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義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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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 梁禮賢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1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至於判刑,上訴人已放棄就其判處作出上訴。
Cites 3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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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6/2017 [2018] HKCFI 5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3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4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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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訴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1) 條。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梁禮賢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判處11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至於判刑,上訴人已放棄就其判處作出上訴。 原審概要 2.上訴人是一名中醫,X小姐是上訴人的病人。X小姐指控上訴人在她一次到醫館進行針灸治療時非禮她,包括捏她的乳房及在沒有戴手套的情況下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 3.X小姐是在案發日下午4時許離開醫館並在晚上大約10時許到警署報案。 4.控方另外傳召了一名中醫專家證人關之義教授作供。 關教授指上訴人在進行治療時不應、不需要也不會觸摸女病人的乳房或下體。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也沒有傳召證人。 原審裁斷 6.裁判官在裁決前提醒自己相關的法律指引,他特別提及雖然上訴人曾在1986年有一項犯罪紀錄有關「管有第一部毒藥」及一項「管有抗生素」罪,但由於只是被判處罰款,加上已是31年前的定罪紀錄,因此,他表明仍然會就上訴人的犯罪傾向性給予良好品格的指引。 7.裁判官亦表明他在裁決時已謹記猥褻侵犯的指控容易作出但難以反駁 (見裁斷陳述書第13段) 。 8.裁判官在裁決中逐點反駁辯方對X小姐證供的質疑及證供上的矛盾。他最後裁定X小姐的證供清晰直接,不具關鍵性的矛盾,沒有誇大作假,合情合理,所以接納並裁定事情就如X小姐作供所述般發生。 9.裁判官亦接納關教授以專家身份的作供。 10.裁判官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浩洋 [2016] 3 HKLRD 681一案指出,上訴人是以謊言騙X小姐令她容許上訴人非禮她,而他的行為根本與治療無關,純是滿足他一己私慾,因此,上訴人就行為本質上是欺騙X小姐,即使X小姐當時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她也是在受騙下同意。因此,X小姐的同意是無效的。 (見裁斷陳述書第41段) 11.裁判官毫無疑問裁定上訴人是故意侵犯X小姐亦具猥褻意圖,而上訴人用手捏X小姐的乳房及用手指插進陰道的行為,一般合理常人都會視之為猥褻,而這些行為本質上亦屬明顯的猥褻,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見裁斷陳述書第42段) 上訴理據 12.代表上訴人的黃達華大律師提出3項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回應 13.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李庭偉在回應以上論據時,逐點反駁有關論點。李檢控官總結認為裁判官的分析和考慮清楚和合理,無論在「事實的裁斷」和「法律的原則」下考慮,定罪並無不穩妥。 本席考慮後的意見 第一項上訴理據 14.黃大律師列舉了以下8點批評X小姐的證供:
15.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進行:參看案例周時彬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1]。裁判官就事實之裁斷,處於較上訴法庭按照書面謄本進行聆訊有優勢的位置。因為他目睹證人作供的神態舉止,絕對可以就證人的可信性作出裁決。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該裁斷是極度剛愎武斷或有違邏輯或內在或然性, 又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又或審訊過程中程序出錯,引致定罪不安穩,上訴法庭才會干預。 16.黃大律師在第一項上訴理據提出的各項陳詞,均指裁判官的裁斷對X小姐的證據考慮不全面,並有違內在或然性。 17.但本席在個別或綜合考慮以上8點的陳詞,並考慮了李檢控官的逐點反駁論點後,認為上訴方的投訴理由並不充分,甚至牽強。 18.根據X小姐的證供,X小姐在案發前已向上訴人求診超過20次,之前上訴人亦有向X小姐進行針灸,上訴人在案發前數月診斷X小姐患有盤骨移位,而她亦有便祕問題。 19.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向X小姐表示她有氣血不通及腎虛的問題,故要在頸、胸、腹、會陰及腳施針,而會陰是陰部和肛門之間的位置。 20.當施針完畢拔針後,上訴人又向X小姐表示可通過胸部的穴位按壓令氣血暢通,結果上訴人用雙手在X小姐的兩邊乳房打圈,並捏她乳房多於5次,過程約1分鐘。 21.之後上訴人叫X小姐張開雙腳,並說因氣血不通,要通一通,於是在沒有戴手套的情況下,把手指伸入X小姐的陰道, 進出陰道約兩分多鐘,其間X小姐表示感到痛楚,但她以為是治療的一部份,故沒有反抗,之後便結賬離開醫館。 22.在陳詞時,上訴方指診療室外有執藥員工,只要X小姐開聲投訴,外面的人一定會聽到。當中涉及X小姐的指控是有違常理,也不可信。 23.答辯方正確指出,不少「猥褻侵犯」案件正正在人多擠迫的公共場所甚至公共交通上,在沒有遮掩的情形下發生。本席因此並不認為可藉此而否定上訴人侵犯X小姐的指控不可能發生。 24.對於X小姐當時受到侵犯卻沒有揚聲反抗,本席也同意答辯人分析:女士受到猥褻侵犯,反應人人不同。有些人會即時反抗求救,也有人會不知所措。而且,X小姐之前已經向上訴人求診超過20次,X小姐對上訴人有一定程度信任。加上上訴人曾表示按摩胸部和陰部是因為X小姐氣血不通,是治療的一部份,X小姐因此一時難以確定上訴人是否在侵犯她,於是沒有即時反抗也沒有即時投訴,是不難理解的。 25.至於上訴方批評X小姐在治療過程中沒有作出任何質詢上訴人的動作如何和治療通氣血扯上關係,本席認為也是出於病人對醫師的信任。正如答辯人指出猥褻侵犯是一嚴重及尷尬的指控,她有一段時間感到迷惘,需要時間去評估是否被一個令自己好轉、自己信任的醫師侵犯,實屬正常。 26.有關X小姐在口供中只提及腸氣沒有提及她在庭上作供所提及的血氣,本席認為分別不大。這些是專用名詞,X小姐自己並非中醫師,混淆了一些醫學名詞不可能影響她的可信性,並不是關鍵性矛盾。 27.針對X小姐雖然在治療期間感到疑惑但她仍然付款在離開前沒有提出投訴,由下午4時許直至晚上9時許才在網上搜查資料,直到10時許才報警。基於以上分析,X小姐出於對上訴人的信任,雖然對有關治療感到大惑不解,但沒有即時投訴是正常的。到她回家後越想越不對勁,於是在晚上9時許嘗試在網上尋找答案,也是無可厚非。她的表現和反應極為一致。對於上訴方質疑她為甚麼不告訴她男朋友自己被侵犯,答辯人在回應有關的論點時也指出:
28.對於為何事後X小姐仍然著她的男友在兩三天後去取藥,本席認為沒有甚麼說不通的地方。X小姐之前求診20多次, 她當然認為治療有一定成效,既然付了款,她去取藥也不應大驚小怪。一名醫師的醫術與他個人道德操守並沒有必然關係。 29.對於上訴方指X小姐已是一名三十多歲的成熟婦人, 有社會經驗,本席理解。但同時X小姐教育程度只有中三,學歷不高,沒有中醫知識,工作上的經驗也不使她會更加懂得遇事時即時反抗。 30.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沒有充分從「固有可能性」或「固有不可能性」的角度去衡量X小姐的證供。相反, 事實上,第一項上訴理據的投訴在原審時已充分提出,裁判官已清楚地掌握要項,並已加以考慮。因此,第一項上訴理據不成立。 第二項上訴理據 31.上訴方在此項理據中投訴裁判官沒有向自己引導依賴X小姐的證供是十分危險。黃大律師引用R v Makanjuola (1995) 2 Cr App R 469。他指出在該案判詞中,英國上訴庭認為:
32.黃大律師認為,從第一項上訴理據所列出固有不可能的情況,包括受害者講及犯案地點與外面只是一簾之隔,案發時X小姐沒有作出任何投訴及她事後的表現,上訴人的陳詞是有證據的基礎指出受害者的證據不可靠。 33.他續指雖然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13段中說:「猥褻侵犯的指控是很容易提出,但被指控的人往往難以反駁」,但裁判官錯誤沒有行使他的酌情權警告自己,X小姐的證供沒有任何佐證,依賴她的證供是十分危險的。 34.《證據條例》 (香港法例第8章) 第4B條早已廢除關於性罪行的作證規定:
35.在回應此項投訴時,答辯人援引終審法院在 王志景 對香港特別行政區FACC 10/2008對此議題的討論 (判詞第13 – 19段):
36.由以上可見,終審法院所討論的有關需要另外警告陪審團是因為陪審團不是專業法官,對一些證人本身有不可信賴的危險可能未能意識到。 37.但本案並非由陪審團審理。主審的裁判官是專業的司法人員。本席並不以為裁判官沒有引導自己依賴X小姐的證供是十分危險是犯錯。 38.況且,正如答辯人正確指出:
39.而且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處處顯示他有小心處理X小姐的證供,並清楚明白案中的指控只有依賴X小姐的獨特情形:
40.加上本席在第一項上訴理據已經駁回了上訴方所指X小姐的證供是固有不可能的情況,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考慮X小姐的證供時已小心處理她的證供及明白控方只能依賴她的證供去指證上訴人。對於當中的風險,裁判官不可能不知,因此雖然他沒有特別指引自己也不能被視為犯錯。 41.第二項上訴理據不成立。 第三項上訴理據 42.此項上訴理據只是基於首兩項上訴理據概括地指上訴人被裁定非禮控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 43.基於本席已駁回首兩項上訴理據,本席認為裁判官在處理本案的證據時沒有明顯犯錯。對於X小姐證供的評估,本席也不會干預。上訴人使用他的權利選擇不作供,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來反駁、解釋及削弱X小姐的指控。總括來說,上訴人被定罪是必然的後果。 結論 44.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大部分在聆訊已提出,並為裁判官所考慮,其他的不外乎就著裁判官拒納其證供的部分作出補充或解釋,上訴法庭並非供上訴人就證供提出沒完沒了爭拗的殿堂。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維持定罪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轉聘黃達華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