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袁煒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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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年12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7月20日的命令。原告人在2017年12月8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171/2016[2018] HKCA 4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6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1/2016
[2018] HKCA 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碩雄  

第一被告人 袁煒林  
第二被告人 永興租賃汽車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12月21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1月26日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12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7月20日的命令。原告人在2017年12月8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規定,上訴涉及的問題必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上訴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上訴人才可獲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依賴的上訴理據及在書面陳詞提出的種種說法,根本不能滿足獲給予上訴許可的門檻。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撤銷其動議通知書。

(張澤祐) (關淑馨) (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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