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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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故引致七人受到嚴重傷害,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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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94/2017 [2018] HKDC 2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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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故引致七人受到嚴重傷害,本席判被告罪名成立。 2.案情指出,本案涉及一輛無載客的雙層巴士。被告是巴士司機。他在交匯路口前忽略停車標誌,沒有看清楚交通狀況,駛入交匯處,切入一輛滿載乘客及有優先行駛權的紅色公共小巴的行車線。巴士撞到這輛紅色公共小巴,導致車上七名乘客受到嚴重傷害,其餘乘客及司機則受到不同程度的輕傷。 3.長沙灣興華街北行線與順寧道有一處路口交匯。這段順寧道只可西行,而順寧道是由右至左行駛。 4.交匯處沒有交通燈管制。由於順寧道在該處是大路,興華街的車輛轉入交匯處前必須完全停車。為此目的,興華街交匯處路口兩旁設有兩個「停」字標誌。在路口前地上亦有雙白線及「停」字的道路標記。 5.事故在早上發生,當時天氣良好,交通流量稀疏。該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6.案發在2016年10月24日早上八時許,被告駕駛一輛並沒有乘客的雙層巴士(車輛登記號碼為NG8831)沿興華街行駛,當時車速約每小時40公里。雙層巴士駛至興華街與順寧道交匯路口。被告違反停車標誌,沒有停車便直接駛入交匯處。這時,一輛紅色公共小巴(車輛登記號碼是ER7282)在交匯處沿順寧道直駛。巴士駛入交匯處時撞到公共小巴側邊的車身,碰撞導致公共小巴翻側,並停在另一邊的興華街。 7.事故後,公共小巴上的司機及十三名乘客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當中七名乘客在意外中受到嚴重的傷害。他們最新的傷勢紀錄如下:
8.公共小巴上的司機及其餘六名乘客受到輕傷,當中兩人曾經留院一天。 9.意外地點附近的閉路電視攝錄到意外的經過。巴士上的裝置鏡頭亦顯示巴士在交匯路口前並沒有停車。 10.巴士上設有車速紀錄的裝置。分析顯示巴士碰撞前的五秒的車速是每小時40公里。 11.其後在錄影會面當中,被告在警誡下作出以下的陳述:
求情理由 12.被告現年50歲,和那離家出走的妻子已經離婚,獨力養育一名7歲的兒子。辯方說被告年邁的母親有認知障礙。 13.被告在2005年曾經加入新巴,2010年離開新巴,而在2014年再加入新巴。被告在2017年9月被新巴解僱,現在只能夠做散工。 14.被告對受傷的人士感到歉意和內疚,願意承擔責任。被告因事件而感到心理纏擾,需要身心輔導。辯方說被告了解判處監禁的理念。被告父兼母職,身心疲累。 15.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兩封由被告兒子學校的校長及督導主任所寫、一封由被告的姐姐所寫、一封則由被告自己撰寫。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對停牌令並沒有任何陳詞。 判刑 16.被告在2005年已經加入新巴,理應有不少駕駛公共車輛的經驗。雖然有一段時間被告離開新巴,但是他的駕駛經驗亦是十分豐富。 17.從七名受害人的傷勢,可見兩輛車輛相撞的猛烈程度。紅色小巴上其餘的乘客及司機都有不同程度的傷勢。幸好,大部分傷者(除了第二控方證人)並沒有受到永久性的殘傷。 18.本案的控罪在2010年新增最高判監可達7年。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可算是第一次犯案。在本案而言,被告並沒有超速,亦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有其他額外的加重刑責的因素。被告曾經在2008年、2012年和2014年三次接受駕駛改進課程,似乎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被告亦有七次交通定額罰款的紀錄,包括四次超速駕駛。 19.在特區訴陳志超CACC 249/2012,該案的上訴人在駛出一處停車場時和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兩名分別在該案上訴人的車上和對方車上的人士受到嚴重的傷害。該案上訴人最後被判入獄兩年。上訴庭認為這類案件的判刑重點在於阻嚇性。本席同意本案的案情並不是最嚴重的類別。 20.被告在求情信中對受害人及其家人說對不起,請求原諒。自己感到內疚和自責。被告的姐姐在求情信中認為被告人要獨力照顧兒子,和因為家庭的壓力而分心,導致意外,希望法庭能夠體恤被告的家庭因素。 21.本席認為被告駕駛一輛雙層的重型車輛,雖然是「空車」,但是仍然可說是馬路上的「重磅炸彈」,很容易引致嚴重的交通事故。從近日在大埔公路的巴士大車禍可見一斑。 22.在考慮到本案的案情、受傷的人數和傷害的程度,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一年半為起點,被告的認罪令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12個月。另外,本席亦頒令被告停牌兩年半,這停牌令包括所有車輛類別,而停牌令是以今天判刑開始計算。被告亦需要再次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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