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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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坦白承認共二十一項簡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的罪名。有見及被告認罪,本案中其餘的二十八項控罪便永久存放於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98/2017[2018] HKDC 41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98/2017

[2018] HKDC 4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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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孔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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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文隆
日期: 2018年4月4日下午2時3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雅怡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 政區
張錦榮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顧張文菊葉成慶律 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1]、[3]、[7]、[9]、[11]、[13]、[15]、[17]、[19]、[21]、[25]、[27]、[31]、[33]、[35]、[37]、[39]、[43]、[45]、[47] 及 [4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Obtaining access to a computer with a view to dishonest gain for him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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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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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坦白承認共二十一項簡稱「目的在於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的罪名。有見及被告認罪,本案中其餘的二十八項控罪便永久存放於檔案之內,除法庭准許,不得繼續檢控。

事發經過

2.事實上,被告現年31歲,他於2010年加入政府,於2014年至2016年兩年間,以「二級行政主任」的官銜出任新界北區民政事務署的簡稱「監誓員」,負責協助到訪的巿民申請人完成就申請「免費法律諮詢」過程中的宣誓程序。

3.宣誓程序只需監誓員與申請人兩人在宣誓室內進行,而毋須第三者在場。兩年間,被告二十次要求女性申請人背向他,他便趁機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擺放在申請人的裙下拍攝錄像。下班回家後,被告將錄像由手提電話轉載至家中的電腦之中。

4.被告泥足深陷,不能自拔,終於在2016年8月某晚上,在一粉嶺區的商場內,向一名站在自動扶手電梯上的女子「埋手」,唯在拍攝女子的裙下錄像時遭發現,被告促手就擒。事件驚動警方,到場警員從被告的手提電話中發現了報案女子的裙下錄像。

5.機警的警員更要求到訪被告家中,繼續調查案件。搜屋期間,警方從電腦中發現四十七段(牽涉二十個申請人)被告在監誓期間偷拍申請人的不雅裙下錄像。

6.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確定以下數項案件特徵。

7.受害申請人全屬成年人士,被要求轉身時,一部分申請人獲告知原因是:被告正在處理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不便申請人觀看;其餘申請人則自以為轉身是宣誓中的正常步驟,故對轉身的要求沒有起疑。

8.除裙下錄像,被告偶而拍攝申請人的容貌和她們的身分證正面,這些個人資料最終亦轉載至被告家中的電腦之中。至於該電腦的安全性、防火牆的安全度等等問題,本席不得而知。

被告的個人資料和求情因素

9.被告於十年前畢業大學,之後更獲頒發「人力資源管理學碩士」學位。他已婚,育有兩名幼兒,分別3和5歲。他太太現時身懷第三胎,嬰兒預計本月下旬出生。事發後,被告辭退政府內的工作,喪失所有福利,他的前途亦因本案盡毀。

10.經家人勸勉,被告終於正視自己的問題和怪癖。過往一年多,他不停尋求精神和心理上的協助。

11.辯方呈堂的精神科報告指,因為當時養育孩子和家庭經濟壓力甚大,被告患上了「強逼症」,他藉「偷拍」來舒緩壓力。唯辯方確定,這並非卸責的藉口,因為每次案發時,被告均清楚了解自己的行為,他明知故犯,一錯再錯。

12.不過,本席同意報告中的結論,只要家人關顧和專家繼續協助,被告的重犯機會甚低。

考慮

13.控罪一的案情屬於一般在公眾場所內偷拍裙下錄像的情況,故本席採用法庭一貫的做法,判以數星期監禁。

14.至於餘下的二十項罪名,本席認為案情嚴重多了,原因如下。

15.首先,宣誓不能兒戲,就連嬉皮笑臉都不應該。反之,被告正正在女子們認真申請服務,在請求監誓員協助完成宣誓過程時下手,藉詞要求女子轉身,女子被蒙在鼓裡,遭被告偷拍裙下錄像。被告濫用權力,事件令人髮指。

16.再者,某些錄像包含受害人的容貌和身分證資料,若然錄像不慎外洩,廣泛流傳,這對無辜的女士打擊甚大。畢竟上訴庭在律政司司長訴鍾曜隆案中指出(CAAR 2/2012):—

「42. 法庭在多宗同類案件都強調,拍攝女子的行為十分嚴重。原因是該等行為令受害人感到不安,亦都公眾感到厭惡。法庭亦曾強調被告人拍得的不雅照片,可以長久保留、交換、發布、作商品出售,甚至可以用作威嚇受害人之用,能對受害人造成長期困擾。由於該等行為是對女性受害人尊嚴的侮辱 ….. 而為了阻嚇該些令人討厭的行為,法庭一般會採納約兩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即使被告人認罪,法庭亦會處以2至4星期的監禁判刑。」

17.不過,事件中被告並沒有觸碰事主,判刑便不應與觸碰或侵犯事主同日而語,法庭須取其平衡。

18.最後,主要基於濫權的原因,就個別控罪,本席採用6個月監期作為判刑起點。被告兩年內一而再、再而三共二十次犯案,行為可恥,本席認為採用33個月監期來處理全宗案件合理。被告盡早認罪,應依例獲得全數三分一的判罰扣減。

判刑

19.就控罪一,本席判處被告4星期監禁,其餘二十項控罪,則每項4個月;共二十一項控罪中的控罪一和控罪三的監期與控罪七的全數同期執行,剩下的十八項每項的監期中只有1個月與控罪七的分別執行。今天,本席共判處被告22個月即時監禁。

  ( 蘇文隆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