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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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及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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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3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 年第534及535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 年第3780及3781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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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就兩宗案件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一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及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就首宗案件,在2017 年5 月26 日,警員在新界葵涌葵盛圍發現上訴人正在拆除其私家車上的音響設備,覺得可疑,於是上前截查。經搜查後,警員於司機位車門儲物格箱處發現一些吸服毒品的工具,內載有微量的冰毒。經詳細搜查後,警員於私家車天窗的隔音棉內發現一膠袋內載1.28 克冰毒。 3.至於另一宗案件則指上訴人於2017 年7 月31 日凌晨,因形跡可疑被警員截查。警員在上訴人的右前褲袋內搜出0.42 克可卡因。 4.裁判官在量刑前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確認上訴人是一名有毒癮的人仕,之前從未接受過戒毒所的治療,適合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5.上訴人同意戒毒所報告內容,但指他並非於1993 年開始吸食危險藥物,而是在1994 年才開始吸食俗稱「十字架」的危險藥物;另上訴人指他的家人全部都支持他改過自新及自願戒毒。 6.上訴人在裁判法院透過代表大律師指戒毒所不能幫助他成功戒毒,因為戒毒所內全都是有毒瘾的人士,這只會對他有更壞的影響。他希望法庭能判處一個非監禁式的刑罰,讓他能照顧女兒和自願戒毒。 7.裁判官表示上訴人是一名慣犯,過往有8 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4 次與危險藥物有關,最近一次的定罪更是販運危險藥物和管有危險藥物,共判監6 年。 8.另外上訴人過往亦曾經被判處2 次感化令、1 次社會服務令及4 次罰款,但他並沒有珍惜法庭給予他的機會,在2011 年更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和管有危險藥物罪。再者,上訴人是在一案保釋期間干犯另一案,這加重了案件的嚴重性。裁判官認為,非監禁式的判刑明顯其效不彰。 9.裁判官在平衡了社會公眾利益及上訴人的長遠福祉後,決定判處戒毒所令,希望上訴人能脫離毒癮,改過自身。 10.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提出的上訴理據,與在裁判法院其代表大律師所述相約。就上訴人被頒令接受戒毒療程,裁判官已充分考慮所有的情況,包括罪行的性質及上訴人的個人狀況,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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