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袁煒林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1/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January 2018.
1. 2017年12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7月20日的命令。原告人在2017年12月8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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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7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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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17年12月1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針對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2016年7月20日的命令。原告人在2017年12月8日向法庭存檔動議通知書,向本庭申請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的規定,上訴涉及的問題必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上訴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上訴人才可獲許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原告人依賴的上訴理據及在書面陳詞提出的種種說法,根本不能滿足獲給予上訴許可的門檻。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並撤銷其動議通知書。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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