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艷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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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3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控罪, 經暫委裁判官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8月2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亦要求雙方在判案書頒下後就有關訟費作出書面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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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7/2016 [2018] HKCFI 8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22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42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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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3項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的控罪, 經暫委裁判官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判監8個月。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8月2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亦要求雙方在判案書頒下後就有關訟費作出書面陳述。 2.答辯人認為本上訴理據薄弱,以及本上訴根本沒有好的成功機會,認為上訴人應支付答辯人的訟費,估計訟費約為 $65,000 。上訴一方反對任何訟費的頒令,亦認為上訴理據是有其「合理勝算機會」。況且,上訴一方說如果上訴成功的話,「上訴人是得到香港大學臨床法律教育計劃義務協助及轉介處理本上訴,故此只會追討上訴人付出的墊支費用」。 控方案情 3.控罪指上訴人向3名控方證人虛假地表示會幫他們完成另類治療法 (骨療) 學位課程後,國家聯合大學 (UNU) 便會頒發另類治療法 (骨療) 學位給他們,而UNU授權「鄭博士健康教室」 (「鄭教室」) 舉辦骨療文憑課程。 4.在相關時段,上訴人是「鄭教室」的獨資經營者。2009年至2014年上訴人亦是恆浚有限公司 (恆浚) 的獨資經營者。「鄭教室」是恆浚的營業名稱。 5.第四控方證人尹崇安是UNU的創辦人,2008年他在澳洲註冊UNU。第五控方證人歐陽美華是UNU亞太中心的經理。第四和第五控方證人說他們在2011年4月已經通知上訴人UNU將會取消註冊。 6.控方指上訴人分別在2011年8月至9月、2012年3月和2012年4月以單張 (證物P5) 向3名控方證人介紹學位及文憑課程。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報讀學位課程而第三控方證人則報讀文憑課程。上訴人的公司簽發收據 (證物P3及P4) 給第二和第三控方證人。第四控方證人說他從2010年後便沒有為學生向UNU註冊登記,而UNU亦沒有向其他學生發出收生信。 上訴理據 7.簡單來說,上訴一方的理據是:
8.本席在本上訴判案書已經詳細道出本席判案的理據, 現不贅述。 9.在考慮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1]的法律原則,以及本案的案情,本席原先打算以簡易訟費處理方法,頒令上訴人支付部份(而不是全部)答辯人的訟費,特別是就上訴一方攻擊和批評在原審時,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這一點 [2] 。 10.本席考慮了上訴人的財政負擔,以及因本案所承受的壓力,再加上她是得到有關計劃的法律意見和支持而提出上訴,因此決定酌情不作出任何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單偉琛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柯伍陳律師事務所轉聘張達明訟辯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1] (2017) 20 HKCFAR 333 [2] 這宗上訴案件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2018] HKCFA 5 (FAMC 35/2017) 。終審法院駁回上訴,並且明確地指出訟辯律師有其專業責任,確保在沒有足夠基礎下,不會貿然對他人作出專業失當的指控: “Advocates have a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not to make allegations of flagrant incompetence without a proper basis.” (見判案書第18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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