留意到該處有壞車,他曾嘗試扭軚急轉至中線,但的士的左邊已撞上拖車。 10.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再說包括以下內容:他任職的士司機十多年;他以大約時速80公里駕駛的士,一邊與死者聊天,沒有留意路面情況,當時沒有下雨,但被告人覺得光線昏暗;他沒有看到拖車的閃燈,當他留意到前面有車停頓時,的士相距前面的車輛只有大約一個車位,他即時扭軚轉右,但的士的左前方仍撞上拖車的後方;被告人承認他今次是因為疏忽而沒有觀察前面的路面情況,引致意外。 11.城門隧道的閉路電視拍下事發經過,從片段見到被告人之的士在事發前沿左一線行駛,的士前面旁邊或後面均無車輛阻礙被告人的視線(見相片集3號第1至4號相)。 12.根據閉路電視影得及現場量度的資料,政府化驗師算出被告人在事發時,是以時速90±9公里行駛。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當時超速,但只是超速一些。他不能確定超速多少。他說應是在八十頭的範圍內。 13.警方為被告人進行檢查呼氣測試,讀數為0。驗車官亦沒有發現被告人的車有任何機械毛病。 14.總的來說,被告人在事發時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當時路段視野清晰無阻,照明充足,但被告人沒有留意前面的道路情況。另外,被告人當時超速了一些,該處路面限速為每小時80公里。 案底 15.被告人快52歲,2002年有一次刑事定罪紀錄,但不同類。 16.被告人任的士司機十多年。他自1988年領有車牌。他的交通紀錄有以下顯示:被告人曾被停夠分,須停牌六個月。另外,他有三次不小心駕駛,干犯日期分別在2007年、2010年及2012年;2012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曾經十次超速,其中三次是超速不超過每小時15公里,另外七次則是超速超過每小時15公里,但不多過30公里。被告人的最後一次超速是在本案發生七個月之後干犯的。另外,被告人有兩次不依交通標誌的違例紀錄。 求情 17.律師說,被告人快52歲,多年前離婚,現在獨居。律師說,被告人一直供養前妻及一對子女,子女現時已二十多歲,女兒已經就業,兒子正在讀大學,兩名子女為被告人寫信說情,讚被告人是一名盡責的父親。 18.律師說,死者黃女士本在油站工作,兩人相識已久,在事發前三個月開始同居起來,感情要好,當天所有風球除下之後,被告人駕駛的士送黃女士到油站上班,因為兩人不斷傾談,以致被告人忽視了前面的路面情況,沒有看到前面停著的工程拖車及旅遊巴士,及至被告人察覺的時候,他已經不能及時扭軚閃避,至釀成意外。拖車的右後角剛巧撞上黃女士的頭部,對黃女士造成重創,令她死亡。律師說,事件對被告人造成嚴重情緒困擾。他十分內疚及後悔,願意承擔責任。 19.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雖有多次交通違例紀錄,但結果都不嚴重,沒涉及任何人身傷亡。被告人以為自己駕駛技術了得,所以有時揸快了一點。 20.律師說,被告人在事發前只是超速少許,他當時在慢線(即左一線)行駛,沒預計前面有車停著。被告人接受當時他是和黃女士不斷傾談,以致自己沒留意到前面的路面情況,釀成意外。 21.律師提及陳章愛案(CACC9/2015),該案涉及倒車引致意外,案情和本案不同。律師想藉該案帶引出上訴庭認為該位司機倒車了一段距離,用上不少時間,亦只被法庭視為一時判斷錯誤。上訴庭將該名司機不認罪的判刑由21個月監禁減至18個月。 22.律師說,從3號相片集1至4號相中可見被告人之的士當時的行駛情況。律師承認被告人之的士在該段直路上,最少了行駛上五秒,才撞上工程拖車。律師說,這亦可算是被告人一時判斷錯誤和沒有專注。律師亦說,被告人當時超速輕微。因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罪責可按Cooksley案的罪責分類,列為中等嚴重程度。律師說,本案的情況屬中等嚴重程度中較輕微的一種。 23.律師說,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不好,但亦不算太差,所以法庭不應將被告人的過往駕駛紀錄列為加重刑責因素。 判刑 24.所有涉及危險駕駛的罪行,無論是否有人傷亡,都應以司機的駕駛態度論責。 25.英國的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責分為四級,分別為一般(no aggravating factor)、中度(intermediate)、高度(higher)、最嚴重(most serious)。 26.在本案,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有兩方面:一,被告人當時最少有五秒沒有留心前面的路面情況,那處是一條很長的直路,有街燈照明,當時並無風雨,被告人的視線沒受任何阻礙,他在最少五秒內都留意不到前面有巴士及拖車停著在同一線。該兩部車輛當時已亮起警告燈號。被告人顯然當時只是顧著和旁邊的女友不斷傾談,嚴重忽略前面的路面情況。最少五秒不是短的時間,被告人的危險駕駛是嚴重的。 27.另外,被告人當時的車速過高,這並非在於被告人當時僅僅超速少許,而是當時路面濕滑,被告人以八十多公里時速行駛,顯然是車速過高,不配合當時的路面情況,造成危險。 28.不過引致今次意外的主因,還是被告人在最少五秒內,沒有恰當地留心前面的路面情況。 29.本席同意辯方律師界定被告人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刑責為中度嚴重等級,雖然不是該等級中最嚴重的一種,但亦不是最輕微的情況。無論如何,本席將本案的控罪基本量刑起點定為兩年監禁。 30.被告人過往駕駛紀錄差劣,他有三次不小心駕駛,更屢犯超速,即使本案發生後兩個月,被告人仍有一次不依交通標誌駕駛,及意外發生後七個月有另一次超速駕駛,當時超速超過每小時15公里,但少於30公里。本席認為被告人多年來的持續惡劣駕駛行為是加重刑責因素,所以將本案的控罪最後判刑起點調升至兩年三個月監禁,即27個月監禁。 31.被告人在第一時間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另外,被告人在意外之中失去同居女友,情緒受困不少,本席為此對他減刑兩個月。因此,被告人認罪後的判刑最後為16個月監禁。本席亦下令被告人須停牌5年,或直至被告人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停牌期間,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期由今日起計。被告人須於5年停牌期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並完成駕駛改進課程,若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這項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即屬犯罪,按《道路交通條例》第72A(9)(b)條,一經定罪,可處第三級罰款及監禁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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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