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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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事發當日晚上九時許,受害人返回自己的住所,把背包及兩部手提電話放在客廳。由於太疲倦,她忘記了鎖上大門便前往睡覺。至翌日早上六點半醒來,發現放在客廳的兩部手提電話不見了,而背包内的4,200元現金亦不見了,於是報警。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820/2017[2018] HKDC 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20/2017

[2018] HKDC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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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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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日期: 2018年1月17日
出席人士: 劉欣欣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薛海華律師行律師許文傑先生,代表 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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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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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在事發當日晚上九時許,受害人返回自己的住所,把背包及兩部手提電話放在客廳。由於太疲倦,她忘記了鎖上大門便前往睡覺。至翌日早上六點半醒來,發現放在客廳的兩部手提電話不見了,而背包内的4,200元現金亦不見了,於是報警。

4.四天後,警員在街上截停了被告人,在其身上搜到三部手提電話,其後證實其中一部屬於受害人的財物。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於事發當日早上五至六時許,在福華街某單位內偷了兩部手提電話及約4,000元現金。

被告人的背景

5.年48歲,已離婚,有一名女兒,現獨居。被捕前為點心工人。他有多次刑事紀錄,當中包括了36次的入屋犯法罪的紀錄。

量刑

6.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屬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的求情及求情信;

(3) 被告人有多次相同的刑事紀錄。

7.本席亦考慮了以下幾件案例:

(1) AG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2) HKSAR v. Wong Chi Kong (DCCC 289/2015);

(3) HKSAR v. Lau Hiu Man(CACC 396/2012)。

8.根據Lui一案,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有量刑指引,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9.根據Lau 一案,如案情涉及犯案時,屋內有人,以及如屬於慣犯,上訴庭認為可作為加刑因素。而9個月的加刑是合適的。

本案案情

10.本案屬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當時女受害人正在屋內睡覺,被告人推開了當時沒有上鎖的大門進入屋內偷走了電話及現金。

11.被告人有非常多次的相同入屋犯法罪紀錄,屬一名慣犯。

判刑

12.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本席以3年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

13.本席判處被告人2年6個月的監禁。

  ( 黃國輝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