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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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在控方申請之下,本席批准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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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8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8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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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面對兩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在控方申請之下,本席批准控罪一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許可,不得繼續檢控。 2.控罪二案情透露,於2017年2月7日上午約11時,李女士在其位於銅鑼灣維新大廈(「該大廈」)19樓A室(「該單位」)的住宅,聽到門外傳來響聲,李女士從大門門眼看到一名戴黑色鴨舌帽的男子,該男子伸手開該單位鐵閘內鎖,她大聲呼喝,該男子立即轉身,拿著工具箱乘升降機逃走,李女士立即致電大廈管理員及報警。該單位的鐵閘手柄被該男子撬爛損毀,鐵閘的價值約港幣2,000元。 3.該大廈升降機內的閉路電視拍下了該男子進入及離開該大廈。同日下午約一時半,警方在該單位附近的F室門眼發現一張有被告人DNA的紙碎,警員憑閉路電視片段認出該男子是被告人,並於2017年2月8日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否認指控。 4.被告人現年48歲,有六次法庭紀錄,涉及九宗入屋犯法罪及七次盜竊罪,他現在是因為一宗入屋犯法罪而正在服刑,該案刑期是三年兩個月監禁。代表被告人的溫大律師把該案的判刑理由(DCCC 982/2016)呈交法庭。 5.溫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人的太太是家庭主婦,他們育有一個11歲兒子,被告人與前妻亦有一名17歲女兒。被告人本來是任職倉務員,並且從事舊電話回收,月入共大約14,000元,他的家人現在都接受公援。被告人犯案的原因是當時回收業務的收入下降,不足以應付家庭支出,所以他要用找快錢去幫補家計。溫大律師說,被告人願意賠償事主,他要求法庭考慮本案的刑期與前一宗案的刑期部分分期。至於法庭指出,可能因為積犯原則而要提高判刑起點,溫大律師亦不爭議法庭是可以因此提高判刑。 6.住宅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對一名沒有前科的成年人而言,一般的判刑起點是3年監禁,被告人沒有成功偷到任何東西,但這並不是可以用作減低量刑起點的原因;相反,他是積犯,以往的判刑不足以阻止他多次再犯,為了社會利益及對被告人起阻嚇作用,法庭應該提高量刑起點,而且雙方更確認,他是在DCCC 982/2016案獲保釋期間犯下此案,本席認為應該把量刑起點提高為三年半監禁,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認罪之外,案中並沒有減刑因素,他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因此被告人就本案的判刑是兩年四個月監禁。 7.考慮了總刑期的原則,本席下令本案的刑期其中9個月與DCCC 982/2016刑期同期執行,餘下的一年七個月,則分期執行,因此兩案的總刑期是四年九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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