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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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即騙取社會福利署的綜援,總額為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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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47/2017 [2018] HKDC 3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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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欺詐罪,即騙取社會福利署的綜援,總額為31萬餘元。 答辯 2.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於2001年1月開始,被告人及其丈夫和兩名兒子開始領取綜援。同年6月,她與丈夫離婚,繼續以單親身分領取綜援。由2005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每年都接受覆查。在每次覆查中,被告人作出聲明就她的收入或資產均沒有重大改變。 4.被告人於2012年6月1日起,主動提出終止綜援。由當天開始社署停止發放綜援給被告人。 5.於2015年5月,社署收到舉報,經過調查後,揭示被告人於2008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間,受僱為客戶服務員,每月收入介乎二千四百幾元至一萬五千幾元不等。另外,也發現被告人沒有呈報五個銀行戶口和六份保險單。 6.五個銀行戶口中的四個戶口於2010至2015年已結束,涉及的存款金額不高。六份保險單中的四份保單於2000年時已退保或失效。截至2008年10月,被告人資產的最高價值為港幣十萬零六千幾元。 7.在案發的七年間,被告人多取的綜援金額為三十一萬餘元。 求情 8.辯方指出,所涉及的保險單其實是用被告人姐姐的金錢買的。因為她姐姐是內地人士,不能購買本地的保險。被告人只屬於名義上保單持有人,她沒有任何實際得益或利益。若減去這份保單的價值,社署多付被告人的綜援金額應為224,457元。 9.控方也接納這點。 10.因此法庭會以二十二萬餘元的金額作為判刑的考慮。 被告人的背景 11.年54歲,已離婚,育有兩名兒子。她患有嚴重抑鬱,現時無業,她紀錄良好。 量刑 12.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3.本席考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惠淇(CAAR 6/2006)一案,上訴庭指出法庭需要考慮以下不同因素:—
14.同時法庭亦需考慮量刑原則:—
15.本席考慮以下幾項因素:—
16.本席考慮過有關的量刑原則,認為本案可判處監禁,但認為可以用社會服務令替代監禁。但由於被告人的健康狀況,不建議有任何的社會服務令。 17.法庭進一步考慮過之前所提及的十項因素,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可判予緩刑。 判刑 18.本席考慮過本案所有情況後,判處被告人監禁15個月,但准予緩刑3年。 賠償令 19.法庭下令被告人須賠償社署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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