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ishimatsu Construction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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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公司被控6項涉及建築地盤的規例的傳票,當中5項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罰款總共 $29,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9月2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認為上訴理據薄弱,要求雙方就上訴聆訊的訟費提交陳詞,以便本席在稍後時段就訟費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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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3/2015 [2018] HKCFI 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50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4年第34456–6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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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公司被控6項涉及建築地盤的規例的傳票,當中5項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被罰款總共 $29,000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9月2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認為上訴理據薄弱,要求雙方就上訴聆訊的訟費提交陳詞,以便本席在稍後時段就訟費作出決定。 控方案情 2.有關控方的案情,現簡述如下。 3.2011年11月,上訴人公司得到港鐵一份合約,作為油麻地至黃埔隧道及何文田站忠孝街地盤的建築地盤的承建商。 2012年12月,上訴人公司把地盤工程分判給恆記發展有限公司 (恆記) 。2013年1月恆記聘用控方第一證人為焊工。2014年3月,恆記向上訴人公司提供工人,包括控方第一證人。同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在地盤的泥坑內受傷。 4.有關的傳票的罪行詳情如下:
上訴理據 5.上訴一方的上訴理據可引述如下:
訟費的考慮 6.有關的訟費考慮原則可見於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5]一案,以及《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的一般原則條文。 7.本席在考慮上訴一方以及答辯人一方的陳詞, 決定酌情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林曉敏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品誠梅森律師事務所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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