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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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即9.6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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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6/2017 [2018] HKDC 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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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被控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即9.66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答辯 2.被告人否認控罪。 背景 3.控方指稱,警員在上海街與豉油街一帶便裝巡邏,見到一名男子在上址徘徊。該男子之後會合了一名女子(即被告人)和另一男子。他們三人一起左轉入新填地街行。警員通知其他隊員,稍後在新填地街332號外截停他們。搜查期間,在被告人的紅色手袋內的內格中搜到涉案毒品。在拘捕及警誡時,被告人說:「啲毒品唔係我㗎,你問佢兩個喇。」 4.辯方不爭議在被告人的手袋內搜到毒品,但辯方的立場是有關的毒品不是被告人的,她不知道誰人將毒品放入她袋內。 審訊程序 5.控辯雙方呈上一份承認事實、被告人的手袋、涉案毒品、一些照片及被告人的警誡口供與錄影會面紀錄的謄本。 6.辯方呈上一份承認事實及一張街道地圖。 7.控方傳召一名警員作供,即拘捕被告人的警員。 8.被告人選擇作供,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控方案情撮要 拘捕警員的證供 9.事發當日下午四時許,警員與另外兩名隊員便裝巡邏。於下午4時43分,警員在豉油街與上海街交界見到一名男子(後知姓鄭),身穿短衫、短褲和拖鞋,在豉油街一帶徘徊,表現緊張。警員尾隨他,當男子鄭行至豉油街與新填地街交界時,男子鄭會合一名女子(即被告人)和另一名男子(後知姓曾)。 10.他們三人一起左轉入新填地街往油麻地方向行,三人肩並肩、並排而行,被告人在中間。三人互有傾談和左右張望,被告人右肩孭住一個紅色手袋,即控方證物P3,並以右手臂緊緊夾住手袋。警員通知其他隊員,當其他隊員到場後,在新填地街332號外截停被告人及該兩名男子。 11.警員負責向被告人查問,女警長先向被告人搜身,沒有任何發現。之後警員搜查被告人的手袋,在手袋內唯一的小格中搜到一包白色晶狀物體,及另一個膠袋內藏有十個小包的晶狀物體(即控方證物P4至P8),正如P10第3張相片所見。該小格內沒有其他東西。該小格沒有拉鍊。袋內其餘的空間戴有被告人的個人財物,例如手機、手提電話、銀包等等。 12.警員向被告人宣布拘捕,罪名為藏毒罪。警誡下,被告人說:「啲毒品唔係我㗎,你問佢兩個喇。」同時用手指指住該兩名男子。之後被告人突然側身躺在地上,警員叫她起來,初時被告人沒有反應,過了一會,被告人自己站起來。警員將一干人等帶返警署。 13.警員在警署內,將從手袋內所撿獲的毒品,交由值日官保管及處理。警員向被告人補錄警誡口供(即P1)。 辯方案情撮要 14.被告人稱做二手手袋買賣,也售賣一些手錶、手鈪等。她家住柴灣。事發當日下午,她乘搭巴士在旺角雅蘭中心站下車,她打算到旺角的五金店買玻璃膠,價值約二十元左右。 15.她行經上海街與豉油街一間便利店,入內拿了一支飲品和一份三文治,拉開手袋(即P3)的拉鍊,取出銀包付款。付款後,她沒有拉上手袋的拉鍊,手袋是打開的。右手拿住飲品,左手拿住三文治,邊飲邊食。她站在便利店外的雜誌架旁,將P3手袋從右肩垂下來,手袋便放在右腳旁邊的地上,而手袋的拉鍊仍然打開,她專心看雜誌。 16.看了數分鐘後,突然間,一名男子在她左邊拍了她左邊一下,叫了一聲 “Winnie”,被告人自己的英文名也叫做 “Winnie”,但她認不得該名男子(這男子就是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稱的男子曾)。 17.她們的對話如下:曾說:「妳認唔認得我?我幾個月前見過妳嘅呢。」曾又說:「我叫阿寶。」被告人正在想在那裡見過他。曾說:「妳去邊度呀?」被告人答:「去新填地街附近,搵五金鋪買啲嘢。」曾說:「買乜嘢?」被告人答:「想去新填地街啲五金鋪度買玻璃膠。」曾又說:「我都約咗個朋友喺附近,佢應該知道邊度有得買又平又靚嘅玻璃膠。」 18.他們一起離開便利店門口,被告人將飲品和吃剩的三文治丟入路旁的垃圾桶,右肩孭住手袋,男子曾在她左邊一起行向新填地街。當他們差不多行到新填地街時,另一名男子(即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稱的男子鄭)向男子曾望了一眼,男子鄭便行去被告人的右邊,而男子曾在被告人的左邊,三人一起並排左轉入新填地街。 19.期間,大家互有交談,被告人說要買玻璃膠,也左右張望。三人一起行時,在她右邊的男子鄭手握拳頭狀,不時壓向被告人的右邊身,想扯她的手袋。被告人用右手臂緊緊夾住手袋,又想推開男子鄭,不想與男子鄭的左邊身有接觸。 20.當警員搜查手袋時,在袋中的內格搜到涉案物品。被告人不知道內格有該些物品。袋內其餘的空間放有一部iPad、手提電話、兩個充電寶、USB線、紙巾、香水、化粧品、銀包和筆等等的物品。整個手袋裝得滿滿的。 21.在警誡後,被告人說:「啲毒品唔係我㗎。」她解釋因為當時警員拘捕她時說,懷疑她藏有毒品,所以她答「啲毒品」。她指住該兩名男子,因為手袋內一直沒有任何毒品。在警員截停之前,該兩名男子出現在她身邊,所以她相信該些毒品與該兩名男子有關。 22.以她記得,在便利店外面,男子曾一直站在她左邊,沒有貼近過在她右手邊地上的手袋。她在店外看雜誌的幾分鐘期間,有人在她左邊或右邊經過。也有人蹲下身子,但她沒有留意該人有否接觸過她的手袋。 23.在盤問下,她確認在便利店付款時,手袋的內格沒有任何東西。當她看雜誌時,將手袋放在右邊腳旁的地上。她表示在數個月之前也曾經試過在看東西時將手袋放在地上,整個袋被人拿走了。 證供分析 24.本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須證明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水平。辯方毋須證明任何事情。 25.辯方主動提出,被告人在1996年有一次醉酒駕駛的紀錄。本席考慮過,這紀錄已二十二年前,性質不嚴重。本席以被告人紀錄良好考慮,也提醒自己有關Berrada的指引。 26.就住拘捕警員的證供,辯方沒有特別爭議。本席小心考慮過,認為他當時便裝巡邏,特意專心觀察街上可疑的人士,本席認為警員如實向法庭準確地說出當日的事發經過。本席裁定,他是一位誠實、可信可靠的證人,法庭接納他的證供。 被告人的說法 27.本席分析過,指出以下各點:—
28.綜觀被告人的證供,本席認為她的證供既不合邏輯,也不合情理,實難以令人置信。本席不相信她買玻璃膠的講法,也不相信毒品是他人放入她袋內的講法。本席考慮過,裁定警誡下的回應,只屬開脫,諉過於人,完全不可信。 29.本席提醒自己,即使拒絕接納被告人的證供,法庭必須小心考慮番控方的證供,是否足以證明到有關的控罪。 指紋證供 30.根據承認事實D2,P4至P8的膠袋沒有被告人的指紋。本席認為這點既不能協助到控方,亦幫不到辯方。任何人接觸一件物件時,是否會留下指紋需視乎不同的情況,例如手指的表面、接觸的角度、如何接觸物品等等。沒有留下指紋不等同沒有接觸過某些物品,因為接觸也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方法。 控罪的考慮 31.在接納及倚賴控方的證供後,法庭特定考慮HKSAR v Wong Suet Hau(CACC 366/2000)一案的法律原則。本席指出以下各點:—
32.基於以上的考慮、分析,本席認為法庭可以得出一個唯一以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被告人當時不單止管有該些毒品,也知道其性質,且是作販運用途的。 結論 33.在考慮過本案所有證供後,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本控罪,裁定被告人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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