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輝集團有限公司 對 潘光沛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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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覆核的命令為「批准申請人延期至2018年3月15日或之前,提交2017年11月3日命令第一段的專家報告」。

Cites 1 case

Case No.LDBM 37/2017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28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 37/2017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7年第3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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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奇輝集團有限公司 申請人
   
  潘光沛 第一答辯人
  雙喜大廈(香港仔大道)業主立案法團 第二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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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譚利祥
覆核申請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覆核判決書日期: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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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 核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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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第一答辯人覆核2017年12月15日命令的申請。

2.覆核的命令為「批准申請人延期至2018年3月15日或之前,提交2017年11月3日命令第一段的專家報告」。

3.2017年11月3日第一段的命令為「指示申請人委任Modern Testing Consultants Limited(“MTCL”)為雙方指定專家證人,並在2017年12月4日或之前,提交有關第一答辯人單位廚房的漏水報告,費用先由雙方各付一半,日後付款責任保留。」

4.第一答辯人的覆核理由如下:

「該命令關乎由食環署/聯辦處委派MTCL在4J(第一答辯人單位)廚房地台試水,但審裁處似乎未必適宜作此命令,因在廚房地台做浸水測試超越了食環署在《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Cap. 132)下的權限,屬Ultra Vires, 不應動用公帑這樣做,而且萬一造成損毀,受損失者更無從追究;何況根據Rules of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向行政機關授權的條例永遠是narrowly construed。順帶一提,在2017年11月3日的非正審申請中,申請人在毫無預警之下(即使在pleadings和與申請有關的誓章中都沒有提及。)突然提出4J廚房是滲漏根源。第一答辯人當時完全taken by surprise,為方便搜集證據,便同意共同委任MTCL在限期前提交報告。但事後有機會翻查已存檔證據,發現根本無此必要,已足以證明4J廚房非滲漏源頭。」

5.第一答辯人亦表明,「日後有類似提議,第一答辯人亦不會同意,理由是adverserial system下的訴訟,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而不是由答辯人(或審裁處)負責協助申請人尋找證據,有關2017年12月15日命令亦一樣。」

判決理由

6.是次申請,祇是針對應否延期提交報告的命令,並不是覆核應否委任MTCL為雙方指定專家證人。該命令在2017年11月3日作出,已經過了覆核限期。再者,如果第一答辯人當時考慮不週,也不是更改該命令的理由。

7.現在發現MTCL的身份比較尷尬,但這也不是更改命令的理由。如果最後MTCL不接受委任,那到時才再作處理。

8.有關越權(Ultra Vires)的問題,如果由法庭委任,其身份是法庭的專家證人,並不存在越權的問題。如果測試造成損毀,這是假設的情況。如真有這情況,受損一方當然可以提出索償。

9.最後,第一答辯人提出第一答辯人無責任舉證,這是正確的。但如果案件涉及專家證人,如本案的情況,法庭對專家的委任有權力監管,委任共同專家亦是普遍的做法。專家對法庭有責任,共同委任的專家更不能偏幫某一方協助取證。

10.基於以上的分析,第一答辯人所提的理由均不成立,本席拒絕第一答辯人覆核的申請;是次申請的訟費保留。

  譚利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由葉麗德女士代表應訊

第一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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