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潭堯 對 法律援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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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7年9月13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吳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43/2016[2018] HKCA 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43/2016

[2018] HKCA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4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2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NG TAM YUE (吳潭堯)  
   
被告人 LEGAL AID DEPARTMENT (法律援助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原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0月3日及10月30日
被告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月11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7年9月13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吳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吳先生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7 年 9 月 21 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雙方之後提交了書面陳詞。

4.擬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的要求,即申請人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吳先生提出的內容,無非是重申他上訴的論點,而本庭在判案書已有詳細討論過。上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吳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6.至於訟費方面,代表被告人法律援助署的政府律師要求本庭作出簡易評定,本庭認為2017 年10 月 17 日訟費陳述書的數額合理,命令吳先生需支付$7,488給署方。

( 林文瀚 ) ( 袁家寧 )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嚴浩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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