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華力琪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86/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April 2018.

1. 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Case No.DCCC 286/2017[2018] HKDC 49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8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86/2017

[2018] HKDC 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28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華力琪WALIA Ravi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8年4月18日
出席人士: 楊明鳳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振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勞超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控罪一

2.案發地點是沙田沙角村邨沙角街地下一間魚檔。

3.2016年9月29日晚上七時許,魚檔的東主關鋪。由於閘門機件問題,他只能夠把鐵閘落一半,之後便離開。翌日早上,東主發現放在雪櫃內的一袋總值$2,500元的零錢散紙被盜。

4.沙角街市內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在2016年9月29日晚上大約九時許爬入涉案的魚檔,離開時被告手上拿著一袋東西。

5.一天後(即9月30日),警方在沙田沙角邨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他因為一時貪心才進入沙角街市魚檔內偷竊。

6.警方在被告家中撿取被告在竊案時所穿著的衣服。

7.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在閉路電視拍攝到的男子便是被告本人。

8.2016年10月1日被告得到保釋外出。

控罪三

9.案發地點是沙田沙角邨沙燕樓5樓的一間士多房。姓的事主在士多房儲存他的個人物品,其中包括放置在一個膠袋內載有一部遙控航拍機(價值約$900元)及三盒日本模型(價值約$4,100元)。

10.2017年1月10日,姓的事主發現士多房門被打開。那士多門的鎖亦被剪斷。士多房內有搜掠的痕跡,而前述的物品亦被偷去。

11.2017年1月15日,警方在被告在沙田沙角邨的居所內拘捕被告,並且在單位內的床上撿取一部黑白色的航拍機、一個白色的遙遠控制器、兩包模型飛機槳葉、兩包槳葉及十粒螺絲、一本說明書、一張說明書及一張16GB的SD卡。姓的事主確認,前述的遙控航拍機和配件是他的失物。

12.被告在初時的警誡下說這些物品是他購買。後來在錄影會面中,被告聲稱這些物品是在士多房外的地上撿起。

求情理由

13.辯方呈上一個求情文件冊,原先總共有11項文件,後來辯方在法庭上再加上一封基督教護教中心的信函、一封佳運工程公司的信件以及被告妻子的求情信,總共有14份。

14.被告現年38歲,中五程度,在香港出生,有案底,已婚,有一名6歲的女兒。

15.今天,被告的媽媽、嫂嫂和親友亦到庭支持被告。被告的姪兒對被告有很好的評價,而被告亦坦白認罪,願意賠償。

16.辯方說被告將來會改過自新,造福社群。辯方要求法庭能夠把兩項判刑大部分同期執行,亦希望法庭索取感化報告。在法庭的查詢下,辯方說被告在2015年7月在區域法院的定罪是由非法入屋罪修訂為盜竊罪,被判監4個月,緩刑兩年。被告是承認該項修訂下的盜竊罪而被判刑。辯方希望法庭能夠重輕發落。

判刑

17.在被告的求情文件冊中,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因為犯案感到歉疚,而被告的母親亦因此而飽受煎熬,這樣令被告感到痛心。被告說他不會再犯事。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被告不是一個本質壞的兒子,對母親照顧有嘉。被告亦幫助因意外而傷殘的兄長的家庭。

18.被告的妻子在她的求情信中說被告積極投入社會,維持家計,曾因工受傷,偶有借酒消愁,現正積極參加聖經班,深切反省,對犯案而令家中煩憂感到愧疚。被告的妻子亦說被告因為意志不堅,加上酒醉才犯案。

19.本席相信被告的本質並不太差,亦是一個會照顧姪兒、親人的有心人,但是被告並不是第一次犯案。被告在1998年5月開始總共有17項定罪,當中三項涉及藏毒,而兩項涉及企圖爆竊和爆竊罪。

20.被告在2015年的7月13日得到法庭寬大處理,因盜竊罪而判監4個月,緩刑兩年。但被告並不珍惜這機會,並不痛定思痛,反而在緩刑期間干犯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緩刑期理論上是在2017年的7月12日屆滿。第一項控罪是在2016年的9月29日發生,即是說被告在緩刑令一年多便犯案。但被告一錯再錯,在緩刑令期間和在第一項控罪的保釋期間再干犯第三項控罪。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21.一般而言,非住宅單位的爆竊案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被告已經有兩項相同的前科,亦曾經違反另一項緩刑令(案件編號DCCC 782/2012)。

22.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就第一項和第三項控罪,仍然以兩年半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20個月。

23.在整體量刑的原則下,第三項控罪雖然是涉及價值較少的失物,但第三項控罪畢竟是在被告保釋期間和在緩刑令期間再干犯的罪行,而且第三項控罪的日期和地點亦有所不同,因此本席頒令第三項判刑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就這兩項判刑,總刑期是26個月。

24.另一方面,被告干犯本案而抵觸早前兩年的緩刑令。由於被告是在緩刑令已經過了大約一年半多的時間犯案,本席決定撤銷早前的緩刑令,但亦打算從輕發落,不會全數加監4個月,而是加監1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27個月。

25.辯方說被告願意賠償事主損失,但未能提供確切的賠償金額和在合理的時段賠償,因此本席決定不會頒下賠償令。

26.本席亦切實希望,如果有如辯方大律師所言,被告今次真是改過自新,亦有如被告的嫂嫂、大家姐、兩位姪兒在求情信中所言,被告應該自己給自己一條光明的路,從黑暗的路走出來。不少宗教人士從接觸被告而覺得被告有心悔改,從宗教得到力量,在生命中走回正路,這些亦是本席所樂見的。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