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Resources Capital Ltd 對 吳定宇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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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為一持牌放債人,於2017年3月10日入稟,向第一與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576/2017[2018] HKCFI 38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576/2017

[2018] HKCFI 3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7年第57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NATIONAL RESOURCES  
  CAPITAL LIMITED  

第一被告人 NG TING YU TERRY (吳定宇)  
第二被告人 YEUNG KIT Y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8年2月14日
判決書日期 : 2018年2月14日

判決書

1.原告人為一持牌放債人,於2017年3月10日入稟,向第一與第二被告人提出訴訟。

2.根據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與被告人於2016年5月30日簽訂貸款契約,由原告人向被告人借款HK$1,520,00元。 最終,被告人並無依據該貸款契約的條款還款。被告人遂興訟,要求被告人歸還貸款本金 HK$1,520,000及相關利息。

3.被告人並無在指定時限內存檔任何擬抗辯通知書。原告人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83A號命令向法庭申請,並於2017年5月22日獲聆案官頒下判決 (「該判決」) 。根據該判決, 被告人共同和個別須支付原告人 HK$1,520,000元及相關利息。

4.兩被告人共同持有一物業,座落愛禮街愛蝶灣 (「該物業」) 。原告人在取得該判決後,向法庭申請,要求就該物業施加押記令。法庭接納該申請,並於2017年6月2日頒發着令提出反對因由的命令。最終,被告人並無出席相關的聆訊,而聆案官於2017年6月30日頒發絕對押記令。

5.及後,第一被告人於2017年9月27日就該絕對押記令提出上訴,並於2017年11月15日向法庭存檔他的誓章,以支持其上訴。根據該誓章,法援署拒絕第一被告人的法援申請,而第一被告人正就法援署該決定提出上訴,上訴排期2018年2月22日聆訊。

6.第一被告人的上訴及後於2018年1月10日在我席前聆訊。第一被告人並無出席。在考慮相關高等法院規則, 包括第32號命令後,我決定撤銷第一被告人上訴,並頒令他須付 HK$20,000訟費。

7.及後,當原告人就有關命令聯絡第一被告人時,被告人稱並無收到有關2018年1月10日的聆訊通知。法庭其後翻查有關通知,發現相關的郵寄地址有誤,遺漏了被告人地址樓宇的層數。

8.基於以上原因並在聽取原告人陳詞後,我決定引用《高等法院規則》第32號命令第6條規則,頒令我於2018年1月10日的命令作廢。我再作出以下指示:第一被告人的上訴現押後,排期於不早於3月15日再訊,預留一小時。第一被告人須於其法援上訴聆訊日 (即2018年2月22日) 後3日內通知法庭上訴的結果。

9.我考慮到原告人有權儘快享受該判決的成果。再者,第一被告人現在存檔的文件並未顯示明顯的上訴理據,而代表原告人的律師也指出,暫委法官已於2017年11月1日的聆訊提醒第一被告人有責任就其法律代表作出安排。但本席同時考慮到該物業實為被告人的住所,並留意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20B(4) 條,債務人可隨時向法庭申請,要求解除或更改押記令。在平衡一切相關因素後,本席裁定以上的決定及指示是合適及公平的。

10.本席押後訟費的決定。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陳沛賢律師事務所之顧家慧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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