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鏗強(又名方家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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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分別是兩項刑事毁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 (控罪一和控罪二) 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 (1) 及(2)條 (控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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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21/20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1/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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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鏗強 Gordon(又名方家強 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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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7年12月5日
出席人士: 署理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Ivan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Olivia Tsang,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3]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Possession of arms and ammunition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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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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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成,分別是兩項刑事毁壞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 (1) (控罪一和控罪二) 和一項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 (1) 及(2)條 (控罪三)。

2.刑事毁壞罪涉及關於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這兩個月期間,有人以丫义或氣槍射擊兩處分別位於港島般咸道及九龍歌和老街的解放軍軍人宿舍的窗戶,導致每處建築物均有一扇窗損毀。

3.至於槍械罪則涉及一把手槍型的氣槍 (經專家測試後發現以塑膠彈發射槍口能量是2.16焦耳,而以金屬彈發射則有3.77焦耳) 和4,313枚塑膠BB彈及602枚金屬BB彈。

4.警方經多月深入調查後,在事發後大約半年左右,在2016年8月15日,當被告人從澳洲乘機回港時在機場把他拘捕。警方其後到其父母位於港島旭龢道的住所搜查,在被告人的房間內找到氣槍及大量氣槍使用的塑膠彈及金屬彈,當時氣槍及彈藥是收藏在一個上鎖的旅行袋內,並擺放在一個上了鎖的地櫃內。

5.事件發生後,被告人向一名女精神科醫生 Dr. Chen尋求協助,他向醫生承認那些毁壞的事情是他的所為,他以丫义射擊般咸道的軍人宿舍的窗戶,而在歌和老街那一次,他就利用氣槍。不過,每一次他都是受到聲音的驅使而幹出這些毁壞行為。

6.陳醫生確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並認為被告人在作出這些毁壞行為的時候,當時是受到這些精神問題所困擾。同時,陳醫生認為被告人亦有其他的問題,例如他的智商比一般人為低,而且被告人也有自閉的問題。

7.鑒於被告人以上所述的問題,本席把判刑押後兩星期以便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考慮醫院令是否適合。

8.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分別由Dr. Siu 和Dr. Hariman 撰寫)已在本席席前,兩位醫生均認為被告人過往曾患有精神及自閉的問題,但其目前精神狀況良好,一切穩定並不需要接受入院的治療,建議在外覆診便可。

9.被告人現年4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分別9歲兒子和7歲女兒,太太與子女目前正在澳洲生活。律師說被告人與太太的關係一直不佳,但經過本案之後,他倆的關係似有改善的跡象。太太打算下月來港探望被告人。

10.在13歲時,被告人舉家移民澳洲,他在當地完成中學但成績並不理想,每科都不合格。除了曾短暫當過文員及電腦技術員外,或許由於他的自閉和精神問題,他一輩子基本上沒有認真地幹過什麼工作。

11.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給法庭參閱,信件來自其本人、家人、中學同學及教會的牧師。牧師指出被告人自從2016年8月開始參與教會的聚會,自此,非常投入教會生活。被告人為人熱誠有禮,願意幫助朋友,待人友善;他也特別關心社會上的弱勢,積極參與教會在深水埗天橋底服侍露宿者的「守護兄弟行動」。

12.中學同學道出被告人在中學時期,在校內受到同學欺負的情況,覺得他當時似有點精神問題,但為人沒有害人之心,只有別人欺負他而已。總的來說,同學覺得被告人是一位忠直且樂於助人的人。

13.父親在其信中指出自己忽略被告人在成長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導致他患上精神病,他有感自己需負上絕大部份的責任。他確保日後好好監管他,保證他以後絕不會作出違法的事情。

14.在其信中,被告人要求法庭給予他一次改過的機會,並承諾不會再犯,嚴守香港法律,也會定期前往精神科覆診及積極參與精神康復活動、訓練及課程,日後回饋社會。

15.被告人的破壞行為,從整體來看,並非屬於相當嚴重的類別;至於他管有的那支手槍型氣槍,超出法例規定的2焦耳8% (使用塑膠BB彈) 至88% (使用金屬BB彈),並非什麼超強火力的槍械。

16.Chiu Yu To CACC 104/2000 一案,該上訴人承認一項打劫罪,原審時被判4年監禁,上訴後獲判感化令。犯案時該上訴人患有精神病,法庭曾替他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最終的報告是建議被告人接受4至6個月的入院令,但原審法官沒有接受建議反而判他入獄4年。

17.以上是一宗醫務所行劫案件。該上訴人持刀威脅醫生交出金錢,但上訴庭認為案中至少有兩點頗為奇特:第一,該上訴人到醫務所登記交出其駕駛執照作為身分證明並向護士提供其住址;第二,在打劫後他仍留在現場相當長時間直至警方到來把他拘捕。

18.上訴庭認為以上兩點與其後醫生在報告中所述的不無關係。醫生形容被告人自1999年9月開始便感覺得不安全及有人特別是黑社會的人想傷害他,也同時聽到聲音。他相信唯一可以擺脫這些困擾的方法就是坐牢,因此他希望藉打劫醫務所來實現這願望。

19.上訴庭為該上訴人重新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這回醫生並不建議他入院接受治療,因為他服用了新藥,其精神狀況已大有改善。在這情況下,上訴庭最終頒下感化令,期間該上訴人需要入住一些中途宿舍接受精神治療。

20.以上案例,該上訴人犯下的是嚴重刑事罪行,而上訴庭卻輕判他,主要原因是認為該上訴人在犯案時是受到其精神問題所困擾,他所需要的是治療多於懲罰。

21.與本案相比,行劫當然比本案的情節嚴重得多,但相近的地方就是他們犯案時都是受着精神問題的困擾。本案的被告人是聽到聲音着他去做出那些破壞的行為,他抗拒不了才犯下本案的罪行。

22.根據有關精神科醫生的意見,被告人目前的精神狀況已經穩定下來,他只需在外繼續覆診便可以了。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亦曾主動找私家精神科醫生協助,被告人及其家人已了解到被告人的問題,本席相信他日後如有需要也會主動尋求醫生的幫助,因此本席不打算替其索取感化報告處理他現已受控的精神問題。

23.被告人已因索取報告而被羈留兩星期,考慮到本案的犯案情節,特別是被告人犯案時的精神狀態,本席認為判處一段短刑期已足以反映本案罪行可有的嚴重性。在此順帶一提,被告人所面對的槍械控罪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 條屬於「例外罪行」,根據有關條例不能判以緩刑。

24.最後,本席判處被告人每項控罪入獄兩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兩星期監禁。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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