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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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香淑嫻(“原審裁判官”)席前承認16項「欺詐」罪 [1] ,判處總共64星期監禁,以及賠償16名受害人的金錢損失。上訴人不服判處和賠償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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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9/2018 [2018] HKCFI 5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6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126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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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背景 1.上訴人在裁判官香淑嫻(“原審裁判官”)席前承認16項「欺詐」罪[1],判處總共64星期監禁,以及賠償16名受害人的金錢損失。上訴人不服判處和賠償令,提出上訴。 2.案情指,在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間,上訴人在多個網上討論區發帖,表示可以出售網上遊戲中的虛擬武器及積分,並留下其手提電話號碼作聯絡之用。案中的16名受害人聯絡上訴人後,根據其指示,將購買虛擬武器及積分的款項存入共4個不同的銀行戶口,但付款後便與上訴人失去聯絡。案中16名受害人各支付的金額由100元至5,500元不等,合共34,350元。 3.原審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背景和臨床心理學家報告之後,以12個星期監禁為每一條控罪的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扣減1/3至8 個月監禁。在考慮了整體量刑原則後,原審裁判官下令每一控罪的4個星期與其他控罪的4個星期同期執行,餘下的4 個星期則分期執行,判上訴人入獄共64個星期。 4.原審裁判官另命令上訴人須賠償16名受害人的金錢損失,即34,350元。考慮到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包括上訴人在案發前任職運輸工人,月入約12,000元,裁判官命令上訴人在2018年8月1 日開始每月還款2,000元,直至還清所有款項為止。 5.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當天呈上了書面上訴理由。上訴人在書面理由中指他對於每項控罪的刑罰沒有異議,而只是認為整體刑期過重。上訴人指他的上一次就同類案件的判刑涉及22名受害人,但總刑期只是41星期的監禁。 7.此外,上訴人又指本案的其中3項控罪是在2016年上旬發生的,如果這些控罪在上一次判刑時處理,就這些控罪他應該已經服刑完畢。 討論 8.誠如原審裁判官在量刑理由書中指出,上訴人只有26 歲,但已案底纍纍,全部涉及不誠實,已多次被判入獄,但仍屢究屢犯。於過往數年,上訴人頻頻因犯案而入獄,但每當重獲自由時,便再騙取他人的財物,由於每件案件都受害者眾,警方往往需時調查才能破案,所以被告人在過往數年不是入獄,就是犯案,而且通常以同一手法犯案。 9.本席同意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必須判處上訴人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而過往的刑罰,明顯地不能對上訴人有任何阻嚇作用。 10.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判處的64星期整體刑期,針對上訴人來說,絕非過重。 賠償令 11.原審裁判官在作出賠償令前已經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原審裁判官指出:
12.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賠償令十分恰當。 結論 13.本席下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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