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訴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06/200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ugust 2009 before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

Family law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s.11 – Interim maintenance – Variation of order – Petitioner claimed living expenses increased to HK$27,000 due to rent and other costs – Respondent claimed income reduced and expenses reasonable at HK$13,000 – Court found Petitioner's evidence of expenses fabricated to support application – Court found Respondent's income and expenses credible – Whether Petitioner established grounds for variation – Whether Respondent had capacity to pay more – Application dismissed – Costs awarded against Petitioner

Legal issues: Variation of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 Respondent's financial capacity

Outcome: Application to vary interim maintenance order dismissed.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295/2011 & HCMP1335/2011。
Case No.FCMC 1206/200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4 Aug 2009
Judge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12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06年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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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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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內庭聆訊(非公開)

聆訊日期:2009年3月6日, 5月6日及7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09年8月14日

判決書

1.在法庭面前為呈請人(妻子)方面提出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她要求將候訊期間贍養費數額由原有的17,000元一個月上調至27,000元。

背景事實

2.本案中,法庭在2006年5月8日頒下一個候訊期間贍養費命令,頒令答辯人(丈夫)須付呈請人每月7,000元作為候訊期間贍養費。2008年2月29日,呈請人首次提出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法庭聆訊後頒令將候訊期間贍養費數額上調至17,000元。至2008年5月5日,呈請人再次提出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申請,她在傳票中指稱因為租金上調,所以要求更改。

3.在本案的聆訊過程中,法庭聽取了雙方的證供.

呈請人方面案情

4.呈請人要求更改有關的候訊期間贍養費,她在支持誓章中的理據是因為她在租金方面的開支增加了,從7,000元上調至7,500元,所以她希望在包括租金上期、按金方面作一個調整及支付。而在聆訊時,她則要求將候訊期間贍養費數額上調,因為她指稱在其他的生活開支上也存在改變,每月約為二萬七千多元,所以她要求將17,000元的候訊期間贍養費數字更改為27,000元。

5.呈請人亦在2008年9月9日所提交的誓章,詳細列出所有生活開支,亦提交了2008年6月26日至7月25日期間所有生活開支的單據,以支持她所指稱的生活開支數字。

6.呈請人指稱,答辯人的收入遠較法庭頒下17,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令時為高,她指答辯人的薪金已經從原有的三萬一千多元上調至三萬六千多元,她認為在這情況下答辯人絕對有能力可以承擔候訊期間贍養費金額的上調。而除了薪金提升外,呈請人認為答辯人的生活開支在娛樂費用、出外用膳、家用雜項等項目方面,也可以作出一個相對調整。

答辯人方面案情

7.答辯人反對呈請人提出的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答辯人指稱,他在2008/2009年度入息每月只為三萬二千多元,而並非呈請人所指稱的三萬六千多元,所以他的入息不單沒有增加,相反地他提交R1證物支持他所指稱,公司已經在雙糧的數目上減半,只有相等於半個月薪金的雙糧;而公司亦吩咐員工要盡快將年假放完,答辯人推想公司稍後可能安排無薪假期。答辯人亦解釋,他的收入大部分依靠一個名為提承(incentive)的收入,這收入需視乎公司生意是否達標才獲得發放,而這提承收入每三個月發放一次,數目存在變化,他指稱在2009年1月曾收過提承的數額,但在2009年4月公司已經沒再發放提承數額,他預見在未來日子中因為公司生意不理想,所以未必可以收取此一收入,在收入根本沒有增加,相反地在未來日子中會有減少,而他自己的開支達一萬三千多元的情況下,他認為自己實在沒有能力再負擔更多的候訊期間贍養費。

8.而答辯人亦指稱,女兒及呈請人的生活開支不可能出現如此大變化,當中呈請人聲稱女兒花在醫療費用、課外活動、補充習作上的費用完全不合理,他認為可以帶女兒看政府醫生,亦有公司醫療保障可以涵蓋。課外活動及補充習作方面,他認為女兒根本不可能有時間參與這麼多活動,所以這方面的開支不可能存在。答辯人在證供認為呈請人及女兒的合理開支應僅為13,000元。

法律條文

9.就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法庭須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這條例要求法庭需要考慮雙方現存的經濟狀況,再作出以現存環境之下一個恰當命令。

討論

10.呈請人聲稱現時需要每月二萬七千多元作為生活開支。本席曾經在2008年2月29日處理有關呈請人第一個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申請,當時曾經就呈請人及女兒的生活開支作出裁斷,本席認為呈請人及女兒所須生活費用僅為每月17,000元。

11.而現時呈請人指稱自己與女兒的生活開支大幅上升,除租金上調500元外,她指其他生活開支幾近雙倍增長,從原來的10,000元生活開支增加至19,500元。但在本審訊過程中,呈請人並未能提出證據顯示何以出現如此重大增長,相反地,呈請人在證供中被問及以往每月27,000元開支只靠17,000元贍養費如何應付時,呈請人的回應是她只在2008年6月25日至7月24日的一個月期間如此開支,而其他日子並非如此;她亦解釋因為要向法庭提交證據,所以作出如此開支,故此,表面上她提交所有單據以支持生活開支達兩萬七千元的說法,但實情是她只在那一個月刻意作出各種開支以蒐集有關證據。本席認為這些單據所示根本並非呈請人實際開支數目,呈請人所提供證據只為了申請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而刻意營造,並非實際生活需要開支,本席不能接受這些單據作支持。

12.而呈請人在證供中亦表示,她曾經向父親借了兩萬元,當中10,000元因為在租房時答辯人並未支付按金的數額,所以她自己要作墊支,另外借款的10,000元則花在6月至7月以兩萬七千元開銷的花費上.而其他日子中她的生活開支亦達22,386元,但她並沒再作任何借貸,以二萬二千多元的開銷,而候訊期間贍養費只有17,000元的數目,呈請人每月仍有五千多元不足之數,如果她一直以來確實以此模式生活,父親所借餘下的10,000元根本不可能應付至今。所以呈請人在盤問下,亦再次承認其實很多開銷根本沒有發生過,如果沒有發生這些開銷而呈請人及女兒仍能維持生活,明顯地這些開銷並非必須的生活開銷。無論如何,這只是再次證明呈請人為了申請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而誇大自己的生活開支數目,本席認為她的證供完全不可信。

13.以呈請人一直以來也是依靠答辯人所支付的17,000元候訊期間贍養費作為生活開支,而她並沒有任何欠債或者入不敷支的情況之下,唯一推斷是呈請人以及女兒的開支足以依賴候訊期間贍養費數額來應付,所以本席認為她並未能提出充分理據作出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

14.而即使呈請人與女兒的生活開銷需要超過17,000元的數目,本席認為以答辯人現存的經濟狀況,他不可能再負擔更多的贍養費數目。

15.從答辯人所呈上僱主的信件、報稅資料、糧單、銀行戶口紀錄等文件,也支持他所聲稱現時收入有減少的情況,所以呈請人指稱答辯人收入上調至36,000元的事實其實只是呈請人自己錯誤的計算。而儘管答辯人在2008至2009年仍然有三萬二千多元月薪收入,但這並未反映他在2009年4月已經沒有提承的收入的事實,所以答辯人預見往後每年平均收入除了減少雙糧數目外,還會減少提承收入,這些均獲得證供支持。

16.而以答辯人的生活開支而言,本席亦接納他的生活開支正如他所提交的R9證物上所列的13,000元,為合理開支。

17.在答辯人的家庭開支方面,呈請人曾經質疑這些家庭開支包含了答辯人母親的開支。答辯人母親與他同住,答辯人並沒有給予任何金錢上的供養,而只為母親提供三餐一宿的必須開支作為供養,本席認為這並不為過,這亦是在上次的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聆訊時,本席曾經作出的裁斷。

18.就答辯人個人食用費用方面每月1,300元,本席亦認為是合理數目,以一個成年及在職人士而言,並非一個偏高數字,亦誠如答辯人回應呈請人的質疑時所言,不可能預期他只找最便宜的食用。

19.就答辯人的娛樂消費開支每月2,000元而言,本席亦認為以一個在職的成年人而言,並非不合理的數目。

20.交通費用1,000元方面,呈請人曾經質疑答辯人可以步行上班,但答辯人一向並非如此生活,本席認為在候訊期間贍養費的考慮上,不應要求答辯人改變他一向的生活質素。

21.而醫療費用方面,答辯人公司提供醫療保障,但答辯人解釋因為醫療保障只可看指定醫生,而醫生只處方普通藥物,因為他的長期病患所以需要長期服藥,所服藥物並非醫管局可以處方的藥物,所以他必須憑醫生處方到藥房購買,所以有醫藥費的開支。呈請人質疑此一說法,但本席認為在沒有相反證供的情況下,接納答辯人的解釋。

22.就與女兒在探視期間消費1,000元,以現時固定的探視安排,消費1,000元亦屬合理,畢竟每一次消費除了女兒之外,還有呈請人陪同,所以此一消費絕對不是過高的數額。

23.以答辯人每月31,000元的收入,開支13,000元再加上候訊期間贍養費17,000元的數額,本席認為他實在不能應付更多候訊期間贍養費數目。

24.在考慮過有關證供後,本席就呈請人提出的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的申請不獲批准,予以撤銷。

訟費申請

25.在訟費應視乎訴訟結果而定的大前提下,本席看不到為何呈請人不需支付有關的訴訟費用。而本席亦同意答辯人所指,呈請人的申請完全不合理,正如上文所言,她蓄意製造一些開銷來支持這申請,儘管法庭明白呈請人現時只依靠答辯人所付的贍養費維生,但本席認為這並非特殊因素,而不用她承擔答辯人的訴訟費用.所以法庭頒令有關更改候訊期間贍養費令申請的訟費由呈請人支付,包括任何保留待決的訟費事宜。

  (葛倩兒)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HCMP1295/2011 & HCMP133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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