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淑珍 對 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January 2018 before Lam Woon-kwong (Vice President), Yeung Ka-ning (Justice of Appeal), Kwan Shuk-hing (Justice of Appeal).
1. 鄧淑珍女士在2017年12月8日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17年11月17日的判案(「上述判案」)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to the Court of Final Appeal refused.
Cited by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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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5號 (原憲法及行政訴訟2015年第30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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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鄧淑珍女士在2017年12月8日存檔了一份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針對本庭2017年11月17日的判案(「上述判案」)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背景 2.鄧女士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2015年11月17日有關司法覆核申請的判決,在2017年11月8日在本庭前提出上訴,當時鄧女士沒有律師代表。 3.在2017年11月17日的判案書,本庭已詳細說明本庭駁回上訴的理據,這裡不會重複。需要注意的,是本庭在討論上訴的是非曲直時,無需援引任何案例。 本申請 4.現鄧女士要求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她列出了一些理由,並提供了書面陳詞。 5.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符合《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即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本庭已考慮了鄧女士所列出的理由,與及雙方提供的書面陳詞。 7.本庭認為她的申請不符合上述的法定要求。「上述判案」純屬2014年8月期間,在長洲巿場,單一個案中,所發生的事情。這不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 8.至於有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鄧女士不滿的事項 (例如,本庭撤銷她申請法援而引致聆訊的擱置,及她不獲准許引入新證據),本庭已在判案書中,把理據解釋清楚。另外,鄧女士說,上訴聆訊時,對方沒有提供案例的中文翻譯,所以她遭到不公。但從本庭的判案書可見,本庭的裁決並沒有取決於任何案例。 9.基於以上理由,鄧女士的申請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所以本庭不批准許可。 命令 10.本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並命令她需支付答辯人反對申請的訟費,本庭循簡易程序,評估為$18,946。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曹喬茵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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