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淑珍 對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579/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19 before 關淑馨 JA, 朱芬齡 JA, 區慶祥 JA.

1. 2018年12月6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判決書 [1] ,不准許鄧淑珍女士就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拒絕上訴許可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鄧女士現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Legal issues: Refusal of 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The judge's refusal of leave to apply for judicial review is affirmed.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4 cases

Case No.CACV 579/2018[2019] HKCA 41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4 Apr 2019
Judge關淑馨 JA, 朱芬齡 JA, 區慶祥 JA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579/2018

[2019] HKCA 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57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6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鄧淑珍
建議答辯人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4月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8年12月6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頒發判決書[1],不准許鄧淑珍女士就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拒絕上訴許可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鄧女士現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背景

2.終審法院的命令,是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第484A章) 第7條作出,拒絕准許鄧女士就上訴法庭在一宗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上訴。該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源起如下。

3.鄧女士是食物環境衛生署 (“食環署”) 轄下長洲街市的檔戶。2014年10月31日,食環署批准五宗申請,准許申請人在鄧女士鄰近的攤檔轉型,由售賣 「食物類乾貨」改為「非食物類乾貨」 。鄧女士獲得許可,就食環署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 (鄧淑珍及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 HCAL 30/2015) ,申請由陳江耀法官審理。

4.2015年11月17日,陳法官頒下判決,裁定鄧女士敗訴。鄧女士向上訴法庭上訴 (CACV 5/2016) ,上訴法庭在2017年11月17日頒發判案書,駁回上訴。

5.鄧女士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2018年1月22日,上訴法庭拒絕給予許可[2]。鄧女士繼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在2018年2月20日遞交了長達21頁的陳述,詳列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理由。

6.2018年2月22日,署理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第7(1) 條,向鄧女士發出傳票,特此通知她司法常務官自行認為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她須於2018年3月22日以前,把她的書面陳詞,送交終審法院登記處存檔,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為何不應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7.鄧女士在2018年4月25日,向終審法院遞交長達20頁的陳詞,論述不應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因由。

8.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其後考慮鄧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她依照司法常務官的傳票所要求送交的書面陳詞,在2018年8月29日,根據 《香港終審法院規則》 第7(2) 條作出命令,由於並無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理由,駁回她的上訴許可申請。

9.《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18(3) 條訂明,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得提出上訴。

司法覆核的申請

10.2018年11月22日,鄧女士存檔表格86,就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的命令,申請司法覆核 (HCAL 2641/2018) 。

11.同日,她存檔支持誓章,附有7頁的陳詞和其他文件,共106頁。據書面陳詞,申請司法覆核的理由,有以下幾點:

(1)   終審法院2018年8月29日的命令,是錯誤的命令;

(2)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未有按法律程序作出;

(3)   終審法院的命令,有違程序公義和合理期望;

(4)   上訴法庭在CACV 5/2016的聆訊,是嚴重不公平;

(5)   上訴法庭錯誤地不容許她在上訴提交新證據;

(6)   她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具有可爭辯的理據。

周法官的判決

12.周法官經純粹考慮鄧女士存檔的文件,在2018年12月6日頒發判決書,裁定她擬提出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故此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本上訴

13.鄧女士在2018年12月14日,存檔上訴通知書,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她在「上訴理由」,又再次申請早前在CACV 5/2016要求提出的新證據。

14.同日,她存檔支持誓章,附有5頁陳詞,和其他文件,共16頁。

15.2019年2月21日,她向法庭提交長達14頁的「陳述書」。3月22日和25日,她兩次去信法庭,提交額外的陳詞4頁和6頁。

討論和裁決

16.鄧女士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沒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

17.正如周法官判案書第5段所說,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1) 條發出傳票的決定,和上訴委員會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7(2) 條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均不屬受司法覆核監督的範圍內。

18.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18(3) 條,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鄧女士藉司法覆核,以圖推翻上訴法庭在CACV 5/2016的判決,和上訴委員會拒絕上訴許可的決定,無疑是濫用司法程序。

19.單憑上述兩點,已應駁回這上訴。本庭拒絕提出新證據的申請。

20.鄧女士多番質疑終審法院的命令,未有按法律程序作出,和不符合程序公義,是毫無理據的。

21.司法常務官根據第7(1) 條發出的傳票,是基於他自行認為鄧女士未有顯示合理的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他毋需詳述或向申請人交待所持意見的理據。傳票只是通知申請人,司法常務官持有所述的意見,申請人必須在指定日期之前,以書面陳詞向上訴委員會提出,為何不應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鄧女士有回應傳票的要求,向上訴委員會作了書面陳詞,長達20頁。

22.上訴委員會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是經考慮鄧女士提交的文件和陳詞作出。委員會絕對有權決定,不舉行聆訊聽取口頭陳詞。

23.周法官拒絕准許鄧女士提出這司法覆核申請,是完全正確的決定,本庭駁回這上訴。

 
 

(關淑馨) (朱芬齡)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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