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沛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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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去年9月,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 [1] ,涉案是2,214.44克草本大麻。暫委裁判官林子勤(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18 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批准上訴,改判監禁8個月,現頒布理由。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532/2017[2018] HKCFI 2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Jan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32/2017

[2018] HKCFI 2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53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7年第7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沛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 2018年1月12日
判案日期 : 2018年1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2月9日

判 案 書

1.去年9月,上訴人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成立[1],涉案是2,214.44克草本大麻。暫委裁判官林子勤(簡稱「裁判官」)判他入獄18 個月,他不服判刑上訴。本席聽完雙方陳詞後批准上訴,改判監禁8個月,現頒布理由。

2.去年2月23日,下午近4時,上訴人駕車(SY9897)到大圍恆峰花園停車場,停在60號車位前。當時,車位已泊了另一部車(TZ8404)。當上訴人用遙控器將TZ8404開鎖時,海關人員上前截查。海關人員後來在TZ8404司機位和前座乘客位發現約400個可再封膠袋,分別裝著共約2,100克草本大麻。另外在後座位上也發現約20個可再封膠袋。另外,海關人員在SY9897車尾箱底板下發現兩個可再封膠袋裝著約50克草本大麻。

3.上訴人23歲,單身,任職運輸。他受教育至中三,沒有犯罪紀錄。他聲稱有吸食大麻習慣,每星期1次。戒毒所報告指他沒有毒癮,不適合戒毒所療程。勞教中心報告指他身體狀況不適合。

4.裁判官知道販運樹脂大麻的指引是段瑞明 [2],而販運草本大麻則沒有特別指引。他指上訴人車內有數百個裝著草本大麻的膠袋,車可隨時開走,是明顯的販運行為,案情嚴重。他依段瑞明 案的指引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判上訴人監禁18個月。

5.上訴人代表王寶榮大律師指出判刑明顯過重,裁判官沒有因草本大麻的THC[3] 濃度較低而調整量刑。根據王大律師的計算,若本案涉樹脂大麻應判監17.7個月,裁判官應依據段瑞明案的原則調低量刑,所以應是4份1樹脂大麻的刑期或扣減12 個月[4],合理的刑期應為4.4至5.7個月。

6.律政司代表蔡天安檢控官同意裁判官應調低量刑以反映草本大麻較低的毒性,他呈堂多個判例供本席參考,本席認為調低的幅度因案情而異,很難有準則。

7.段瑞明 案是關於販運樹脂大麻的量刑指引,不過,上訴庭指出,法庭可依此指引處理販運草本大麻的量刑,但必須考慮草本大麻的THC濃度只是樹脂大麻的4份1。所以,就販運草本大麻量刑時,應根據段瑞明 案先決定相若份量樹脂大麻的量刑,再考慮案情調低量刑,以反映THC濃度較低的因素。上訴庭又指調低的幅度可達1年之多,非常大份量的案件則例外。

8.後來,在伍家倫 案中[5],上訴庭再解釋調低的幅度,楊振權副庭長指出調低的幅度可達1年的說法明顯只適用於量刑基準3至4年或更嚴重的類別。楊副庭長又重申,證據顯示500克樹脂大麻或草本大麻已可製造2,500支大麻煙,上訴庭在段 瑞 明 案重訂販運2000克以下樹脂大麻的量刑指引,是讓法庭就販運少份量樹脂大麻的量刑更有彈性[6]

9.本案涉2,214.44克草本大麻,根據段瑞明 案的指引,販運相若份量的樹脂大麻應判監18個月。因草本大麻的毒性而調低量刑時,本席認為應考慮發現大麻的情況,包裝,被捕人的背景等等。

10.上訴人把涉案草本大麻收藏在兩架車內,而且部份已分成400餘包,還有一些空膠袋,這顯示活躍的販運行為。不過,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本席認為調低量刑時不應只著眼於毒性,不接受王大律師的計算方法。考慮了以上因素,本席將刑期調低10個月至監禁8個月,這刑期足以反映罪責。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撤消原本刑期改判上訴人入獄8個月。



  ( 李瀚良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天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葉謝鄧律師行轉聘王寶榮大律師代表



[1] 上訴人在同案還面對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都涉少量草本大麻,他認罪共罰款$6,000

[2] [1995] 2 HKC 798

[3] Tetrahydrocannabinol

[4] 見註2,第805頁A – B行

[5] CACC 223/2005

[6] 同上,第23 – 26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