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碩雄 對 袁煒林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71/2016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December 2017.

1. 2012年12月19日,原告人開展HCMP 2848/2012,聲稱被告人等誹謗他,向他們申索損害賠償。2016年7月20日,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命令他支付被告人等訟費。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171/2016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1 Dec 201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171/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171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2848號)

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黃碩雄  
第一被告人 袁煒林  
第二被告人 永興租賃汽車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聆訊日期: 2017年11月24日
判案書日期: 2017年12月1日

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前言

1.2012年12月19日,原告人開展HCMP 2848/2012,聲稱被告人等誹謗他,向他們申索損害賠償。2016年7月20日,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頒下判案書(「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並命令他支付被告人等訟費。

2.原告人不服,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排期在2017年11月24日進行。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等向法庭存檔親自行事通知書。因為第二被告人是有限公司,只可以由律師或獲法庭批准的董事代表進行訴訟,法庭於是去信第二被告人給予相關的指示。聆訊當天,只有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出席。由於第二被告人沒有按法庭指示尋求批准由董事代表,本庭視第二被告人缺席聆訊。聆訊後,本庭保留判決。本庭現頒下判案書。

背景

3.本案的背景見判案書第3至11段,本庭在此不會重覆。本庭會採用原審法官在判案書對涉案各方所用的簡稱。

原審

4.根據被告人等的案情,涉案的信件是他們在2012年10月8日向耀景的關聯公司萬鴻發出,其內容為:

「 致:萬鴻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08-10-2012

敬啟者:

本公司為晉源街            的業主,近日收到多位租客投訴,夜更管理員於晚上十時許已熟睡,或大聲講電話,粗言穢語,另本公司職員在夜間往管理處洗手間取水洗車時也發現同樣情況,現請將此管理員於一星期內更換,否則本公司將會拒絕繳交上述單位之管理費。」

5.原告人稱,曾要求耀景及第二被告人的負責人向他提供投訴他失職的「投訴信」,但不果。法律程序開展後,被告人等仍未能出示「投訴信」的正本。因此,他認為上文所指的涉案信件是被告人等的虛假文書。

6.在原審法官席前,原告人親自作供,被告人等則傳召了三名證人,即第一被告人(他也是第二被告人的董事),第一被告人的兒子,及第二被告人僱用的計程車司機,以支持被告人等的抗辯理由。

7.原審法官不接納原告人的說法,並認為他的證供有不少只是他自己的臆測而己。另一方面,原審法官接納被告人等證人的證供,認為他們的說法為可信及可靠。

8.原審法官裁定,在相關期間內,原告人的職務先後由共5位人士替更,涉案信件的內容,只提及“夜更管理員”,但未提及原告人的姓名,也沒有提供該管理員的外觀或特徵,或其他足以確定那人是否原告人的資料。因此,單從涉案信件的內容,沒有合理基礎作出涉案信件涉及原告人的結論。再者,被告人等證人作供時,亦沒有說涉案信件是為針對原告人而撰寫。事實上,所有證人都說未曾見過原告人。原審法官亦拒絕接納原告人的有關證供。原審法官因而裁定,從整體證據看來,涉案信件並不涉及原告人。

9.原審法官又裁定,因為他已接納被告人等證人的供詞,所以被告人等已證明以下事項屬實,即有關的管理員在值班時:

(一)   曾大聲講電話;

(二)   說粗言穢語;

(三)   有時睡覺。

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涉案信件內容有理可據的答辯理由成立。

10.最後,原審法官裁定,在涉案信件發布及被接收時:

(一)   被告人等(發布者)都是涉案物業的部份物業單位的業主;

(二)   萬鴻/耀景(接收者)是涉案物業的管理人,亦是涉案物業管理員(包括原告人)的僱主。

因此,雙方就涉案物業的管理員(包括原告人)的工作表現及當值時的言行,有共同的責任。因為管理員的工作表現及言行,可能對涉案物業的管理工作,及涉案物業的租戶/住戶,做成影響。

11.原審法官亦認為,並無任何合理理據顯示,涉案信件的發布者對原告人懷有惡意。因此,原審法官裁定涉案信件內容受約制特權的答辯理由成立。

12.原審法官於是判原告人敗訴,並撤銷其申索。

討論

13.在其上訴理由通知書,書面及口頭陳詞,原告人提出不少和本案是非曲直無關的說法,對其上訴毫無幫助。

14.原告人其他的主張,全都是針對原審法官所作出的種種事實裁斷。但確立的法律原則是,除非上訴一方能證明原審法庭的事實裁斷有明顯的錯誤,上訴法庭不會干預。經小心考慮原告人的陳詞後,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說服本庭,原審法官就上文第5至11段提到的事宜而所作出相關的事實裁斷有任何錯誤,遑論是明顯錯誤;因此,本庭不會干預。

15.總的來說,原告人的上訴理由無一成立。

結論

16.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17.因為雙方無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沒有按法庭指示呈交書面陳詞,而第二被告人又缺席,所以本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 張澤祐 ) ( 關淑馨 )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7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