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潭堯 對 法律援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43/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January 2018.
1. 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7年9月13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吳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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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43/2016 [2018] HKCA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43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21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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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就這宗訴訟,本庭於2017年9月13日頒佈判案書,駁回原告人吳先生的上訴。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這裡不會複述。 2.吳先生擬就本庭的判案,上訴至終審法院。2017 年 9 月 21 日,他提交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上訴許可。 3.雙方之後提交了書面陳詞。 4.擬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申請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 條的要求,即申請人須顯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令至案件應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 5.考慮過動議通知書的內容,與及雙方陳詞後,本庭認為吳先生提出的內容,無非是重申他上訴的論點,而本庭在判案書已有詳細討論過。上訴並没有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理由要把案件提交至終審法院受理。吳先生的擬上訴不符合法例的要求,所以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的申請。 6.至於訟費方面,代表被告人法律援助署的政府律師要求本庭作出簡易評定,本庭認為2017 年10 月 17 日訟費陳述書的數額合理,命令吳先生需支付$7,488給署方。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嚴浩正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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