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4/201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17.
1. 上訴人否認6項涉及入境條例及1項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的控罪,除了第2及4項控罪外,其餘控罪指控上訴人虛假地聲稱自己的出生日期是1976年10月5日。案件經裁判官黃士翔席前審理後,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判入獄21個月。控方說上訴人的出生日期是1976年10月15日。本席在第一次上訴聆訊後要求控方把上訴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交付內地有關當局檢證。在幾經催促後,內地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終在2017年10月10日回覆查詢。這使案件有峯迴路轉的發展。本席要求雙方在10月19日作出補充陳詞並批准上訴人保釋外出。上訴人在原審時由 李 大律師代表,而在本上訴聆訊則是由 梁 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