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06/200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November 2016 before 翁喬奇.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former matrimonial home – execution of judgment – failure to restore summons – notice of hearing – credibility – suspension of order – dismissal of summons – lifting of suspension – further hearing scheduled
Legal issues: Credibility of Petitioner's claim regarding notice of hearing · Lifting of suspension of 2014 judgment
Outcome: Petitioner's summons dismissed; suspension of 2014-11-28 judgment lifted; Respondent may apply for execution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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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06 / 200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6 年第 1206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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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前言 1.本案之呈請人為妻子 (“女方”),答辯人為丈夫 (“男方”)。 2.於2015年12月12日 ,男方發出傳票,申請內容如下 :
(簡稱 “男方傳票”) 3.於2016年2月18日,女方發出傳票,申請內容如下 :
(簡稱 “女方傳票”) 4.於2016年2月29日,雙方均有出席,法庭聆男方傳票,當天女方傳票經已存檔,並安排在2016年5月16日進行聆訊。在聽取雙方陳詞後,法庭押後至2016年3月24日審理男方傳票,預留1天。基於女方聲稱未接獲男方早前在2015年7月24日的信件,邀約她出席排期而令她不知道2015年11月24日的聆訊日期,法庭除須要男方在7天內存檔送達該信件的誓章外,同時頒發存檔其他誓章的指令。 5.於2016年3月24日,雙方均有出席,因應女方傳票與男方傳票有相關連,法庭把男方傳票的結果押後頒令,有待處理完畢女方傳票後一并頒發判決。 背景 6.本席在2014年11月28日的判決 ,當中涉及三份傳票的申請。在這次男方傳票所提及在該判決中的第二份傳票判令,是涉及他是否可以更改附屬濟助裁斷中出售前婚姻居所的判令,改由他購買前婚姻居所內女方的權益。 7.這次女方傳票所提及的2014年4月2日的一份傳票 ,同樣是涉及她要求向男方購買前婚姻居所內男方的權益。 這次申請的時序 8.這案件自2011年4月21日,陳玲玲暫委法官就附屬濟助方面經歷7天審訊作出裁斷後 ,雙方就執行裁斷已糾纏超逾5年。本席約在2011年開始接任跟進本案至今,儘管本席亦不下數次頒發命令及指示,雙方仍然交着在前婚姻居所的項目,唯一僥幸的事情是物業價格在過往數年間有升值,否則後果堪然,事實上,法庭裁斷超逾5年仍未能得以執行,不能接受。 9.翻查記錄,本席在2014年11月28日的判決,是經探討原審陳玲玲暫委法官作出出售前婚姻居所裁斷時的原意,及其他相關的考慮因素,配合2014年的真實情況,包括裁斷仍然未能得以執行,批准男方申請把出售前婚姻居所的裁斷更改,在履行一些付款條件後,可由男方購買女方在前婚姻居所內的權益,而無須出售物業。但在這判決頒令後,女方提出上訴許可嘗試推翻法庭的判決,雖然上訴許可在2015年2月6日被法庭撤銷,但法庭同時頒令有需要暫緩執行2014年11月28日的判決,直至進一步命令為止。 10.暫緩執行的其中一項原因,是女方曾經在較早前的2014年4月2日發出一份傳票,申請購買男方在前婚姻居所內的權益,她尚未安排處理。 11.在2015年4月27日男方發出另一份傳票,要求恢復2014年11月28日的判決,並尋求進一步執行判決的指示,這份傳票安排在2015年6月15日聆訊。 12.在2015年6月15日聆訊當天,雙方均有出席,法庭清楚地向女方指出,並頒令女方必須要在7天內恢復她尚未安排處理的2014年4月2日傳票,並押後至2015年7月9日進一步處理男方的要求。 13.在2015年7月9日的聆訊,雙方同樣均有出席,但女方並沒有按照命令,申請恢復排期聆訊她的2014年4月2日傳票,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不排期。法庭遂頒令男方可排期審訊他的2015年4月27日傳票,預計1天時間審理,繼後男方亦安排了2015年11月24日的審訊日期。 14.在2015年11月24日審訊當天,女方缺席。男方曾致電女方,但沒有人接聽。經考慮全面情況及女方的態度,法庭在聽取男方陳詞後,作出下述命令 :-
15.女方並沒有在這次的最後期限前,排期聆訊她的2014年4月2日的傳票。 16.這次的男方傳票是在2015年12月12日發出,安排在2016年2月29日聆訊。當天女方突然又再現身法庭,聲稱她在2015年7月被業主迫遷下,搬到新的住址因此而無法收到信件或法庭文件,不知道男方安排了2015年11月24日的審訊日期,男方則質疑女方的說法。男方說他是在2015年7月24日發信給予女方,要求她在2015年7月28日一同出席法庭排期主任辦公室排期審訊,在她不出席相約的日期下,男方得到排期主任編排2015年11月24日的審訊日期。 17.基於當時沒有證據引証男方的確有知會女方相約排期審訊,法庭遂指令男方在7天內存檔誓章引証他的說法。當時女方說她經已收到男方傳票,亦表示會反對男方傳票,為免浪費時間,法庭頒發存檔誓章的一般指令給予雙方,押後至2016年3月24日進一步處理。 法庭對女方傳票的看法 18.女方在她的支持傳票申請的誓章內,簡簡單單地申述她在2015年7月被原租住單位業主迫遷,導致一度無法收到法庭送達的傳票及其他法庭命令以至她缺席聆訊 ,她現在要求恢復2014年4月2日的傳票。 19.首先,本席不接納女方因搬遷而令她收不到文件的說法。 20.原因一,她沒有出示任何原租住單位業主的迫遷文件,例如律師信、土地審裁處命令、執達吏收樓通知書等等的文件。原因二,她亦沒有出示所遷往之新居所的文件,例如租約、租單、水電費單據等等的文件,證明她開始入住的日期,同時用作證明她在2015年7月經已離開了原租住單位,導致她收不到法庭文件或信件,包括但不限於男方邀請她出席排期主任的2015年7月24日信件,及法庭發出的聆訊通知書。原因三,本案已經歷多年爭訟,文件往來至今合共超過300多份 ,本席相信雙方對於法庭程序,均有一定程度的認知,況且通知法庭及對方在搬遷後通訊地址的變更,只是一般性的基本手續而已,本席難以接受女方會怱略或不懂得或沒有認知在搬遷後,須要立刻通知法庭及對方。原因四,女方在誓章內及庭上均說,她是從查詢相關法庭存檔文件才得知法庭指示,但並無任何解釋她是基於何種誘因促使她作出查詢,莫非她是「心血來潮」下查詢或查冊檔案 ? 更巧合的是她會在關鍵時刻才得知法庭定了聆訊日期,突如其來現身法庭反對男方傳票,她的解釋實在令人匪疑所思。 21.另一方面,男方應法庭指令,存檔2016年3月16日的誓章,除詳盡地交待他送達予女方2015年7月24日信件邀約排期的事情外,同時交待他在追查下,得知真相是女方在原租住單位居住至2016年2月7日才正式遷出,並非女方聲稱早在2015年7月被迫遷,只是女方不理會信箱積存大量未開封信件,而最後被業主拿到郵局處理。 22.按相對可能性標準評核男方說法及女方解釋,本席信納男方多於女方。因此,本席裁定男方在2015年7月28日在女方缺席下排期2015年11月24日的審訊日期屬正確的做法。 23.對於女方缺席2015年11月24日的審訊,法庭亦按照既定程序曾經在編定審訊日期後,以郵遞方式向雙方寄出聆訊通知書,相信同樣是上述第21段的原因,令女方未能出席當天的審訊。如是者,這只會是女方之選擇性行為令她自己缺席審訊,不涉及程序上任何誤差或是人為疏怱,令當天法庭在女方缺席下的頒令不穩妥,對女方構成任何不公平的地方。 24.根據法庭記錄,2015年11月24日命令的蓋印副本,亦是按照既定程序向雙方以郵遞方式寄出,女方理應接獲命令及得悉當中內容。本席須要強調一點,法庭不接納亦不容許,任何一方以自己製造的假象逃避送達文件,用作為未接獲通知的籍口意圖阻礙案件的流程 ,包括裁斷的執行。 25.本席須要特別指出,在2015年6月15日及7月9日的兩次聆訊,法庭經已一再清楚地告知女方,她是必須要恢復自己的2014年4月2日傳票,亦給予女方最後限期至2015年12月8日下午4時恢復排期聆訊傳票。從整件事件的流程細心考慮,本席相信女方的拖延行為已超越法庭可接受的界線,亦違背了公平原則及民事司法改革制度的精神。 26.因此,本席不能够再接納女方的申請 ,女方傳票予以撤銷。 27.本席裁定按照2015年11月24日的命令,2015年2月6日暫緩執行2014年11月28日命令,將在女方沒有在最後的指定限期前恢復她的2014年4月2日傳票而被擱置。換而言之,男方可要求法庭作出執行2014年11月28日命令的指示。 法庭對男方傳票的看法 28.根據2014年11月28日命令第34段,男方須要按照陳玲玲暫委法官的裁斷,作出一些指定付款,另支付保證金方可以無須在公開市場出售前婚姻居所。鑑於現時與該命令亦經已事隔足足兩年,期間男方亦向有關方面了解,它們不會收取陳玲玲暫委法官頒令的那些款項,本席須聽取男方進一步陳詞後,才頒發執行命令的指示。 29.本席現安排2017年3 月7日下午2時30分聆聽進一步陳詞,雙方均須出席。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FCMC 1206/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