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鴻飛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98/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March 2018.
1. 被告人是一名62歲無案底的男子,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爆竊罪罪成。
Cites 1 case
|
DCCC 898/2017 [2018] HKDC 4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98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是一名62歲無案底的男子,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爆竊罪罪成。 2.被賊人進入的涉案地方是酒樓2樓的一間員工更衣室,門上有個以紅字寫著「閒人免進」的牌,被盜去的物品是酒樓員工擺放在內的一雙皮鞋,這雙皮鞋一直未尋回。 3.該酒樓位於深水埗大坑東邨,樓高三層,2樓除提供客人用餐外,還有舞池供客人跳舞娛樂。在該酒樓工作的張經理在2017年7月22日凌晨4時下班,在該更衣室內穿回便服,把工作時所穿的一對黑皮鞋放在儲物櫃頂部便離開。 4.被告人是該酒樓的常客,案發當日,2017年7月22日下午二時許,被告人到酒樓光顧。從酒樓的閉路電視片段所見,到了一個階段,被告人離開自己所坐的檯,行往更衣室的方向,首先站在一邊四處張望,當時兩手空空,之後就走進員工更衣室。相隔六秒後,被告人走出更衣室,而手上卻拿著一對黑色鞋,走回自己的檯,並把鞋子放在檯下。 5.員工更衣室內擺放了員工物品及酒樓未使用的物資,例如啤酒、汽水,內有一個配有掛鎖的金屬儲物櫃、一條掛滿衣裳的衣服鐵通、一個載有多塊鋪檯用的桌面板子的架和一些雜物。 6.同日下午6時,張經理返回酒樓上班,到該員工更衣室打算更換衣服上班,發現皮鞋不翼而飛,於是急忙跑去買了一雙新皮鞋上班。稍後,張經理查看酒樓的閉路電視,發現是熟客所為。 7.兩日後,即7月24日晚上,被告人來到酒樓光顧的時候遭張經理質詢。被告人曾表示願意賠償,張經理說鞋子價值$900元,被告人表示那雙爛鞋不值$900元,雙方因為賠償問題談不攏,加上被告人曾表示過兩天才會付錢,張經理則堅持當晚要把事情解決,雙方爭持不下,最終驚動警方。 8.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人早年畢業於中文大學,獲得中文學士學位,曾當過幾份工作,在貿易公司工作,做過物業代理,亦曾在民政處任兼職活動幹事。他已婚,育有三名女兒,太太年前過身,被告人現與其中一名女兒居於馬鞍山,平時代女兒照顧孫兒,閒時被告人也會到事發的酒樓跳舞消遣。 9.律師強調,今次被告人犯案與他的性格不符。律師亦告知法庭,這類是屬於非住宅爆竊的罪行,根據有關量刑指引,在沒有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情況下,量刑考慮是30個月。 10.從案情可見,這處員工更衣室的門只能從內鎖上,換言之,別人從外推門便可進入(當門未有上鎖的時候),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地方主要是讓員工在內更衣之用。 11.其實從錄影片段所見,被告人進入更衣室後很快便走出來,相信被告人當時只是推門便進了去。本席認為這個情況可以視之為機會主義的爆竊罪行,在這情況下,法庭可以一個較30個月為低的量刑起點作考慮,再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這點,量刑起點可再進一步調低。 12.被告人所犯下的爆竊罪是嚴重罪行,雖然被告人犯案過程快速,但情節上而言都是嚴重的。酒樓以惹人注目的紅字警告牌向人表示地方不容許客人進入,但被告人仍然不顧警告,進入偷去人家的一雙鞋,本席不理解為何被告人這樣做,但他所犯下的都是屬於嚴重的罪行,本席看不到有好的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就這類罪行所頒下的量刑指引作出量刑。 13.考慮過所有能對被告人有利的情況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入獄18個月。另外,他須支付$500元賠償金予張經理,這$500元從被告人的擔保金中扣除。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89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