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669/200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September 2016.
1. 申請人(以下簡稱鍾女士)不服本席於6年多前, 即2010年4月30日的判決,於2016年6月1日提出傳票申請逾期上訴許可。聆訊安排於2016年6月29日進行。破產管理人於2016年6月27日去信法庭要求把聆訊押後及取消6月29日聆訊, 理由是鍾女士在6月29日仍是破產人士,法律上訴訟權可能屬破產管理人,但鍾女士所申索的僱員補償又可能不受破產法例所限,所以要釐清法律觀點。無論如何,鑒於有關破產令極可能會在2016年8月3日取消,因此破產管理人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鍾女士不同意取消6月29日的聆訊, 本席於6月29日聽取陳詞並批准把聆訊押後至9月5日。鍾女士的破產令最终在2016年8月3日取消,9月5日是申請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的延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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