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華偉 對 添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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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7年9月18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2017年10月6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J 1296/201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5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29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6年第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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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楊華偉  
   
被告人 添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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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徐韻華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判決書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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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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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席於2017年9月18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2017年10月6日發出傳票,就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2.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法庭須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上訴應進行聆訊,才可批予上訴許可。

擬上訴理據

3.原告人於同日存檔支持誓章,列出六個推翻判決的根據,撮要如下:—

(1) 法庭不應質疑原告人提供的滴水相片及影片的真確性(第一個理據);

(2) 法庭不應質疑原告人的測試報告的結論(第二個理據);

(3) 法庭不應信納被告人有關維修工程的證供(第三個理據);

(4) 法庭不應於無實則證供下,推測原告人為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第四個理據);

(5) 法庭不應認為被告人的證人是可靠的證人(第五個理據);及

(6) 法庭不應否定原告人的詐騙指控(第六個理據)。

4.於支持誓章及今天的聆訊中,原告人詳細列舉反駁判案書多個段落的論據,大致上是重複他於審訊中作出的陳詞。其中重點為:—

(1) 他有權堅持被告人派出持牌維修人員進屋檢查。

(2) 另外,大廈因已有三十多年的樓齡,而被告人卻未有進行合規格的維修,故此導致他租住的單位漏水等。

(3) 這事實本身已是充足有力的證據,證明單位滴水的問題。於今天的陳詞中,原告人反問 — 若大廈已建成超過三十年,又怎可能不會出現滴水的情況?

分析

5.本案的事實關鍵在於原告人租住的單位有否滴水,舉證責任在於原告人。經過分析雙方案情及證供後,法庭最終不接納原告人的證供,故此撤銷他的申索。在此過程中,法庭已考慮了原告人提出及強調的陳詞及重點。

6.在本申請中,原告人未能夠提出任何有效的陳詞指出法庭就事實案情的分析,犯了何等原則上的錯誤,或忽略了任何重要或關鍵的證據。故此,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根據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結論

7.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有合理得直機會的上訴理據或其他有關理由,故此,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與雙方討論訟費)

8.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簡易評定為$500,須於2017年12月29日或之前支付。

  ( 徐韻華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董事楊明雅女士代表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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