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建英 對 英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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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7年11月24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申請人就區域法院2010年4月30日在DCEC 669/2008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本庭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在該傳票中的訟費港幣20,418元。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MP 9/2017[2018] HKCA 93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9/2017
[2018] HKCA 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8年第669宗)

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鍾建英  
   
答辯人 英華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判案書日期: 2018年2月1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7年11月24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申請人就區域法院2010年4月30日在DCEC 669/2008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本庭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在該傳票中的訟費港幣20,418元。

2.在2018年1月15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在該提出動議書,申請人陳述如下:

「 訟費,不應我給,因為英華公司的疏忽。我才有今天的痛苦。十一年來我過着生不如死的日子。沒能過正常人的生活。十一年來痛沒有減少。我過着生不如死。

你要我給訟費對我不公。你還不如判我安樂死。我才解決痛苦。」

3.申請人在2018年1月22日就該申請存檔以下陳詞支持她的申請:

「 我和你們周旋十一年。我過着生不如死的日子。我腰痛、心痛、胃痛、頭痛、腳麻、手震。我活着太痛苦了。林文瀚大法官只有你判我安樂死。我才解決痛苦。」

4.代表答辯人之徐大律師在2018年1月23日存檔反對申請的陳詞。

5.正如徐大律師指出,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申請超過《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 條設定28天的上訴時限。

6.再者,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認為本庭就訟費的判決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7.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1月15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頒令她支付答辯人在動議通知書的訟費。本庭並將答辯人在動議通知書的訟費訂於港幣8,000元。

( 林文瀚 ) ( 張澤祐 ) ( 潘兆初 )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由侯劉李楊律師行轉聘徐志強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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