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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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故引致七人受到嚴重傷害,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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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694/2017[2018] HKDC 25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Feb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94/2017

[2018] HKDC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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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偉德 MAK WAI TAK PHIL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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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2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韋漢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傳經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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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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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故引致七人受到嚴重傷害,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本案涉及一輛無載客的雙層巴士。被告是巴士司機。他在交匯路口前忽略停車標誌,沒有看清楚交通狀況,駛入交匯處,切入一輛滿載乘客及有優先行駛權的紅色公共小巴的行車線。巴士撞到這輛紅色公共小巴,導致車上七名乘客受到嚴重傷害,其餘乘客及司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輕傷。

3.長沙灣興華街北行線與順寧道有一處路口交匯。這段順寧道只可西行,而順寧道是由右至左行駛。

4.交匯處沒有交通燈管制。由於順寧道在該處是大路,興華街的車輛轉入交匯處前必須完全停車。為此目的,興華街交匯處路口兩旁設有兩個「停」字標誌。在路口前地上亦有雙白線及「停」字的道路標記。

5.事故在早上發生,當時天氣良好,交通流量稀疏。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6.案發在2016年10月24日早上八時許,被告駕駛一輛並沒有乘客的雙層巴士(車輛登記號碼為NG8831)沿興華街行駛,當時車速約每小時40公里。雙層巴士駛至興華街與順寧道交匯路口。被告違反停車標誌,沒有停車便直接駛入交匯處。這時,一輛紅色公共小巴(車輛登記號碼是ER7282)在交匯處沿順寧道直駛。巴士駛入交匯處時撞到公共小巴側邊的車身,碰撞導致公共小巴翻側,並停在另一邊的興華街。

7.事故後,公共小巴上的司機及十三名乘客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當中七名乘客在意外中受到嚴重的傷害。他們最新的傷勢紀錄如下:

(1) 姓的控方第二證人多處肋骨及一處肩胛骨骨折,並有胸腔積液、肺部挫傷及右膝肌腱骨刺,需要進行胸管置入。他在深切治療部留醫一天,住院共9天,獲發180天病假。

(2) 姓的控方第三證人多處肋骨骨折及脾臟裂傷,期間進行開放式脾臟切除手術,住院6天。出院後兩度入院接種脾臟切除手術後的疫苗。

(3) 姓的控方第四證人大腿及肋骨骨折,需要進行開放性的復位及內固定手術。手術後住院約6天,獲發79天病假。

(4) 姓的控方第五證人髖部及恥骨骨折及椎管收窄,在深切治療部留醫10天,共留院13天之後轉到另一間醫院繼續骨科復康,並且斷續獲發98天病假。

(5) 姓的控方第六證人多處肋骨骨折、頸骨骨折及左腳趾骨、多處脾臟裂傷及腎臟裂傷。在深切治療部留醫兩天,經過輸血、胸管置入手術及脾動脈栓塞手術之後情況轉趨隱定。總共住院29天。

(6) 姓的控方第七證人顳葉骨骨折、脊柱骨折、多處肋骨骨折、肺部挫傷、氣胸及肩膀脫臼,住院6天。期間進行胸管置入,並且獲發115天病假。出院後,該證人因肩膀脫臼而需要進行手術。

(7) 姓的控方第八證人在意外後不省人事,後來恢復知覺,多處肋骨骨折及氣胸,嘴唇有外物及兩厘米的裂傷,需要局部麻醉下取出外物。住院兩天,並且獲發16天的病假。

8.公共小巴上的司機及其餘六名乘客受到輕傷,當中兩人曾經留院一天。

9.意外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攝錄到意外的經過。巴士上的裝置鏡頭亦顯示巴士在交匯路口前並沒有停車。

10.巴士上設有車速紀錄的裝置。分析顯示巴士碰撞前的五秒的車速是每小時40公里。

11.其後在錄影會面當中,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以下的陳述:

(1) 他在2016年10月24日駕駛巴士前有檢查過巴士,並沒有發現異常。

(2) 被告記不清楚管制該路口的標誌和道路標記。

(3) 被告說他在路口前減慢車速,但沒有完全停頓。

(4) 被告查看右邊的交通,但沒有留意到涉案的公共小巴。

(5) 被告當日的行車路線並非指定路線。巴士當時設定為「私家車」。這路線他只駕車經過兩至三次。

(6) 被告在巴士公司工作三年,具有超過二十年的駕駛經驗。

求情理由

12.被告現年50歲,和那離家出走的妻子已經離婚,獨力養育一名7歲的兒子。辯方說被告年邁的母親有認知障礙。

13.被告在2005年曾經加入新巴,2010年離開新巴,而在2014年再加入新巴。被告在2017年9月被新巴解僱,現在只能夠做散工。

14.被告對受傷的人士感到歉意和內疚,願意承擔責任。被告因事件而感到心理纏擾,需要身心輔導。辯方說被告了解判處監禁的理念。被告父兼母職,身心疲累。

15.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兩封由被告兒子學校的校長及督導主任所寫、一封由被告的姐姐所寫、一封則由被告自己撰寫。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對停牌令並沒有任何陳詞。

判刑

16.被告在2005年已經加入新巴,理應有不少駕駛公共車輛的經驗。雖然有一段時間被告離開新巴,但是他的駕駛經驗亦是十分豐富。

17.從七名受害人的傷勢,可見兩輛車輛相撞的猛烈程度。紅色小巴上其餘的乘客及司機都有不同程度的傷勢。幸好,大部分傷者(除了第二控方證人)並沒有受到永久性的殘傷。

18.本案的控罪在2010年新增最高判監可達7年。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可算是第一次犯案。在本案而言,被告並沒有超速,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其他額外的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曾經在2008年、2012年和2014年三次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似乎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被告亦有七次交通定額罰款的紀錄,包括四次超速駕駛。

19.特區陳志超CACC 249/2012,該案的上訴人在駛出一處停車場時和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兩名分別在該案上訴人的車上和對方車上的人士受到嚴重的傷害。該案上訴人最後被判入獄兩年。上訴庭認為這類案件的判刑重點在於阻嚇性。本席同意本案的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類別。

20.被告在求情信中對受害人及其家人說對不起,請求原諒。自己感到內疚和自責。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認為被告人要獨力照顧兒子,和因為家庭的壓力而分心,導致意外,希望法庭能夠體恤被告的家庭因素。

21.本席認為被告駕駛一輛雙層的重型車輛,雖然是「空車」,但是仍然可說是馬路上的「重磅炸彈」,很容易引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從近日在大埔公路的巴士大車禍可見一斑。

22.在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受傷的人數和傷害的程度,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令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另外,本席亦頒令被告停牌兩年半,這停牌令包括所有車輛類別,而停牌令是以今天判刑開始計算。被告亦需要再次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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