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22/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April 2018.
1. 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
DCCC 622/2017 [2018] HKDC 5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622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他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經審訊後,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2.被告人今年71歲,為一名自僱人士,從事工程工作,平均收入每月15,000元。他在意外前並無任何刑事紀錄。 3.他持駕駛執照五十年,紀錄良好,唯一是他於2015年3月3日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被判罰款900元。而案發當日於2016年12月25日,即1年9個月後。 4.辯方律師呈上數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人親屬、前僱員、好友及同村村長撰寫。總括來說,他們指被告人為人愛家庭、顧下屬、樂於助人,並對因此意外導致他人死亡此事感到內疚、情緒低落,要求法庭不要判被告人入獄服刑。 5.就不小心駕駛定罪,法庭沒有判刑指引,法庭須就每件事的情況作出判刑考慮。不小心駕駛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6.本席在裁決時已作出事實裁決,在此不多重述。綜合來說,根據閉路電視錄像顯示,被告人在有關十字路口交通燈前停下,車前未有其他車輛,直至交通燈轉綠色時才開始右轉,期間駕駛態度未有異樣。在十字路口範圍上也讓相反方向直行的紅色小巴先過後才繼續右轉。 7.雙方同意意外當日天晴、日照充足、路面乾爽、交通流量稀疏。從閉路電視錄像範圍可見,先是大棠路北向南死者單車左轉,跟著便是被告人車右轉入合益路,而雙方皆離開閉路電視範圍,隨即見被告人車後剎車燈亮,即意外已發生了。 8.正如本席在裁決時指出,當紅色小巴超越被告人車後,死者單車其時由大棠路由北向南左轉入合益路,當時那北向南的大棠路上,除死者單車外,沒有其他車輛,被告人看死者單車未有受任何阻礙,除了車內擋風玻璃左邊那A柱,被告人應可清楚毫無阻擋注意到死者單車。 9.正如前述,意外當天天晴,路面乾爽,根據呈堂圖片證物P1等顯示,發生意外位置乃在十字路口的黃格內。從閉路電視錄像可見,被告人應可清楚見到死者單車的時間到上述剎車燈亮起,中間約有四至五秒的時間。 10.被告人意外後向到場調查高級警員23120指出死者單車突然出現,即被告人在此時段內乃未能察覺死者單車存在。被告人車輛由交通燈起行是綠色,沒有證據顯示針對他方向行駛的交通燈在意外時已轉,故對被告人最有利的推斷為死者單車應在沒遵守交通燈號的情況下行駛而左轉。但即使如此,被告人失去注意力的時段於不小心駕駛案件來說也算頗長,明顯在右轉的過程中,尤其在紅小巴駛過後,被告人整段時間未能察覺死者單車的存在。實際上,閉路電視可見死者單車在被告人車較早已轉入合益路口,在意外前的時間,死者單車的速度也是一般平穩的。 11.在此意外中,法庭不能忽略事實上該意外導致死者失去生命。當然,本席提醒自己,在判刑時最重要評核為被告人的罪責,這是最基本的考慮。但正如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梁朝宇,CAAR 5/2011判詞第33段及34段指出:雖然在駕駛罪行案件中判刑的最基本考慮為被告的受指責的駕駛行徑,但也不減損法庭對該駕駛態度導致後果此事實作判刑的有關考慮,判刑的法官不能對該意外導致死亡此事實視若無睹。案件為R v Morling[1998] 1 Cr App 421及 R v Simmonds [1999] 2 Cr App 18。 12.在任何不小心駕駛案件中,法庭在判刑時應要考慮該不小心駕駛可能導致的後果及實際導致的後果。在此案中,本席注意到被告人不是唯一犯錯而導致意外的人。案件前,被告人是一個品格良好的人,而他及個人因此事件也受了很大的打撃。當然,本席也沒忘記死者失去生命及對死者家屬而言失去了死者,對他們也有更大的衝擊。在判刑時,本席需要考慮懲罰、威懾及譴責的原則,以作出最平衡、均衡相稱、合符比例的公平判刑。本席也要考慮對死者及其家人的申訴及怨恨。案件為SJ v Sze Sum [2014] 5 HKLRD 645 26段第650頁。 13.本席經考慮本案上述的情況,被告人的罪責及意外後果等,認為唯一公平、合適的刑期為監禁式的刑期,適當的刑期起點為3個月,因被告人盡早認罪,可得三分一刑期折扣,即判被告人入獄兩個月。但同時,本席相對其他一些一剎那的失去專注駕駛態度的案件,被告人在此案中失去專注時間較長,而當時被告人及死者單車附近的交通疏落及意外的後果等,被告人的罪責明顯較一般不小心駕駛案件嚴重。但同時,本席注意到被告人的年紀及個人有力的求情,包括四十多年來良好駕駛紀錄,雖於2016年有不小心駕駛的定罪,及其真誠悔意。本席認為被告人有著實、實際的機會改過,在此特殊情況下,現判被告人入獄兩個月,緩刑兩年。 14.另由於停牌令基本是前瞻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目的是要保障大眾不受被告人駕駛而導致的危險。在本案中,考慮到被告人在本案中的駕駛態度,停牌24個月是適合的。故本席現命令被告人不得在今天起24個月內持有或申請任何類別車輛的駕駛執照。本席亦希望被告人反省、究查自己在過去四十多年來的良好駕駛紀錄,為何在短時間內兩次有不小心駕駛定罪,其中包括今次的明顯是失去專注的原因的問題,是否源自自己因年紀或其他身體狀況造成,以免歷史重演,以保障道路使用者及自己的安危。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62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