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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MP 9/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February 2018.
1. 本庭在2017年11月24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申請人就區域法院2010年4月30日在DCEC 669/2008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本庭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在該傳票中的訟費港幣20,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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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7年第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08年第669宗)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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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7年11月24日頒下判案書,拒絕延展申請人就區域法院2010年4月30日在DCEC 669/2008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期限。本庭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在該傳票中的訟費港幣20,418元。 2.在2018年1月15日,申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她上訴至終審法院。在該提出動議書,申請人陳述如下:
3.申請人在2018年1月22日就該申請存檔以下陳詞支持她的申請:
4.代表答辯人之徐大律師在2018年1月23日存檔反對申請的陳詞。 5.正如徐大律師指出,申請人今次提出的申請超過《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4 條設定28天的上訴時限。 6.再者,本庭認為申請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本庭認為本庭就訟費的判決不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需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因此申請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 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7.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1月15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並頒令她支付答辯人在動議通知書的訟費。本庭並將答辯人在動議通知書的訟費訂於港幣8,000元。
答辯人: 由侯劉李楊律師行轉聘徐志強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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