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明 對 蔡錦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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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在2017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的判決,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 (第107(7) 段除外) 。原告人在2018年1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向終審法院上訴。

Cited by 1 case

Case No.CACV 210/2016[2018] HKCA 14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0/2016

[2018] HKCA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10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5年第89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蔡思明
  (Choi Si Ming Danny)  
被告人 蔡錦裳
  (Choy Kam Sheung)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陳詞綱要日期: 2018年1月26日、2月6日及14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3月1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在2017年12月15日頒發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訟法庭的判決,剔除他的申索陳述書 (第107(7) 段除外) 。原告人在2018年1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准許向終審法院上訴。

2.《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2(1)(b) 條訂明,如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3.原告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陳詞綱要及就答辯人陳詞綱要的書面回應,未有提出任何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只是重申之前提出但被法庭拒絕接納的論點。剔除本案的申索陳述書,是因應本案特定的情形而作出的決定,從任何角度來看,都不可能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重要性的問題。這判決明顯不涉及任何《基本法》的條文。

4.再者本庭也不認為原告人重複提出的論點,可具實質爭議。本庭毋需覆述去年頒發判案書的理由。

5.本庭也不認為有任何其他理由,以致原告人擬提出的上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基於上述理由,本庭行使酌情權,拒絕准許原告人向終審法院上訴。

7.本庭作出以下的暫准訟費命令,及循簡易程序評定合理的訟費。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在這申請的訟費,訟費金額則下調為$20,330。倘若與訟任何一方在判案書頒發14天內,沒有申請更改訟費的命令或金額,暫准訟費命令將成為永久命令。

(張澤祐) (袁家寧)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被告人: 由蘇合成律師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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