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step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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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自2006年2月起受僱於Reuters Group的Reuters Hong Kong Ltd(RHK),職位是Facilities Executive(設備主任)。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984/2016[2018] HKDC 32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Ma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984/2016

[2018] HKDC 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9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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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詠安Step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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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8年3月26日
出席人士: 顧佩芳大律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及何政慧大律師,由Louis K Y Pau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 [2] 欺詐罪(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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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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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否認兩項欺詐罪。

案情簡介

2.被告人自2006年2月起受僱於Reuters Group的Reuters Hong Kong Ltd(RHK),職位是Facilities Executive(設備主任)。

3.Reuters Group在2008年和Thomson Corporation合併,RHK的業務逐漸被轉移到合併集團的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td(湯森路透香港有限公司,TRHK)。RHK的業務實際在2008年8月25日左右已經以TRHK名義運作,但TRHK在2009年1月2日才由原本屬於Thomson Corporation的The Thoms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 [前身為Thomson Financial Services (HK) Limited]正式改名而成。

4.被告人在TRHK起初的職位仍是Facilities Executive(設備主任),在2010年11月升為Facilities Manager(設備經理),至2014年2月14日遭TRHK解僱。

5.被告人在TRHK一直屬於公司的設備及地產管理小組(管理小組)。管理小組負責保養TRHK各香港辦事處的設備和設施,與及在採購和租賃事上與賣家及業主聯絡。

6.TRHK的管理小組雖有主管,但駐在外地,被告人實際上是管理小組的香港區執行人,負責小組的日常運作;在RHK年代,被告人的Reporting Officer 是在人事部的經理。

7.RHK及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雖不一樣,但都要員工避免利益衝突,包括避免自己或家人與僱主交易。若有的話,員工應向僱主申報/披露。

8.RHK及TRHK都有採購制度,規定負責採購的員工找的貨品/服務供應商須在認可供應商名單內。

9.Skytech Engineering & Co(Skytech)在2007年1月成立,唯一註冊東主是被告人的父親林電源。該公司在2007年7月16日於中國銀行開設唯一的戶口(中銀戶口)。

10.Skytech的業務完全來自RHK/TRHK。 2007年至2014年, Skytech承辦RHK/TRHK多項貨品或服務採購。

11.2007年8月24日至2009年3月6日,Skytech從RHK收取貨品/服務款項共HK$5,019,337。

12.被告人一直不向RHK申報/透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

13.控方指被告人刻意不向RHK申報或披露,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 (i) 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及 (ii) 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導致Skytech獲得利益,或導致RHK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控罪一]

14.Reuters Group和另一集團Thomson Corporation在2008年合併,RHK的業務逐漸轉移到TRHK。RHK電腦系統內的認可供應商名單亦被轉移到TRHK的新電腦系統內。

15.2009年3月11日至2014年2月18日,TRHK支付Skytech貨品/服務費用合共HK$14,764,328。

16.被告人一直不向TRHK申報/透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他在2014年1月29日被TRHK管理層查問時承認父親是Skytech東主。他承認違反員工行為守則,但稱不為什麼特別理由。他訛稱Skytech是另一間貨品/服務供應商HBO介紹給公司的。

17.TRHK在2014年2月14日把被告人解僱。

18.控方指被告人刻意不向TRHK申報或披露,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意圖詐騙而誘使 (i) T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及 (ii) T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導致Skytech獲得利益,或導致TRHK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控罪二]

19.被告人在2014年8月7日遭ICAC人員拘捕。他在警誡下否認操控Skytech,也否認收取Skytech金錢。他否認欺詐僱主。

20.控方指Skytech多年來先後收取RHK/TRHK HK$19,783,665,但被告人和家人親戚收取了其中HK$10,828,120,Skytech 為被告人支付和他有關的人士也有HK$1,531,906,給三十多位承辦商的支票或轉帳付款僅為HK$3,123,012.01,因此即使加上Skytech戶口的其餘現金/支票/轉帳支款(約四百三十萬元),Skytech為RHK/TRHK採購貨品/服務的支出極其量為 七百四十多萬元左右。控方指被告人不誠實地刻意不向RHK/TRHK申報或披露,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令自己和家人親戚從中受益。RHK/TRHK在受瞞騙的情況下,未能適當地評核和及監察該等由被告人負責的交易。

21.被告人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證人,

22.被告人向ICAC否認欺詐僱主。他透過律師在庭上指無論RHK或TRHK都沒有明確的制度或指示禁止員工在履行職務時與自己或親友的公司交易,也沒規定員工須申報權益/關係或怎樣申報;又指RHK/TRHK都不會審核供應商的背景;所謂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只是一種行政登記做法。

23.辯方指即使被告人收過RHK的員工行為守則,亦未必了解內容。

24.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收過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或清楚守則所禁。

25.辯方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以不向RHK/TRHK申報或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藉作欺騙並意圖詐騙而誘使RHK/T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所謂認可供應商名單及向Skytech發出採購單。

26.本案有特別聆訊,辯方爭議上文第 16 和 19 段提及的口供的自願性及公平性。

控方案情

證人

27.主控官按以下次序傳召了證人表上的:—

PW5    黃佩璋

PW2    謝松齡

PW55    麥翠芳

PW57    陳卓富

PW6    李丹麗

PW8    張雅媛

PW68    Bella Chan

PW69    Eugenie Tam

PW4    Heidi Hui

PW7    周美麗

PW12    黃健恩

PW9    張可悅

PW67    劉惠儀

證物

28.控方證物有多項(見證物表),其中同意案情是P382及P397。

RHK及TRHK

29.Reuters Group是海外集團,它在香港有一附屬公司名為Reuters Hong Kong Ltd (RHK)。

30.2008年,Reuters Group和另一海外集團Thomson Corporation合併,成為Thomson Reuters Corporation,合併後有一段過渡期,RHK的業務逐漸被轉移到合併集團名下的Thomas Reuters Hong Kong Ltd (TRHK) ,雖然TRHK是在2009年1月2日才由The Thoms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改名而成,但實質上RHK的業務於2008年8月25日或之前已經以TRHK名義運作。

設備及地產管理小組(管理小組)

31.被告人在2006年2月6日入職RHK,任Facilities Executive(設備主任)。他的Reporting Officer不是在被告人的部門,而是在人事部的經理PW68 Bella Chan。

32.Reuters和Thomson兩集團合併後,RHK的業務逐漸被轉移到TRHK 。被告人在2008年12月30日簽署P389,同意轉為TRHK的僱員,職位仍是Facilities Executive。

33.TRHK的管理小組主管常在外地,所以被告人在香港實際上是管理小組的負責人。

34.2010年5月起,TRHK管理小組的主管是PW2謝松齡。他駐在星加坡,負責監管多個區域(包括香港)。PW2有事辦才會來港,否則每年只到港一兩次。他每兩星期和被告人用電話聯絡,大家說英文,雙方溝通沒出現理解困難。

35.PW2說被告人可決定找供應商處理恆常採購項目,一次性的採購項目則要向PW2申請批准,批准後由被告人找供應商提供貨品/服務。PW2説被告人可透過市塲渠道去找供應商報價,採購部也可幫忙找供應商,被告人應和採購部研究報價是否合理。

36.PW2說被告人在2010年11月升為TRHK管理小組的設備經理,可批准5萬美元或以下的一般開支;若是關於租金或購買設備,限額更可達25萬美元;高過這些限定的數目則須PW2批准,PW2會和被告人商討。

37.PW2處理不少地區的事務,他批核時會着重項目內容和金額,並不留意供應商的名稱。他在2014年才因此案對Skytech有認知,被告人沒告訴過他自己和Skytech有關係。PW2說若自己一早知道,他會呈報Compliance Department或有關部門,讓他們處理及作出指示。

38.PW2說TRHK期望員工以公司的利益行事及作出良好判斷。負責採購的員工若和供應商有關係,應讓公司知曉,因為員工行為守則規定員工要避免利益衝突。PW2說每個TRHK員工的聘用信都附有守則,公司近年還舉辦e-learning,要員工上網學習。

39.PW2說一個有工作經驗的員工會知道什麼是利益衝突,避免在處理僱主的業務時涉及自己利益或將生意給了家人;若負責採購的員工和供應商有關係,應讓僱主知道,免僱主的利益被削弱,因為該員工未必能客觀地處理報價。若僱主知曉,便不會讓那員工在該交易中參與決策。

40.PW2說他現在知道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會暫緩和Skytech約好的交易,待Compliance Department或有關部門調查及指示;若項目是緊急的話,他會讓該項目先進行,後作調查。

員工行為守則

41.被告人在2006年2月6日入職RHK,不過他在2006年1月19日已簽署受僱信(P388)。該文件第4頁寫着 “You are required to sign and return the attached copies of the Company’s Code of Conduct…”,第5頁則印着 “In signing this letter, I agree that I have read and understood its contents and those of the attachments to it.”。

42.P396是被告人在當日簽署的 ‘Acknowledgement’,確認收到及明白以下附件內信,包括 ‘Reuters Code of Conduct’,並同意 “I shall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policies and procedures, and I understand that if I am found to have violated any of them, I may be subjected to disciplinary action.”。

43.PW68 Bella Chan是發出受僱信和信中所提的附件給被告人的RHK人事資源經理(當時職位),她當時已向被告人大約講解所有文件內容。

44.PW68說員工行為守則時有更新,一般是一年或以上更新一次,但也可能幾個月內有更新,公司會發給員工新版。她記不起被告入職時獲發的是那一版本,但她說每個版本內容大致相同,都有’Conflicts of Interest’及’Purchasing Decisions’指引,和主控官在庭上給她看的P4差不多。

45.PW68說她的做法是向每個她聘用的員工說,若懷疑工作情況有利益衝突,即使員工自己不能確定,也要向公司作書面申報。她說守則雖沒說明申報要用書面方式,但這是一般做法。

46.PW68說兩集團合併時,她將員工行為守則通知各同事,但記不起是什麼形式及確實時間,公司內聯網(intranet)放有員工行為守則,同事要回答公司是否同意轉換聘用條件。

47.PW68說員工要以公司利益為依歸去申報工作以外的活動利益,不論是否涉及報酬或金錢。除員工自身利益外,家人從事的工作或生意和公司利益有衝突的話,亦要申報。

48.PW68說被告人入職RHK後至轉為TRHK員工前,一直都是向她報告的。合併初期,被告人應向來自Thomson Group的設備主管Eugenie Tam報告。到2010年中,被告人改向星加坡的謝松齡(PW2)報告。

49.PW68說若員工覺得有利益衝突要申報,可向自己的上司或人事部申報;上司知道後也要向人事部報告。

50.PW68說她若收到報告,必會作書面記錄,放在涉及利益衝突的員工的檔案內。她從未收過被告人或其他人申報被告人和Skytech有關;她不知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

51.PW4 Heidi Hui於2007年4月在星加坡入職Reuters Group,當時職位是Senior Legal Counsel,職責包括處理員工行為守則更改,令它適合亞洲地區情況。

52.PW4在星加坡入職時,獲發的員工行為守則是P4,她須簽收。這守則沿用至Reuters和Thomson合併後新守則出爐。那份合併後的新員工行為守則是P5(出版日期為2008年10月11日)。PW4沒參與製訂P5,但有份參與培訓員工學習,令他們知曉守則內容,各地(包括香港)員工都要接受培訓。員工是以電子方式收到P5,但不用簽收。後來,守則更新為P6(2011年9月版),PW4有份審閱和培訓,員工要在限期前於網上簽收P6,過期會由Central Enterprise Compliance Team跟進。

53.PW6李丹麗在2001年入職Thomson Group的Thomson Financial Services (HK) Limited。該公司經過幾次轉名,在Reuters及Thomson合併後成為TRHK。在TRHK工作期間,PW6一直是被告人的下屬。她在2013年12月被公司裁員辭退。

54.PW6說她在兩集團合併後不久,在2008年收過電子形式的員工守則,那是P5;2011年9月後,她也看過P6。

55.PW8 Candy Cheung、PW9 Joyce Cheung和PW7周美麗都是一間僱傭公司自己聘請的員工,但派在TRHK工作。

56.PW8在TRHK的工作日期為2010年8、9月至2012年3月。她收過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但不記得內容。

57.PW9在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於TRHK工作,她印象中收過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但沒接受過培訓或被要求上網學習。

58.PW7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於TRHK工作。她說從未收過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

59.控方呈堂的P4是Reuters Group在2005年7月25日所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 (Code of Conduct)。

60.‘Conflicts of Interest’那段寫着:—

“You have a duty to avoid situations in which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conflict with Reuters interests. Conflicts of interest can arise in many circumstances. This section of the Code highlights some of the conflicts that can arise. It is not an exhaustive list. If you think that there is a potential for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ny of your activities you should raise this with your manager immediately.”

然後分題‘Purchasing Decisions’寫着:—

“You may not purchase goods or services on Reuters behalf where you, a member of your family or a company in which you are interested has a material financial interest in the supplier. Equally you must not make such purchases where to do so would give you any benefit whatsoever, whether financial or otherwise. No purchasing decision should be made on the basis of customer benefit schemes, for example air miles. Reuters reserves the right to require employees to decline such benefits, if it believes they are being abused.”

61.P5是兩集團合併後的Thomson Reuters Corporation於2008年10月11日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 )。

62.P5中‘How the Code Works’寫着: —

“Global reach – This Code applies in all countries where we conduct business. If there is any real or apparent conflict between this Code and supplemental policies, guidelines or laws applicable to your job, you should comply with the most restrictive requirement. If you become aware of such a conflict and are unsure what action to take, you should seek guidance, based on the intent and spirit of the Code, from your manager or a Thomson Reuters lawyer who supports your business.”

63.集團CEO給員工的‘Our Commitment’寫着:—

“… It’s important for everyone at Thomson Reuters to read this 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 thoughtfully. While no document could possibly cover every ethical question that might arise, this Code provides guidance on some of the conduct issues that are critically important to us. Just as important, the Code can help you identify when it’s time to ask for guidance from your manager, a Thomson Reuters Human Resources business partner or a Thomson Reuters lawyer.”

64.‘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e Opportunities’的全文如下: —

“AVOID ACTUAL AN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PERFORMING YOUR DUTIES FOR THOMSON REUTERS AND DO NOT ADVANCE PERSONAL INTERESTS AT THE EXPENSE OF THOMSON REUTERS.

We expect that you will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omson Reuters and avoi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y making reasoned and impartial decision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may arise whenever a personal interest interferes - or even appears to interfere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omson Reuter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can also arise when you take an action or have an interest that makes it difficult for you to perform your work objectively and effectively. While we respect your right to manage your personal business and investments, you should place Thomson Reuters' interest in any business transaction ahead of any personal interest or gain when the opportunity to do so arises.

Identify and pre-clear conflicts – As an employee, it's your responsibility to identify potential conflicts when they arise and to notify an appropriate manager or Human Resources representative if you are unsure whether relationship or transaction poses a conflict before engaging in conduct or as soon as you learn of the potential conflict. An appropriate manager or Human Resources representative will be able to pre-clear or resolve certain conflicts, or will be able to contact someone else at Thomson Reuters who can. Each Thomson Reuters director is required to inform the Board of any potential or actual conflict of interest that he or she may have with Thomson Reuters.

Examples of conflicts – The following are examples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that could arise, and are prohibited unless they have been pre-cleared or resolved in advance:

•   You or someone with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receives improper personal benefits (such as cash, gifts, entertainment, services, discounts, loans, guarantees or being selected by Thomson Reuters as a supplier, consultant or business partner) as a result of your position at Thomson Reuters,

•   Your work as an officer, director, employee or consultant to another company interferes with your ability to do your job at Thomson Reuters or the other company competes with Thomson Reuters,

•   You take for yourself a business opportunity which you discovered through Thomson Reuters property or information or through your position at Thomson Reuters without first offering it to Thomson Reuters, if you believe that Thomson Reuters might reasonably have a business interest,

•   You use Thomson Reuters property, information or your position at Thomson Reuters for personal gain,

•   Someone with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is in a direct reporting relationship with you, or you have the ability to supervise; review or influence the job evaluation, hiring, pay or benefits of someone with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who also works at Thomson Reuters, or

•   You allow any investments held by you or someone in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to influence you in your work for Thomson Reuters. Except under any arrangements made for employees by Thomson Reuters, you must not use any Thomson Reuters transaction for your own - or any other individual's – personal investment purposes. This does not apply to the use of a Thomson Reuters product which is directed to the consumer market.

In addition, it may be a conflict of interest if you own, or someone with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owns, more than 1% of a competitor’s, customer’s or supplier’s stock. If someone with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you works for a competitor, customer or supplier of Thomson Reuters, both of you should take special care to comply with the duties that each of you owe to your employer.

Keep in mind that not all conflicts are prohibited and the list above does not address every example. Some conflicts are permissible if they are disclosed and approved. Because it’s impossible to describe every potential conflict, we rely on your commitment to exercise sound judgment and to seek advice when appropriate.

Q: What does “close relationship” mean for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A: You are always presumed to be in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members of your immediate family or household. “Close relationship” also includes a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a supervisor and a subordinate that could influence objectivity. In addition, if your relationship with a cousin, more distant relative or friend could influence your objectivity, you should assume that you have a “close relationship” with that person as well.”

65.P6是Thomson Reuters Corporation在2011年9月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Ethics),內容和2008年10月11日頒佈的P5大同小異。

採購程序及認可供應商名單

66.PW5黃佩璋在1986年加入Reuters Group。她由1993年起處理購買事務,在2003年加入RHK成立的採購部(Sourcing Department)。2008年,Reuters Group和Thomson Group合併,PW5轉為TRHK的僱員,一直工作至2015年。

67.PW5說未合併前,RHK已採用名為Oracle的電腦購買系統;合併後的TRHK改用SAP系統。

68.PW5指在RHK年代,公司的Oracle電腦系統已儲存認可供應商名單,負責採購的員工要先在名單內找合適的供應商作報價,經該員工的經理和採購部核准,便可落實購買。若負責採購的員工在名單上找不到合適供應商,可填寫資料申請加入新供應商,才可向後者購買。該員工要填寫理由,交自己部門經理批核支持申請加入新供應商。若採購部也同意,那個新供應商便會被集團在印度的部門 加進認可供應商名單內,供該次購買及日後考慮,這程序叫 ‘Vendor Creation’。除非該供應商長久沒再被光顧,否則它會一直備存在認可供應商名單內。PW5說採購部不會調查供應商的背景,只顧名單是否已有合適供應商可作選取。兩集團合併後,RHK的整個認可供應商名單便從RHK的Oracle系統搬進TRHK採用的SAP系統。

69.PW5說被告人在大約2007年處理一項採購時,申請加入Skytech為供應商。Skytech從此留在認可供應商名單上,以後和RHK及TRHK交易頗為頻密。

70.PW5說她一直不知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若2007年當時已知,她一定不會批准被告人的申請,因為公司的員工行為守則不容許利益衝突。PW5說常理(common sense)也告訴她要避免如此情況。若她早知,會向採購部經理報告,採購部有權終止和供應商交易,並從名單中剔走供應商的名字。

71.PW5說在採購過程中,負責採購的員工不須提出多過一項報價,監察價錢的印度的部門叫Purchasing Hub,Purchasing Hub同意供應商所提出的報價,便會批准購買;有疑問的話,Purchasing Hub會向負責購買的員工或部門查詢。

Skytech

72.Skytech 在2007年1月成立,是一間無限公司,註冊東主為林電源,即被告人的父親。

73.林電源於2007年7月16日為Skytech在中國銀行開立了一個戶口(012-731-0-0011074-1)。這是Skytech的唯一戶口,戶口的唯一獲授權簽署人是林電源。

74.證物P370顯示該戶口在2007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日的所有交易。

75.上述戶口在2007年8月17日有1,000元提款後,剩下4,000元。由2007年8月24日至2014年2月18日,該戶口共有151項存款,除了RHK/RTHK所付的144項合共HK$19, 783, 665存款(見P382附表一 第1-144項),其餘7項存額僅為HK$64,010,情況如下:—

2007年12月24日 HK$10
2008年4月30日 HK$5,000 (ATM deposit)
2010年2月6日 HK$30,000
2011年8月8日 HK$20,000 (ATM transfer)
2011年12月2日 HK$3,000 (ATM deposit)
2013年2月5日 HK$2,000 (轉賬存入)
2014年1月9日 HK$4,000 (ATM deposit)

從銀行交易記錄可見2010年2月6日那項HK$30, 000存額,只是同日一張等值支票 (674321)的退額,並非真正存款。因此,Skytech戶口由2007年8月24日至2014年2月18日,實際只有150項存款,除了RHK/RTHK所付的144項合共HK$19, 783, 665,其餘6項存款僅為HK$34,010。換句話說,Skytech戶口在2007年8月24日至2014年2月18日的六年多期間,全部150項存款為HK$19,817,675,其中99.83%(HK$19,783,665)來自RHK/TRHK,其餘的0.17%(HK$34,010)來自上述其餘6項。

76.被告人於2014年2月14日被TRHK辭退。Skytech戶口在2014年2月18日後再無收入,至2014年8月1日只剩HK$19,416.91。

77.RHK給Skytech 的支付是在2007年8月24日至2009年3月6日,共有38項 (P382附表一第1-38項),總額為HK$5,019,337。

78.TRHK給Skytech的支付是在2009年3月11日至2014年2月18日,共有106項(P382附表一第39-144項),總額為HK$14,764,328。

79.主控官方在庭上表明她不能說實一項採購是否只得一項支付,或是分為多項支付。即是說,上述144項支付不一定等如144項採購;可能是少於144項。

80.Skytech在2007年11月4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間,向32個供應商以支票或轉帳支付合共HK$3,123,012.01[見P382附表四]。這些供應商向RHK及TRHK提供了貨品或服務。

81.上述32個供應商的代表都不認識Skytech及其註冊東主林電源。只有一個(奧美斯傢具有限公司)和Skytech有一項交易記錄,但奧美斯的代表並不認識Skytech的業務和負責人。

82.32個供應商中有兩個(和井貿易及永鴻電業)說在TRHK那方和他們交易的是’ Mr. Lam/林先生’;27個供應商表示被告人代表RHK或TRHK與他們聯絡及處理有關交易;剩下的三個(聯和承造、Steelcase及源昌消防工程)則表示代表TRHK和他們聯絡的不是被告人。

83.P382附表二顯示Skytech在2007年8月4日至2014年8月1日以支票/現金票/轉賬支付被告人及其家人/親戚有184項,合共HK$10,828,120。除了其中HK$6,360是支付給一位表妹,其餘的都是給了被告人或他妻子、父母、一位姐姐和兩位弟弟,情況如下:—

被告人 HK$220,000 (見附表二第1-2項)
妻子 HK$3,595,000(見附表二第3-21項)
HK$5,454,760(見附表二第22-139項)
HK$510,000 (見附表二第140-176項)
HK$10,000 (見附表二第181項)
弟,林詠民 HK$1,024,000(見附表二第177-180項)
弟,林詠保 HK$8,000 (見附表二第182-183項)
表妹 HK$6,360 (見附表二第184項)

84.P382附表三顯示Skytech 在2008年10月30日至2014年7月30日有55項(附表三第1-57項,但沒有23及24項)支票/轉賬支付與和被告人有關的人士,合共HK$1,531,906,情況如下:—

姓名 關係 用途 金額 P382附表三
陳共美 車位業主 租金 HK$26,400 第1項
譚惠玲
(上述陳共美已故母親)
車位業主 租金 HK$85,600 第26-39項
陳碧瑤 朋友 貸款,後轉為贈款 HK$100,000 第2項
何劍匡 朋友 買錶款項 HK$383,860 第3-8項
洪嘉敏 TRHK同事 還款 HK$38,000 第9-10項
中泰旅遊 旅行社 旅遊開支 HK$51,546 第11-17項
鄺銘燎 TRHK下屬 津貼 HK$49,000 第18-21項
吳世英 朋友 投資 HK$100,000 第22項
譚建華 朋友
(建一工程公司東主)
給朋友承接工程的支墊費用 HK$50,000 第25項
譚蘭婷 朋友 餽贈作生活費及投資 HK$635,000 第40-56項
黃俊威 堂弟
(電器店員工)
購物還款 HK$12,500 第57項

85.主控官表示她不能從文件對照出P382附表四列出Skytech向供應商支付的83項,是否涉及P382附表一列出的144項RHK/TRHK向Skytech 付款所涉及的採購。不過,主控官指依Skytech的收支去計算,即使戶口的其餘支出都用在提供給RHK/TRHK的貨品或服務上,Skytech為RHK/TRHK的總支出也不過是七百多萬元,顯示Skytech獲利甚豐。

86.Skytech商業登記人是林電源(被告人的父親);註冊營業地址為Rm 2912 Shell Tower, Time Square, One Matheson Street, Causeway Bay,這是被告人向朋友麥翠芳(PW55)借用她的serviced office地址。

87.PW55麥翠芳曾在2006 - 2007年期間於RHK工作,和被告人屬不同部門,但大家曾溝通。PW55離職前向被告人透露她會租serviced office做自己的業務。被告人問PW55可否借用她的serviced office去登記一間公司,表明僅借用地址,PW55答應。

88.PW55在2007年初租用serviced office時,先用自己名義立約,但在數個月後,用了Skytech的名義和Skytech的印章去簽續約。PW55說印章是被告人給她的,但記不起是為何用途。她說以為把serviced office地址借給被告人,便應該用Skytech名義去續租。她說自己可能沒問過被告人准許,便用Skytech名義前後續租了兩年。後來,她和丈夫商量,在2009年11月起用回自己的名義續租。她只告訴被告人自己不再租了,被告人說沒問題。

89.PW55說她收過寄給Skytech的文件兩次,都是政府信件。她把信件寄到RHK給被告人。

90.PW55向被告人說出serviced office的電話號碼(2159 7406),但大家沒講好有電話打來找Skytech時,她要怎樣處理。PW55以Skytech名義租地方時,只收過一兩個電話找Skytech,不知對方何事來電,也不記得自己如何回應對方。她只告訴被告人有人找過Skytech。

91.PW55說不知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她沒問對方為何要借用地址,也沒問Skytech是什麼性質的公司。

92.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給她Skytech印章是用來收貨,PW55否認,說從來沒替Skytech收過貨。

舉報

93.PW8 Candy Cheung說她在TRHK工作時,曾按Skytech發票上的電話致電詢問發票事,對方有位女士稱不知她問什麼便掛線。PW8對同事李丹麗(PW6)說出此事,也曾把一些發票影印交給PW6。

94.PW6李丹麗在TRHK是被告人的下屬,於2013年12月被公司裁員辭退,她離職後馬上向ICAC舉報被告人。

95.PW6承認自己在2011年底已懷疑被告人欺騙公司,所以叫同事Candy Cheung(PW8)和Joyce Cheung(PW9)給她一些Skytech的購買單,印備作日後舉報之用,共有39張(証物P13)。

96.PW6承認她沒先向公司報告,便到ICAC舉報。她否認要向被告人報復,解釋自己在職時不舉報,是怕工作上會因此遇上困難。

TRHK內部調查

97.PW4 Heidi Hui 是TRHK的Senior Legal Counsel(當時職位),職責包括調查。

98.ICAC在2013年12月收到剛離職的PW6李丹麗舉報後,同月向TRHK透露。TRHK的母公司是海外集團,根據美國法律,公司須為欺詐/貪污投訴作調查。

99.PW4通知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和駐美國的Mr Goodall (Head of Internal Audit) 進行電話視像會議。會議中,PW4介紹自己後,便由Mr Goodall向被告人查詢。會議以英文進行,PW4指被告人沒出現溝通困難。

100.PW4說開會前沒告訴被告人會面原因。不過,開會時她向被告人解釋有一個調查,叫被告人回應。Mr Goodall告訴被告人這次會面的內容是保密的,並以鼓勵口吻叫被告人說得開放及坦白(’open and honest’)。

101.Mr Goodall問及選取供應商的一般程序,被告人說供應商要經Sourcing Department批核,員工購買時要做 Request for Proposal 叫供應商報價,不過有時則會免除報價。

102.Mr Goodall問Skytech怎樣出現,被告人說有一供應商HBO在2010年介紹Skytech來,被告人稱他覺得Skytech服務及價錢理想,便續用Skytech。Mr Goodall向被告人指出Skytech自2008年起已是公司的供應商,被告人表現驚訝。他被問及公司付給了Skytech多少,被告人不能回答。

103.Mr Goodall出示一張Skytech的註冊文件,問被告人是否認識Skytech東主林電源,被告人回答當然認識,那是他父親,又說Skytech是父親和一個叫Mark Mak的人共有,各佔50%股份。被告人說他不知Skytech的客戶和員工事。

104.Mr Goodall問被告人有沒有向Thomson Reuters內任何人披露他和林電源的父子關係,被告人說沒有。Mr Goodall問被告人是否明白這樣便是違反員工行為守則,被告人回答 ‘To be honest, I do.’ Mr Goodall問被告人有沒有理由沒向公司透露,被告人說 ‘No particular reason.’  Mr Goodall再問被告人是否明白自己違反員工行為守則,被告人說他明白。

105.Mr Goodall問被告人是否有更多資料提供,被告人說他有些Skytech合約,會稍後寄給Mr Goodall。Mr Goodall鼓勵被告人寄交任何有用的資料,再說今次會面的內容是保密的,公司會繼續調查,未有定論。

106.PW4說那次會面後,被告人交來一份Skytech合約。[TRHK沒向ICAC交出這份文件,所以不是証物。]

107.PW4說公司後來應ICAC要求,說出這次內部調查會議,因為TRHK的保密政策是有例外的,若政府機構要求交出資料,TRHK會順應。PW4說員工透過e-learning的’Confidentiality Policy’應知道公司有此做法。她說被告人在TRHK的過往工作中亦會處理過和供應商的’non-disclosure agreement’,知道TRHK的保密政策是有例外的,即TRHK會順應所有政府要求而交出資料。

108.PW4說被告人在會議中表現沉着冷靜。

109.這次視像會議沒有錄像、錄音或正式記錄。PW4自己做了筆記,但沒叫被告人簽認。

110.TRHK調查後,認為被告人嚴重違反員工行為守則,因他負責揀選供應商,但沒向公司申報自己和Skytech註冊人林電源的父子關係,形成利益衝突,令公司不利。TRHK亦認為被告人違反誠信,在2014年2月14日將他辭退。

111.PW4說TRHK知道了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後,會檢視仍存的交易,以決定是否繼續,但對於已完成的交易,就難作覆查。

112.PW4說若TRHK早知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會採取’due diligence’去決定是否仍用Skytech為供應商。這要視乎Skytech是否比其他供應商優勝,但被告人就不會成為作決定的人,公司也不會由他處理和Skytech有關的事宜。

113.TRHK知道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後,把Skytech從認可供應商名單中移除。

114.辯方律師指Mr Goodall及PW4是僱主(TRHK)代表,屬在權人士(person in authority),有合理懷疑被告人犯罪後,沒有警誡被告人便向他查問,還說會議內容保密及鼓勵他坦白和誠實回答。律師說這構成利誘,所以被告人回應Mr Goodall的查問屬不自願回答。

115.本席在特別事項聆訊後,裁定被告人自願回答Mr Goodall的查問,沒有不公平情況出現令本席要行駛酌情權去拒納該等對答。(見下文第149-158段)

拘捕

116.2014年8月7日,ICAC人員拘捕被告人,在他的住所檢獲Skytech的商業登記(P275 – P276)和Skytech的銀行戶口月結單(P277)。被告人的手機內有一PDF 檔案,是一份曾提交TRHK的Skytech發票(列印本為P281)。

117.同日,另外一些ICAC人員在被告人的父親林電源住所檢獲Skytech的戶口支票簿(P378)及公司印章(P379)。

警誡錄影口供

118.被告人在被捕當日受ICAC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PW57)查問,過程被錄影下來。這份口供經過特別事項聆訊後,被法庭採納為證據P279a ; 謄文為P279 。[見下文第159-162段]。

119.在會面中,被告人表示明白警誡,不用律師陪同接受問話。

120.被告人說他在2006年初至2014年初受聘。離職前的職位是Facility Manager,僱主懷疑他收受利益,沒解釋便將他開除。

121.被告人說他負責安排承判商(vendor)為全公司提供服務,也處理租賃。他在港是自己部門內最高級的人,因為他的姓Chia「老闆」在星加坡,香港區日常運作都由被告人自己負責。

122.被告人說公司「其實無一個制度」去做維修或工程,他會照公司的要求去安排報價,然往將價錢轉達要求服務的部門,因為是該部門自己出數。被告人舉例說當某部門要買一部電視機,他會替該部門向承判商提出購買,服務辦妥後,公司會支付供應商,有時由要求服務的部門處理支付確認,有時由被告人的部門處理。

123.被告人說有時為了快捷,他會找一些用開的承判商。公司沒要求「貨比三家」。

124.被告人說他自己提出的服務要求每次有上限限額,若過額,公司的電腦系統會自動要求被告人在星加坡的老闆核准,若該老闆的上限過了,則由更高層的老闆批核,系統會自動一層層跳上去。

125.被告人說他雖是香港區自己部門的負責人,但公司有管理流程,不是他一個人控制所有事情。

126.被告人說他永不 ‘initiate’工程的,一切都由有需要的部門自己提出。他只是按其他部門提出的要求去採購。不過,公用的物品或損耗品就歸被告人的部門負責,最後由在印度的會計部付錢。

127.被告人在口供第170-178段說公司不許員工隨意找‘vendor’,有‘vendor set up’程序的,公司不想有太多‘vendor’,員工若要列新‘vendor’在承判商名單上,須有理由支持,例如服務好或快捷。新的承判商須先加入公司的系統。

128.被告人說Skytech是他介紹給公司的。公司因他和Skytech 有密切關係,把他解僱。公司解僱他是因為利益衝突的問題,因他父親林電源持有Skytech。他向公司承認後便遭解僱。

129.調查員PW57問被告人他父親知不知道Skytech存在,被告人回答「有提及過但係,有提及過有一間公司存在,但係實際上我諗佢唔知道」(口供第343段)。 PW57叫被告人解釋,被告人隨即說父親年紀大及英文不太好,Skytech有很多事都由被告人及其他Skytech伙記去管理,不過父親不想停下來,所以父親是 ‘holder’,但很少去管理(口供第345段)。 PW57問被告人Skytech由誰運作時,被告人一時說是父親,一時說是自己及兩三個父親的伙記,包括叫阿文的(但不是他的弟弟那個阿文);被告人再說Skytech實際上是父親的,父親並非掛名人;被告人說自己並不運作Skytech,只是幫手,那個伙記阿文參與管理Skytech多過自己;Skytech的支票都由父親獨自簽署。(口供第346-387段)

130.被告人說Skytech在2014年初之前只有三個客戶,一為湯森路透,其餘兩個客人分別姓林及姓譚。被告人說不知道湯森路透是否主要客戶,給Skytech多少生意,自己也不清楚姓林的工程數額,估計應有十萬元,而姓譚的工程估計也有十多二十萬。(口供第410-443段)

131.被告人說印象中是自己介紹Skytech給湯森路透的,並無特別原因,只因為Skytech做事快。他理解Skytech並無一班職員,有需要才找人做事。(口供第446-455及468-469段)

132.被告人說自己沒從Skytech支糧(口供第456-459段),沒經手Skytech任何金錢,沒收過Skytech的工程費; Skytech的金錢全由父親處理。(口供第536-551段)

133.被告人否認欺詐僱主。

特別事項

134.PW4 Heidi Hui說及2014年1月29日被告人和Mr Goodall在電話視像會議的對答。辯方律師指責她和Mr Goodall沒提醒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反之,Mr Goodall叫被告人說得誠實坦白,並稱會議內容會保密。律師又投訴會議並非以被告人的母語(中文)進行,被告人亦受到Mr Goodall帶敵意的盤問。另外,被告人不知PW4做了筆記,PW4也沒讓被告人確認筆記內容是否正確。

135.律師指被告人回答Mr Goodall的查問,應被視為不自願回答。毋論如何,法庭應行使酌情權拒納該會議內容為證據。

136.另外,辯方律師投訴ICAC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PW57)在2014年8月7日為被告人錄取口供時,從第356段起表現壓迫及帶着敵意,對被告人進行不公平盤問。律師叫法庭拒納這部份口供(由第356段至結束)。

137.本席以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處理上述爭議事項。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也沒傳證人。

特別事項最後陳詞

138.控辯雙方都作出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展述。

控方

2014年1月29日和僱主代表的視像會議

139.主控官指代表TRHK的Mr Goodall及PW4 Heidi Hui在2014年1月29日的視像會面中,並沒對被告人使用暴力、威嚇、利誘或和壓迫。Mr Goodall只是鼓勵被告人坦白及誠實(’open and honest’)。雖然Mr Goodall對被告人說會議是保密的,但被告人作為員工也知TRHK的保密政策有例外,就是當政府機構要求取得資料時,公司會將原本保密的資料交予該政府機構。主控官指沒證據顯示被告人受到誤導才回應Mr Goodall的查問,也沒證據顯示他是不自願回應。Heidi Hui說被告人沉着冷靜地回應查問。

140.主控官指被告人在會面中沒受到警誡,只是法庭考慮之一,並非決定性的因素,最重要是看被告人是否自願說話,引用被告人該等回應為證據是否公平。

2014年8月7日和ICAC調查員會面

141.主控官指 ICAC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PW57)有責任向被告人查問及澄清被告人所說,他沒向被告人展行壓力去削弱對方意志,辯方也沒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意志受損,該這次錄影會面既是被告人自願參與及回答,法庭便沒理由摒棄有關證據。

辯方

2014年1月29日和僱主代表的視像會議

142.辯方律師指兩位TRHK代表(Mr Goodall及PW4 Heidi Hui)已知道ICAC正在調查被告人,被告人是疑犯,但他倆沒提醒被告人有權保持緘默,Mr Goodall反為鼓勵被告人坦白及誠實回答,又說會議內容保密。律師說這會對被告人構成利誘,令他在這次會面中向僱主說的變成不自願回應。

143.律師說Heidi Hui 指公司的保密政策有例外,但沒證據顯示被告人知曉。被告人以為會面內容是保密,所以放心說。

144.律師投訴該次會議以英文進行,亦沒有全面的準確記錄,Heidi Hui寫下筆記只供自己參考,沒給被告人確認。律師說即使法庭認為被告人自願回答Mr Goodall的查問,也應拒納該等證據,因為採納該等證據並不符合公平原則。律師稱法庭若採用如此證據,便是讓執法人員「走後門」取證,剝奪疑犯的法律權利,做法並不公平。

2014年8月7日和ICAC調查員會面

145.辯方律師指ICAC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PW57)起初平和友善地向被告人查問,但問及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時,便顯出敵意,轉為盤問。律師稱他不是指被告人的意志因此受損而不自願回答;被告人雖是自願回答,但PW57的盤問做法並不恰當,有違案例訂下的法律原則。律師說法庭應運用酌情權去摒棄如此盤問下的對答(即口供第356段起至結尾)。

特別事項的討論

146.本案有兩項控方證據要用交替程序去處理。

147.第一項是TRHK的Senior Legal Counsel Heidi Hui (PW4)及Head of Internal Audit Mr Goodall在2014年1月29日與被告人進行視像會面的經過。在該次會面,被告人回答Mr Goodall的詢問。辯方律師指Mr Goodall向被告人作出保密承諾去利誘被告人,兩人亦剝奪被告人保持緘默的權利。被告人的回答應被視為非自願。即使屬於自願,法庭也不應採納不公平得來的證據。

148.第二項是ICAC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PW57)和另一調查員在2014年8月7日在ICAC內與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光碟為PP279a,謄文為PP279,被羈留人士權利通知書PP374)。辯方律師指被告人雖是自願回答,但PW57在查詢的下半部壓迫地盤問被告人他和Skytech的關係,違反法律認可的原則,所以口供的第356段至結尾都不應被採納為證據。

第一項

149.ICAC在2013年12月向TRHK查詢本案的事情及索取文件,TRHK因此知道被告人是疑犯,和ICAC所作的刑事調查有關。不過,TRHK在2014年1月29日不是替ICAC取證,Mr Goodall 和PW4 Heidi Hui 只是因為公司政策要符合美國法律去跟進欺詐或貪污指控而作內部查究。本席信納Heidi Hui 說ICAC後來向TRHK索取當日的會面資料,TRHK才按公司的保密政策的例外情況(即公司會順應政府機構要求),將保密資料交出。沒證據顯示Mr Goodall或Heidi Hui在2014年1月29日預知或想到ICAC會索取這項會面資料。他倆在2014年1月29日不是受ICAC委託去查詢被告人,所以不是ICAC的代理人。他倆當時為TRHK作內部調查,不是為執法部門作刑事偵訊。他們未有如執法人員向被告人警誡或提醒他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做法可以理解。

150.由於Mr Goodall只視該次會面為內部調查,因此他以鼓勵的口吻叫被告人’open and honest’。辯方律師稱這屬利誘。本席不同意,因為Mr Goodall或Heidi Hui 都沒有用條件引誘被告人說話,例如向他稱若坦誠交待便不會遭受追究或起訴,或是責任可減輕。

151.被告人在2008年已轉任TRHK,並在2010年11月升為經理,至2014年初才受查。他在TRHK任職多年,對公司的制度、政策和做法應有深切認識。本席肯定被告人過往在TRHK的工作經驗令他清楚知道保密政策的例外情況,即若政府機構向公司索取資料,公司是會提交內部保密資料給該政府機構的。本席肯定被告人知道Mr Goodall對被告人說會議內容保密,只是在公司內部保密,並非絕對向外保密。

152.無論如何,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受Mr Goodall的話影響或受到誘使而回答查問。Heidi Hui指被告人當時表現冷靜沉着。事實上,被告人六個多月後(2014年8月7日)和ICAC調查員(PW57)會面時,也是表現冷靜沉着。本席肯定被告人意志堅強,不會受人影響而說出一些自己不想說的話。本席肯定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的視像電話會議中沒受Mr Goodall說的話影響,也沒受到誘使,他是自願回答Mr Goodall的問題;他自願承認明白自己違反員工行為守則,但稱不為甚麼特別理由’no particular reason’。被告人自願選擇向Mr Goodall認錯(違反守則),但辯稱不為甚麼特別理由。

153.辯方律師指若Heidi Hui或Mr Goodall警誡被告人或提醒他有權保持緘默,被告人或許有不同表現。

154.律師說的只是沒證據基礎的猜想。事實上,被告人在2014年8月7日遭PW57拘捕及警誡後,他選擇回答一切查問(見PP279a)。本席肯定即使Heidi Hui或Mr Goodall在2014年1月29日向被告人說他有權保持緘默,被告人也會選擇同樣回答Mr Goodall查問,說同樣的答案。

155.律師說執法人員以走後門方式去取得被告人的內部調查資料。本席不同意。ICAC和TRHK不是早有約定,ICAC後來得知有此資料才向TRHK索取,TRHK按公司保密政策的例外情況向政府調查機構提供資料。本席肯定被告人清楚知道有此例外情況,他在2014年1月29日選擇自願回應Mr Goodall查問。

156.辯方律師投訴Heidi Hui自己做筆記,沒告訴被告人,也沒叫被告人確認內容。Heidi Hui做筆記只為自己做工作記錄,不是要被告人簽認,這更顯出她和Mr Goodall不是為刑事偵查機構取證及要被告人認罪。

157.Heidi Hui不是將她的筆記呈堂作為證物,她只是說自己寫了記錄去記回事情。她在庭上靠記憶說出當天會議情況,說法是否真確,純是陪審團要考慮的比重(weight)問題,和接納性(admissibility)無關。

158.被告人在那次會議中既是按自己意願回答Mr Goodall查問,也知公司的內部保密政策有例外情況,Heidi Hui和Mr Goodall亦非刻意剝奪被告人的緘默權,本席找不出理由要摒棄Mr Goodall和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的問答證據,裁定Heidi Hui說及該日的視像電話會議證供可交陪審團考慮。

第二項

159.辯方律師同意被告人在2014年8月7日於ICAC自願參與錄取口供,唯一的投訴是PW57(高級調查主任陳卓富)在會面下半塲(由第356段起)問及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時,表現出敵意,對被告人進行盤問。律師說這違反案例訂下的法則,法庭應摒棄有關內容(即口供第356段至結尾)。

160.整份錄影口供在庭上播放,可見PW57問及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時,確是語氣繃緊,連番追問。不過,本席同意主控官說因為被告人先稱父親實際上不知道Skytech存在(第343段),很少去管理(第345段),但又說Skytech是父親的(第347-351段),PW57身為調查員有責任問清楚看似矛盾的答案。本席不認為他以壓迫手段盤問被告人,他只是查問得緊。無論如何,被告人的表現及回答都顯示他完全是自願回應,意志未受PW57的緊問而削弱。辯方律師也確認他不是投訴被告人的意志受到削弱才回答PW57;律師只是指PW57的查問變成盤問,法庭不該認同,應將有關內容摒棄。律師引述了一些案例(見辯方的特別事項書面陳詞)。不過,該些案例提及的都是很不同的情況,亦只要求法庭視乎情況依公平原則去決定證據可否被接納。

161.PW57的查問語氣或有改善之處,他可問得技巧或溫婉一點。不過,他不是壓迫被告人去回答,也不是冗長地重複查問。PW57只是忠於工作,努力查問,並非懷有惡意或敵意,本席裁定他並沒有違反任何公平原則。

162.在2014年8月7日的錄影會面,被告人的意志沒受PW57的言行影響或削弱,他自願回答。PW57並沒作出任何濫權或令人憎惡的行為,他盡責查問,即使有時發問得緊,但沒影響被告人的意志和表現,被告人冷靜沉着地自願回答,本席找不出理由摒棄該份口供的任何部份,裁定整份口供都應交陪審團考慮。因此,錄影會面光碟PP279a成為P279a;謄文PP279成為P279;相關的權利通知書PP374也成為P374。

中段裁定

163.控方舉証完畢,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本席裁定控罪一和控罪二的表面証據均成立。

辯方案情

164.被告人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証人。辯方証物有D1和D2。

165.按同意案情(P382),被告人沒有定罪記錄。他須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說的可信性高,犯案性低。

166.被告人在審訊中沒作供(這是他的選擇權利)。不過,根據PW4 Heidi Hui所說,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回答TRHK的Mr Goodall查問,承認明白違反員工行為守則,但不為甚麼特別理由(’no particular reason’)。另外,被告人在2014年8月7日回應ICAC調查員(PW57),否認欺詐僱主。

最後陳詞

控方

167.主控官指Skytech的東主和公司戶口唯一授權簽署人是林電源,即被告人的父親。Skytech在2007年1月成立,同年7月在中銀開立戶口。由2007年8月至2014年2月,Skytech向RHK及TRHK收取多項服務支付,合共$19,783,665,佔Skytech的唯一銀行戶口收入99%多。被告人向ICAC說Skytech只有兩個其他客戶,僅涉及二、三十萬元的生意。主控官指Skytech的營運明顯只為從RHK/TRHK取得訂單,再由Skytech找外邊的供應商接辦服務,從中賺取巨大差價收益。被告人是替RHK/TRHK採購的管理人員,又是承辦服務的Skytech註冊人的兒子。主控官叫法庭作出唯一的合理推論,就是被告人操控Skytech,但刻意隱瞞自己和Skytech的關係,令RHK及TRHK更高管理層沒法知悉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被告人清楚知道RHK及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所禁止的利益衝突,但故意違反,目的是欺詐僱主去圖利。

辯方

168.律師指PW5黃佩璋未能說清楚RHK何時設立認可供應商名單。律師又指即使RHK有這名單,但採購部不會審核被員工申請加入的供應商的背景,亦會批准一些供應商作一次性的加入。律師指所謂認可供應商名單,其實只是一種行政登記做法。

169.律師指合併後,TRHK接收RHK的儲存名單,也沒審查登記在名單內的供應商。律師指RHK/TRHK若是重視供應商的身份,就不會不作審查,公司其實只關心有沒有供應商可以提供貨品/服務。TRHK的謝松齡(PW2)說員工可從巿場採購,即不一定要從名單選供應商。律師又指控方未能證明Skytech備存在RHK/TRHK的供應商名單上是因被告人隱瞞自己和Skytech的關係。

170.律師指TRHK的謝松齡和Heidi Hui都說被告人違反員工守則,並非因被告人給生意予Skytech,而是不申報自己和Skytech的關係。PW5黃佩璋稱若知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一定不批准被告人申請將Skytech加入認可供應商名單,律師指這只屬黃的個人看法,不能代表她當時任職的RHK;至於TRHK的謝松齡稱被告人不應把採購交家人的公司承辦,只是指責被告人表現不專業。律師指RHK/TRHK並非絕對禁止如此交易,所以控方不能證明被告人沒申報和Skytech的關係,便是誘使RHK/TRHK。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RHK/TRHK若知道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便不會發出訂購單,

171.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Skytech由被告人控制及擁有權益。

172.律師又指被告人在RHK入職時已報稱林電源是他父親(証物D2)。若被告人日後要欺騙僱主,也不會利用父親去註冊Skytech。另外,超過被告人批核權限的交易須向上司尋求批准,被告人不可能全部自把自為。若被告人真要瞞騙,他會避免交易款額超過自己的權限。

173.律師指PW12黃健恩在2003-2004年是被告人的同事,也認識陳瑾嫦,在2006年和陳(後成為被告人的妻子)成立怡富顧問有限公司,當時被告人已加入RHK工作,怡富成立是為承辦RHK的裝修工程,被告人向PW12稱RHK的上司說找親屬朋友的公司做承辦商便不會給「鑊」自己「孭」,這樣做是沒問題的。PW12說怡富成立後,承辦被告人給的工程至2011年或2012年,共有十多宗,後來被告人不滿怡富某項服務的質素,怡富承辦的工程便愈來愈少。律師指那RHK上司對被告人説用親朋的公司做承辦商是沒問題的,可能是被告人採用Skytech為供應商的心態。

174.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入職RHK時收到的員工行為守則是P4,也未能證明被告人必定明白守則內容;控方更未能證明被告人在合併後收過或知道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P5和P6)。

175.律師說RHK的P4只是說‘may not’,不是‘must not’,即是說,RHK不是絕對禁止負責採購的員工把交易給家人承辦;至於TRHK所頒佈的P5或P6雖明言禁止員工和近親交易(除非事前獲得批准),但守則沒說明何謂事前批准。

176.律師指RHK及TRHK都沒有明確的申報機制,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在RHK年代沒向管理層披露/申報了自己及/或父親和Skytech的關係。若他在RHK已作披露/申報,就不用再向TRHK重覆。

177.律師說TRHK的Mr Goodall在2014年1月29日那次會議中查問被告人不夠清楚,所以Heidi Hui引述當時被告人的答覆也不能幫助控方。

178.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Skytech在承接RHK/TRHK的交易中托價或食價。至於控方謂被告人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和Skytech的關係,剝奪僱主獨立評估Skytech的權利,這說法不能成立。

179.最後,律師指即使控方可證明每項控罪的罪行詳情第 (ii)項〔RHK/T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導致Skytech獲得利益,或導致RHK/TRHK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但若然不能證明第 (i)項〔RHK/T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認可供應商名單內〕,也不算證明了整項控罪一或控罪二,因為每項控罪的罪行詳情(i)和(ii),並非控罪詳情,實為控罪元素,須全獲証明。

討論

認可供應商名單

180.辯方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RHK及TRHK有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他指負責採購貨品/服務的員工只須提出供應商,要求採購部將該供應商加入所謂認可供應商名單,但沒有人會審核供應商的背景,便批准申請。因此,所謂認可供應商名單其實只是一種行政登記。本席不同意此論。

181.PW5黃佩璋由2003年起已在RHK採購部工作,2008年合併後轉往TRHK,至2015年才離職。她清楚說出自RHK年代,員工已經要先在電腦記錄中找登記了的認可供應商,沒有合適選擇,員工才可提出申請加入新供應商,但須附以理由,還要得到員工的上司支持,採購部認為申請沒問題,才會同意將新供應商加入電腦記錄內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合併後,整個名單轉移至TRHK的電腦系統。PW5沒說此做法日後有變。

182.被告人自己也對ICAC調查員(PW57)確認湯森路透有‘vendor set up’的程序,公司不想有太多 ‘vendor’,員工要列新‘vendor’在承判商名單上(見上文第127段)。

183.本席肯定RHK及TRHK都有PW5所說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RHK/TRHK沒審核員工提名加入的新供應商背景,只是做事不夠嚴謹。

184.至於RHK/TRHK容許負責採購的員工在外找供應商,按PW5黃佩璋說的,前題是認可供應商名單欠合適供應商作選擇,在此情況下,員工也須先申請將新供應商加入名單內,才會獲准起用新供應商。

185.TRHK的PW2謝松齡沒被問及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他説被告人可透過市塲渠道去找供應商報價,而採購部也可幫忙找供應商,被告人應和採購部研究報價是否合理。PW2並非說被告人可以不依公司制度而隨意找名單外的供應商;他的證供應正確被理解為被告人負責採購,可在制度下決定找已被認可或會被認可的供應商,並非可以不理公司制度。

186.被告人在RHK及TRHK工作多年,定知两公司同一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制度要求。

得益

187.上文第83段顯示Skytech收了RHK/TRHK一千九百多萬元,有HK$10,828,120支付了給被告人及其家人親戚。律師說Skytech可能支付給被告人或其家人親戚,用在Skytech為RHK/TRHK採購貨品/服務上。此說並無證據支持,也不合理。Skytech何須這樣轉接支付。本席肯定P382附表二的支付數額都不渉及Skytech承辦RHK/TRHK採購的開支,而是被告人及其家人親戚從Skytech獲取的利益。

188.另外,上文第84段顯示Skytech也付了一百五十多萬給和被告人有關的人士。那些開支描述顯不出和RHK/TRHK的採購有關。本席肯定P382附表三的所有支付都只是被告人的個人開支,也應被視為被告人從Skytech獲取的利益。

被告人及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

189.Skytech的註冊東主林電源是被告人的父親。 Skytech在被告人入職RHK大約11個月後成立(2007     年  1月),再過大約半年開立銀行戶口(2007年7月16日)。

190.2007  年  8月24 日至2014 年2月18 日,Skytech戶口收取RHK/TRHK合共HK$19,783,665 [見同意案情P382附表一]。這基本上是Skytech的全部收入(見上文第75段),可見Skytech的運作只為從RHK/TRHK承辦採購,而被告人在RHK/TRHK正是負責處理採購。本席肯定Skytech成立就是為了從RHK/TRHK承辦採購,從中取利。

191.被告人的父親是Skytech唯一註冊東主及銀行戶口唯一簽署人,他從Skytech支款也最多(HK$5,454,760),被告人只支HK$220,000,比母親(HK$510,000)及一弟(HK$1,024,000)還少。不過,被告人妻子也從Skytech支取HK$3,595,000。另外,Skytech亦付與和被告人有關的人士合共HK$1,531,906,算為被告人從Skytech的得益。即是說,被告人和妻子從Skytech合共得益超過五百萬元。

192.當ICAC調查員PW57問被告人他父親知不知道Skytech存在,被告人回答「有提及過但係,有提及過有一間公司存在,但係實際上我諗佢唔知道」(口供第343段)。 被告人隨即說父親很少去管理,但Skytech實際上是父親的,父親並非掛名人;被告人也說自己並不運作Skytech,只是幫手(口供第345-387段)。

193.本席肯定被告人起初說「有提及過但係,有提及過有一間公司存在,但係實際上我諗佢唔知道」才是真相,顯出被告人父親只是Skytech的掛名註冊人。本席肯定被告人才是Skytech的操控人,實際對Skytech持有操控權益;不過,父親雖然只是掛名註冊,但在法律上仍擁有Skytech註冊人的權益。

194.被告人在RHK/TRHK負責採購貨品/服務,又操控Skytech從RHK/TRHK承辦採購去為自己及家人親戚圖利,形成利益衝突。

員工行為守則利益衝突

195.處理被告人入職的PW68 Bella Chan記不起被告人在2006年初入職RHK時簽收的員工行為守則的確實內容,但她說Reuters Group的守則每個版本都有‘Conflicts of Interest’及‘Purchasing Decisions’指引,內容和P4所載差不多。

196.Reuters Group是國際性集團,P4是2005年7月25日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首頁是CEO的話,顯示他向全集團員工說話。本席肯定P4適用於Reuters Group在各地的公司,包括香港及星加坡。

197.PW4 Heidi Hui於2007年4月在星加坡入職(即被告人入職RHK後大約14個月)。她入職時收到的仍是2005年7月25日頒佈的P4。本席肯定被告人在14個月前(2006年初)於香港入職RHK時獲PW68 Bella Chan發給和講解的,亦是P4。本席信納PW4 Heidi Hui說P4是RHK合併前有效的員工行為守則,而Reuters 和Thomson兩集團合併後,第一份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是P5(日期為2008年10月11日),跟着是P6(日期為2011年9月)。

198.辯方律師說RHK的P4只是說‘may not’,不是‘must not’,即RHK不是絕對禁止負責採購的員工把交易給家人承辦。本席不同意。

199.RHK的員工行為守則P4中‘Conflicts of Interest’寫着:—

“You have a duty to avoid situations in which your personal interests conflict with Reuters interests. Conflicts of interest can arise in many circumstances. This section of the Code highlights some of the conflicts that can arise. It is not an exhaustive list. If you think that there is a potential for conflict of interest in any of your activities you should raise this with your manager immediately.”

然後分題‘Purchasing Decisions’寫着:—

“You may not purchase goods or services on Reuters behalf where you, a member of your family or a company in which you are interested has a material financial interest in the supplier. Equally you must not make such purchases where to do so would give you any benefit whatsoever, whether financial or otherwise…” [emphasis added]

200.很明顯,RHK不容許負責採購的員工把交易給和自己或家人相關的公司承辦而獲取利益(除非和上司說過,已得公司批准)。

201.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P5和P6,兩者大同小異。

202.P5的 ‘How the Code Works’寫着: —

“Global reach – This Code applies in all countries where we conduct business. If there is any real or apparent conflict between this Code and supplemental policies, guidelines or laws applicable to your job, you should comply with the most restrictive requirement. If you become aware of such a conflict and are unsure what action to take, you should seek guidance, based on the intent and spirit of the Code, from your manager or a Thomson Reuters lawyer who supports your business.” [emphasis added]

203.‘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e Opportunities’寫着: —

“AVOID ACTUAL AND POTENT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PERFORMING YOUR DUTIES FOR THOMSON REUTERS AND DO NOT ADVANCE PERSONAL INTERESTS AT THE EXPENSE OF THOMSON REUTERS.

We expect that you will act i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omson Reuters and avoid conflicts of interest by making reasoned and impartial decision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may arise whenever a personal interest interferes - or even appears to interfere with the interests of Thomson Reuter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can also arise when you take an action or have an interest that makes it difficult for you to perform your work objectively and effectively. While we respect your right to manage your personal business and investments, you should place Thomson Reuters' interest in any business transaction ahead of any personal interest or gain when the opportunity to do so arises.

Identify and pre-clear conflicts – As an employee, it's your responsibility to identify potential conflicts when they arise and to notify an appropriate manager or Human Resources representative if you are unsure whether relationship or transaction poses a conflict before engaging in conduct…

204.TRHK的P5和P6雖不像RHK的P4說得具體,但也清楚要求員工避免利益衝突;若有疑問,要知會經理或人事部,尋求澄清。

205.很明顯,TRHK也不容許負責採購的員工把交易給自己或家人相關的公司承辦,除非事先讓管理層得悉及獲批。

206.P5和P6是TRHK以電子形式發給員工的。沒有證人說得清楚被告人曾否讀取此等電子文件,但本席信納PW4 Heidi Hui說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自願回答Mr Goodall查問,承認沒有向Thomson Reuters內任何人披露他和林電源的父子關係,明白自己違反員工行為守則。這代表被告人知道TRHK頒佈的員工行為守則關於利益衝突的禁止。究竟被告人了解的TRHK員工行為守則是P5還是P6,這並不重要,因為P5和P6的內容基本上是一樣的。

207.本席肯定被告人知曉RHK的員工行為守則(P4)及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P5或P6),都要求員工避免利益衝突,包括把公司的採購交和親友或自己有關的公司承辦而不向公司申報/披露。本席肯定被告人知道把RHK/TRHK的採購交Skytech承辦,而不向僱主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是違反RHK及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所禁止的利益衝突。

沒有申報

208.辯方律師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人沒有向RHK/TRHK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本席不同意。

209.PW5黃佩璋在2007年處理被告人申請將Skytech加入認可供應商名單;PW68 Bella Chan在RHK年代一直是被告人的Reporting Officer(2006年2月至2008年合併);PW69 Eugenie Tam(Thomson的Director of Real Estates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指出合併後被告人的Reporting Officer在星加坡那邊;PW2謝松齡在2010年5月上任為被告人的Reporting Officer;PW67劉惠儀在2013年11月才入職,她主管整個合併集團的北亞區人事。以上各人都沒聽過被告人報告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

210.辯方律師指控方沒有叫盡RHK/TRHK內被告人可能向他/她申報的管理人士來作供。不過,辯方案情並非指被告人已向RHK或TRHK或合併集團內某個具名/職位的人作過申報/披露。

211.Skytech六年多來和RHK/TRHK有多宗涉及合共一千九百多萬元的交易。本席肯定若被告人曾在RHK/TRHK或合併集團內向任何管理人員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那管理人員不會不通知人事部,人事部也不會不在被告人的人事檔案中留下書面記錄。不過,PW67劉惠儀指出被告人的人事檔案沒有如此記錄。

212.事實上,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被TRHK的Mr Goodall問到,他承認自己沒向公司任何人透露Skytech的註冊人林電源是他父親。

213.辯方律師說Mr Goodall只代表TRHK。這是事實。不過,被告人知道TRHK前身是RHK,本席肯定若被告人曾向RHK任何管理層透露了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他定會向Mr Goodall解釋自己早在RHK年代披露了,所以沒有再向TRHK申報。

214.本席肯定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被TRHK的Mr Goodall詢問前,從沒向任何RHK/TRHK代表申報或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

心態

215.辯方律師說RHK或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指引不清晰,被告人即使沒有申報或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可能並非故意。律師又指PW12黃健威引述被告人稱早年有RHK上司說找熟人去承辦服務,更為妥當。

216.PW12引述被告人稱早年有RHK上司如此對被告人說,只是覆述被告人自己向PW12所說的話,沒有證據顯示確實有人如此向被告人說過及那人是誰。

217.即使真有人如此向被告人說過,但被告人多年來在RHK/TRHK處理涉及合共近兩千萬款額的多宗交易,自己和家人從中獲利甚豐,RHK及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都清楚禁止利益衝突,除非事先獲批。那麼,被告人必然知道那人所說不對,因此被告人不可能在數年長的期間都覺得毋須向僱主申報/披露Skytech的註冊人是父親林電源及操控人是被告人自己。

218.本席肯定被告人在RHK及TRHK從不披露/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是故意的行為,並非遺漏或以為不用披露/申報或不曉得怎樣做。本席肯定被告人知道一旦披露/申報上述關係,僱主可能不再採用Skytech而把它從認可供應商名單除名,或即使再用Skytech,僱主也不會讓他在有關交易作決策人,被告人知道RHK/TRHK若知情,必會對有關交易(例如開支)細加監察,也不會對被告人及其家人得益多少不聞不問。

219.本席肯定被告人為着藉Skytech和RHK/TRHK交易令自己及家人得益,一直故意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被告人是不誠實。

批准

220.辯方律師說RHK/TRHK未必不會批准被告人(i) 申請把Skytech加入認可供應商名單;(ii) 容許被告人選用Skytech去承辦採購。

221.PW5黃佩璋清楚說出若她當年(2007年)知道被告人和Skytech有關係,一定不會接納被告人申請把Skytech加入認可供應商名單。

222.辯方律師指PW5不能代表當時的僱主(RHK),本席不同意此說。PW5的說法既合常理,也符合當時適用的RHK員工行為守則(P4);她的採購部有權不批准被告人申請把Skytech加入認可供應商名單。

223.兩集團合併時,僱主將原有的認可供應商名單放入新的電腦系統,被告人毋須再次申請將Skytech加入該名單,但他繼續故意不披露/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令Skytech能夠留在名單上承辦TRHK 的採購,藉此替自己及家人圖利。

224.TRHK 的PW2謝松齡說若知Skytech和被告人的關係,他會向Compliance Department報告。

225.雖然控方沒有傳召TRHK Compliance Department的人或更高管理層去說會否不批准Skytech加入及備存在TRHK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及仍和Skytech交易,但TRHK在P5及P6都禁止利益衝突。事實上,TRHK獲悉被告人和Skytech的關係後,經過調查,在2014年2月14日辭退被告人,可見TRHK絕不容忍被告人一方面和Skytech有關,另一方面卻替Skytech承辦眾多採購而不披露/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

226.TRHK的決定合理正確。試問有那個僱主會容許員工將多項採購交與同一供應商去辦,而不理會該員工是否和那供應商有關,與及該員工及家人親友會否從中獲得利益(尤其獲利甚豐)。本席肯定若RHK 或TRHK早知被告人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及Skytech的獲利情況,都不會聽了就算而容許Skytech加入或備存在認可供應商名單;即使批准及仍與Skytech交易,管理層也會看緊交易,小心評核情況,亦必定不會由被告人獨自決定和處理有關採購。

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227.被告人不披露/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令RHK 或TRHK未為意去看緊由被告人處理的有關交易,細加監察評核。在此情況下,RHK 及TRHK都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誘使

228.明顯地,RHK或TRHK管理層不知被告人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才會一直容許採購部批准 (i) 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認可供應商名單內  (ii) 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因此,被告人不披露/申報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便是誘使了RHK/TRHK作出上述 (i)  (ii)。

控罪詳情(i)和(ii)

229.辯方律師說兩項控罪的罪行詳情中 (i) 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和 (ii)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都是控罪元素並有連接性,因此控方須證明兩者俱在,才能證明有關控罪。

230.本席不同意律師說每項控罪中 (i) 和 (ii) 是控罪元素;它們僅為控罪詳情。即使在每罪中都抽起 (i) 或 (ii),控罪一及控罪二仍是完整的指控;若是控罪元素,抽起了便會令指控不全。

231.由於兩項控罪的 (i) 和 (ii) 都僅為控罪詳情。控方只須在每罪證明 (i) (ii),不須一起證明 (i) (ii)。不過,控方分别在控罪一及控罪二都證明了 (i) (ii) [見上文第228段]。

辯解

232.被告人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也不傳召証人。辯方証物有D1和D2。 [D1是律師盤問PW55麥翠芳時提及的一份租約;D2是被告人入職RHK時提交的個人資料表,寫了他的父親為林電源。]    

233.按同意案情P382,被告人沒有定罪記錄。他須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即他說的可信性高,為人犯案性低。

234.被告人在審訊中沒作供(這是他的選擇權利)。

235.根據PW4 Heidi Hui的証供,被告人在2014年1月29日回答TRHK的Mr Goodall查問,雖承認明白違反員工行為守則,但說不為甚麼特別理由(’no particular reason’)。

236.被告人也對ICAC調查員(PW57)說自己介紹Skytech到湯森路透並無特別原因(口供第447段),只因Skytech做事快(口供第449段)。

237.不過,Skytech並無一班職員,只是從RHK/TRHK承辦採購後才找人為RHK/TRHK服務(口供第450-455段)。怎算快捷?

238.被告人自己申請將Skytech 加入RHK的認可供應商名單,並非如他向Mr. Goodall所稱是由HBO介紹過來[見同意案情P397] 。他申請將Skytech加入RHK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後,一直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 的權益,令Skytech一直留在RHK/TRHK的名單內,可和RHK/TRHK交易。被告人的目的只為自己及家人藉此等交易圖利,但對Mr. Goodall及PW57都謊說不為甚麼特別理由而違反RHK/TRHK的員工行為守則所禁的利益衝突。

239.另外,被告人回應ICAC調查員(PW57)時,先說父親很少管理運作Skytech,但旋即說Skytech是父親的公司,有伙記協助營運,自己參與反不及叫阿文那個伙記多,又說不知湯森路透是否Skytech主要客戶,給了Skytech多少生意,自己無收過Skytech金錢。被告人說的都不符事實,是詆賴之詞。

240.不過,撒謊不代表有罪。

判決

控罪一

241.控罪一指被告人在RHK工作期間,沒有向僱主申報或披露,或向僱主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及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與及誘使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

242.同意案情P382附表一第1-38項顯示RHK在2007年8月24日開始支付Skytech,直至2009年3月6日,那38項支付涉及多項採購貨品/服務,總額為HK$5,019,337。

243.控方以RHK實際在大約2008年8月25日已經以TRHK名義運作,因此將控罪一的結束月份寫為2008年8月,其實TRHK在2009年1月2日才由The Thoms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改名成為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imited(TRHK)。不過,這不影響控罪一的有效性,被告人在控罪一所指的2007年8月至2008年8月是RHK僱員。

244.被告人在2007年某月某日向PW5黃佩璋申請把Skytech加入名單內(PW5未能說明月日),本席肯定被告人決定不向PW5或任何僱主代表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被告人知道這違反RHK員工行為守則,因存在利益衝突。他是存心隱瞞,令RHK在不知情下把Skytech納入及備存在認可供應商名單內,並同意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

245.被告人持續故意不向RHK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不誠實地隱瞞RHK,令RHK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Skytech交易。RHK因被告人的欺詐行為,未能掌握實情去評核Skytech應否承辦總計數百萬元的採購及監察Skytech執行交易,因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到。另一方面,Skytech收了RHK以百萬計付款,令被告人及其家人從中得益。

246.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藉以上欺騙行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i) 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及 (ii)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導致Skytech獲得利益,或導致RHK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一欺詐罪成。

控罪二

247.控罪二指被告人在TRHK工作期間,沒有向僱主申報或披露,或向僱主隱瞞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並意圖詐騙而誘使T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及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與及誘使T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

248.同意案情P382附表一第39-144項顯示TRHK在2009年3月11日開始支付Skytech,直至2014年2月18日,那106項支付涉及多項採購貨品/服務,總額為HK$14,764,328。不過,控方以TRHK實際在大約2008年8月25日已經運作,因此將控罪二的開始月份寫為2008年8月,其實TRHK在2009年1月2日才由The Thomson Corporation Hong Kong Limited正式改名成為Thomson Reuters Hong Kong Limited(TRHK)。不過,這不影響控罪二的有效性,控罪二的日期包含了2009年1月2日(被告人因TRHK改名生效而正式成為TRHK員工)至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遭TRHK解僱)。被告人在這段日子是TRHK僱員。

249.本席肯定被告人在2008年兩集團合併時,清楚知道認可供應商名單的制度會持續運作,但他繼續不向任何僱主代表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被告人知道這違反TRHK員工行為守則,因存在利益衝突。他是存心隱瞞,令TRHK在不知情下把Skytech納入及備存在認可供應商名單內,並同意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

250.被告人持續故意不向TRHK申報/披露自己及/或父親在Skytech的權益,不誠實地隱瞞TRHK,令TRHK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和Skytech交易。TRHK因被告人的欺詐行為,未能掌握實情去評核Skytech應否承辦總計千多萬元的採購及監察Skytech執行交易,因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另一方面,Skytech收了TRHK千多萬元付款,令被告人及其家人從中得益。

251.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藉以上欺騙行為並意圖詐騙而誘使(i) TRHK把Skytech列入和備存在提供貨品/服務的認可供應商名單內及 (ii)TRHK向Skytech發出採購訂單,導致Skytech獲得利益,或導致TRHK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本席裁定被告人控罪二欺詐罪成。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