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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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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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4/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8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7年第20812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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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 (「裁判官」) 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指上訴人在2017年1月28日約晚上7時44分,駕駛巴士SE 6449 (「巴士」) 在柴灣永泰道西行線行駛,駛至燈柱45677附近時,上訴人並沒有在安全及不影響其他車輛之情況下由右3線切入右2線。當時,巴士車尾與正在右2線以時速50公里行駛的私家車KM 6603的車頭相距只有大約10米。為避免與巴士碰撞,KM 6603減慢車速及扭向右1線,結果與在右1線行駛中的私家車AT 6663發生了碰撞 (「該碰撞」), KM 6603的右車尾和AT 6663的左車頭均有損毀。 3.控方傳召了駕駛KM 6603的控方第一證人及AT 6663的司機(控方第二證人)作供, 不過控方第二證人是見不到巴士如何行駛的。 辯方案情 4.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說巴士先在右3線的巴士站停站;之後他打右燈約50秒,一邊打燈一邊駛向右。他看見KM 6603在右2線上巴士的右後方相距約12米之處,以時速約30公里行駛;然後KM 6603停下約30秒。上訴人相信該車司機讓他先行,他才扭右將巴士駛入右2線。他見到KM 6603在巴士的右前方駛過,之後KM 6603撞到AT 6663。上訴人說這宗意外與他無關。 定罪理由 5.裁判官特別指出這是一宗「一對一」案件,控方第一證人並非獨立證人,所以對他的作供動機及證供格外謹慎考慮。最後裁判官的結論是, 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清晰明確、在盤問下不受動搖、沒有誇張或迴避、亦不含內在不可能性。 6.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控方,最終,上訴人的證供不被裁判官接納。本席引述控方撮要裁判官的理由,包括:
7.裁判官在小心考慮案中所有證供及證物後,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裁定上訴人未有確保在安全情況許可下進入右2線,因而影響第一證人,引致KM 6603與AT 6663發生碰撞。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駕駛態度低於一個小心謹慎及專注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故此裁定上訴人干犯了不小心駕駛罪。 上訴理據 8.上訴人重覆審訊時的說法, 他說KM 6603和AT 6663的碰撞與他無關,而是因為控方第一證人自己在轉線時沒有看清楚交通情況而發生。在本聆訊中,上訴人覆述意外經過,堅持是控方第一證人停車約30秒讓巴士先過。 本席意見 9.本案的關鍵是上訴人切線時的駕駛態度是否低於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應有的駕駛態度、及有否合理地在當時的情況下考慮到其他道路使用者,這是事實的裁斷。裁判官的裁斷是基於她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證人,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說法。 10.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裁判官就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的決定乃事實的裁斷。裁判官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在這方面,處理上訴的法官並沒有裁判官的優勢。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仔細分析了控方證人的證供, 她信納控方證人說出了實情,並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1.裁判官正確地提醒自己在這類「一對一」案件,要對證人證供特別小心。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的證詞,是經過仔細分析之後才作出的裁斷,本席看不到有干預其裁斷的理由。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的說法同樣是經過小心分析,並有足夠基礎。 12.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在右2線停了30秒來讓巴士先行的說法實在難以置信。如果控方第一證人有停車一段時間去讓巴士先行,他根本無須駛出右1線; 他停了30秒才駛出右1線的話,也不太可能會沒有留意到控方第二證人的車輛, 而在近距離下駛出右1線導致與控方第二證人的車發生碰撞。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說法的裁斷是合理恰當的。 13.即使控方第一證人亦有不小心,在本案情況而言, 亦不會成為上訴人抗辯理由。 14.上訴人作為切線的駕駛者, 對於要切入的行車線的交通情況必須倍加留神,他在未有確保在安全的情況下切線,令被切線者要轉線來避免碰撞, 便屬不小心駕駛。 結論 15.因上述理由,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不穩妥或不令人滿意之處,故此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卓龍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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