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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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原審時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申請人否認控罪,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申請人罰款2,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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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2/2017 [2018] HKCFI 8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4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7年第7267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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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本案申請人原審時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申請人否認控罪,裁判官經審訊後裁定申請人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申請人罰款2,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席於2017年10月13日於聽取申請人的陳詞及答辯方的回覆陳詞後駁回申請人的定罪上訴。 3.申請人現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案件涉及重大而具有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於其2017年12月4日的動議通知書陳述了十點申請理據,簡而言之,申請人指出:
4.答辯人於陳述大綱指出,就著申請人動議通知書所陳述的十點申請理據,理據 (一) 至理據 (四) 都是有關控方證人一證供版本申請人認為出現的疑點和不可信之處。就著申請理據的理據 (五) 、理據 (七) 及理據 (八) ,即申請人指控方證人一曾邀請申請人上車看行車錄像,申請人可傳召證人與及提交科學力學分析證明書,他們均涉及提交新證供。而理據 (六) 是涉及控方證人二證供可信性的批評,而理據 (九) 和理據 (十) 是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引述證據。申請人指出的十點申請理據,答辯人認為它們均非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5.十點理據中,理據 (一) 至 (四) 及理據 (六) 均是關乎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而法庭於10月13日的判詞已解釋這原屬裁判官的事實裁斷範疇,而理據 (五)、(七) 及理據 (八) 均涉及新證據。答辯方指出,申請人沒有合理理由不在原審時或於10月13日的上訴聆訊提出這些新證據,再者,本申請只涉及本案是否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有關行車錄像的討論,於原審時及於上訴時法庭已作出充足的考慮。就著理據 (九) 及理據 (十) ,答辯方指出,於10月13日的上訴判詞亦提到,這類質疑應有審訊謄本支持,但申請人卻沒有準備任何審訊謄本以支持其論說。再者,有關理據亦屬事實爭議,而非法律觀點。 6.本席考慮了申請人的十點理據與及答辯方的陳述的回覆,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所說,申請人所提出的十點理據,它們均非法律觀點,更遑論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便如答辯方正確指出,理據 (一) 至 (四) 與及理據 (六) 均是關乎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而理據 (五)、(七) 及理據 (八) 則涉及新證據的呈遞,一則申請人沒有合理理由不在原審時及於上訴聆訊時提出該些證據,再者,有關證據亦並不涉及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而是屬於應由裁判官處理的事實爭拗裁斷。 7.至於理據 (九) 和理據 (十),申請人指裁判官錯誤理解引述證據,但申請人於上訴時卻完全沒有提出審訊謄本以支持其理據,再者有關爭議亦屬事實爭議,而並不屬於法律觀點。申請人所提出的十點論點根本不屬於法律觀點,更遑論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拒絶作出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江柏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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