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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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被告人與其餘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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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5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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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第五被告人與其餘四名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 答辯 2.第五被告人認罪,承認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3.第五被告人是本案第二被告人的妹妹。事緣第一被告人涉及一宗恐嚇案件,而第二被告人是該宗案件的受害人。第一被告人就該案被控告,並帶上法庭,該案件在屯門法院押後提訊,期間第一被告人就該案被還押。 4.期後當第三及第四被告人去監獄探望第一被告人時,第一被告人指示第三及第四被告人轉達訊息給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如第二被告人不出庭指證第一被告人,便會給第二被告人數千元作為報酬。第五被告人及其母親之後在監獄探望第二被告人時,告知第二被告人此訊息,第二被告人同意。稍後第四被告人給了第五被告人2,000元。第五被告人稍後在探監時通知第二被告人已收了2,000元。第二被告人亦指示第五被告人向有關人士追收其餘欠款。 5.之後,當負責處理恐嚇案件的警員在監獄探望第二被告人時,第二被告人表示記不清楚有關事件,並不願意出庭作證。因此,警方就該恐嚇案件撤銷對第一被告人的檢控,第一被告人亦隨即獲釋。 第五被告人的背景 6.年21歲,有母親及姊姊(即第二被告人)。現職助理客戶服務主任,月入約14,000元。現與男友同居。她沒有刑事紀錄。 量刑 7.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8.本席認為妨礙司法公正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一般需判予即時監禁。而同案的其餘四名被告人,年齡分別由27至55歲,他們分別被判監十多個月不等。 9.但本席認為就第五被告人的情況而言,有以下特殊因素:—
判刑 10.基於以上特殊情況考慮,本席認為可給予第五被告人一次機會。在整體考慮了本案案情後、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認為一個較長的感化令是最合適的。 11.本席判處第五被告人需接受感化令,為期24月,並須遵守有關的六項特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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