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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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刑事恐嚇罪,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 條(「控罪一」),而第二項控罪為勒索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23(1)及(3) 條(「控罪二」)。他否認兩項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二罪名成立,判監10個月。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HCMA 630/2017[2018] HKCFI 111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May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630/2017

[2018] HKCFI 11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7年第63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2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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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德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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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8年3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18年5月2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被控兩項控罪。第一項控罪為刑事恐嚇罪,違反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 條(「控罪一」),而第二項控罪為勒索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 第23(1)及(3) 條(「控罪二」)。他否認兩項控罪,於審訊後被裁定控罪一罪名不成立,但控罪二罪名成立,判監10個月。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X為一性工作者,因為上訴人光顧她而兩人認識及成為朋友。兩人閒時會互相通電話及互傳語音或文字訊息,談及私事。有關的訊息紀錄及語音謄本都呈堂為證據。

4.X不讓家人及朋友知道她的工作。涉案事件發生於一次性交易之後。該交易的共識是X於2017年5月25日凌晨開始陪伴上訴人10小時及提供性服務。基於朋友關係,X於5月24日與上訴人晚飯後才到尖沙咀一間酒店過夜。上訴人提出兩人翌日早上在酒店早餐後才離去。X同意。

5.晚上兩人性交一次,但早上起來時,上訴人「黑口黑面」,著X離開。當X走出房間後,上訴人突然追上來說一起吃早餐,但在前往酒店餐廳途中,上訴人突然說:「我哋以後唔好見啦。」

6.X走出酒店後,上訴人又追上她要求一起吃早餐。於是兩人一起走,但上訴人突然將手中的雨傘扔到地上,及踢路上的垃圾桶。X指上訴人神經病及恐怖。上訴人著令X離開,X於是回家。

7.回到家中,X接到上訴人來電及訊息。在電話中,上訴人一時說會將X的往事及照片放上網,一時又說會在吃早餐時將他手機中X的照片刪除。最終兩人到了尖沙咀吉野家吃早餐。

8.吃早餐時,上訴人說想與X拍拖,但X拒絕。上訴人一時說做朋友算了,一時又說要與X一起,否則會將她的照片上載互聯網。最後上訴人在他的兩部手機上做了一些動作,並表示已從兩部手機中刪除了X的照片。上訴人說他會久不久光顧X,又說與X再做朋友。

9.X回到家後,由1151時至2214時期間,收到上訴人信息,當中上訴人要脅把X的照片及個人故事上載互聯網。有關的過程精簡地在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列出:

『回到家後,由1151時至2214時,X又收到來自被告人的訊息X也有回應(控方證物P4及MFI-1),當中,被告人要脅把X的相片及個人故事放上網,包括「其實我一早已經將相放咗上e~mail收藏,不過唔使打畀我我係唔會聽」(1151時);「其實知唔知點解我唔happy 原意起身後搞多次點知你玩〔換〕晒衫」(1214時);又兩度表示:「畀你搞到個心好痛,想我開心返麻煩今晚十二點前入番一萬元去我戶D(口)」(1214時及1417時);「妳d相好快喺141同高登都有得睇」(1621時);「吾好怪我」(1621時);當X問:「你依家有我裸照咩」(1644時);被告人回應:「就係有」 「不過我依家慢慢折磨你」(1650時);「我將你朋友那些放埋上去,正嗎」(1653時);「你咁多熟客轉頭叫人畀你睇」(1659時);「當日同Rain一齊就係冇攞相」(1700時);「唔知你怎樣面對家人朋友呢」(1716時); 1851至1903時之間,被告人傳送了六張X的個人及與朋一起的生活照;「以前的男朋友真係慘原來自己條女係雞 遲下將你嘅故仔寫上網先」(1911時);「唔記得同你講其實呢個號碼都係我」(2126時);「好快你媽咪會連間公屋都冇埋怪只怪當初你乜嘢都講比我知」。』

10.X最後將事件報警及上訴人被拘捕。

上訴人案情

11.上訴人33歲。他作供指於2017年5月24日時,他與X是「超越咗朋友,介乎男女朋友間嘅關係。」5月25日事發時,他因一時衝動,意氣用事地發出上述的訊息予X,而他索取的一萬元是他於4月30日借給X的,讓她交租及看醫生。他認為既然兩人分手,就要求X將錢歸還。

12.就5月25日的性交易,上訴人指二人的共識是早上8時30分起床後會再進行一次性交,但X卻穿好衣服準備離開。他感到不開心。

13.他形容他與X的關係是「朋友或情侶」及「都係男女朋友」。他同意在電話訊息中沒有提到4月30日的借款及他當時是要求還款。

上訴理由

14.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以恫嚇方式作出不當的要求;

(二)    裁判官錯誤地信納X及控方第二證人,即女警15518,皆為誠實可靠證人;及

(三)    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15.他就判刑的上訴理由如下:

(一)    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及有良好的品格;

(二)    裁判官沒有適當地考慮本案的特殊案情;

(三)    裁判官沒有充分或妥當地考慮其他非監禁式刑罰;

(四)    裁判官沒有充分地考慮上訴人有悔意;及

(五)    刑罰明顯過重及/或不合法律原則。

恫嚇

16.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指上訴人向X索取一萬元與上訴人說他要把X的生活照片上載互聯網及公開其性工作者身分是兩件獨立的事件,當中並沒有關連。資深大律師指在WhatsApp對話中,上訴人從來沒有說過如果X不給予他一萬元就會做出上述上載互聯網及公開X性工作者身分的事。

17.資深大律師進一步指涉案的照片只是生活照及沒有色情的成分。他列出了有關的WhatsApp訊息:

「1151時『其實我一早已經將相放左上e-mail收藏,不過唔駛打比我,我係唔會聽係你不守承諾在先,哈哈』

1205時『放心,我唔會放上網』

1206時『睇下我會唔會比雷劈』

1206時『我真心對你,竟然比你玩弄』

1214時『已回到家,e-mail既相已全部刪除』」

18.他強調在訊息中上訴人告知X他已把她的照片刪除,並指出上訴人如要以恫嚇方式向X索取一萬元的話,根本就不會這樣告訴X。

19.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的說法是正確的,上訴人確實沒有對X說如果她不給那一萬元,他就會在互聯網上上載她的照片及公開她是性工作者的身分。但正如答辯人所指出就有關控罪而言,必須將本案的背景及證據作整體的考慮。這亦正是裁判官在本案的裁決中的做法。

20.從X的證供及WhatsApp的內容可以見到,上訴人是一個善變和態度反覆的人。這一點明顯地會增加X的恐懼感,因為她不知道上訴人那一句話是真的及下一步會做些甚麼。當然,這並非案中最重要的爭論點,因為案中的關鍵是上訴人是否意圖以恫嚇的方式迫使X付給他一萬元。

21.裁判官經過仔細的分析後,認為X根本並沒如上訴人作供所指借了一萬元予X及他索取的並非是這一萬元的還款,也非上訴人認為X違約而向X所追討的退款或是X主動提出的退款。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所索取的這一萬元是不當的要求。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決完全正確,因此如上文所指出,關鍵就是上訴人的意圖。

22.根據WhatsApp訊息,上訴人在當日離開酒店後,於0937時發訊息予X,內容是:「妳放心,你既往事同靚相好快有好多人睇到」。X作供指跟著她與上訴人通電話,而上訴人要求她與他一齊吃早餐及會將X的相片從他的手機內刪除。她於是如上文所述與上訴人在吉野家吃早餐。當時X拒絕上訴人提出與她拍拖的請求,而上訴人說:「唔得呀,我哋要一齊呀,你唔好逼我呀,如果唔係,你啲相又會放上網嘞。」

23.雖然上訴人當時佯作把X的相片從他的手機中刪除,但很明顯他是要以威逼利誘的手段迫使X與他一起,因為他之後於1151時發WhatsApp給X指他已將相片收藏在email內,並指X不守承諾。

24.之後在WhatsApp中,上訴人一方面指X玩弄他,咎由自取,另一方面又指已把email的相片刪除。

25.上訴人進一步發WhatsApp指他不開心是因為那天他的原意是起床後,再「搞多次」,怎知道X已換了衣服。明顯地上訴人的意思是當日因為X穿好衣服,沒有與他再次性交而不開心。在緊接這WhatsApp訊息的訊息中,上訴人指X弄到他很心痛,如想令他再次開心的話就要在12時前存一萬元到他的戶口。

26.雖然上訴人在訊息中向X道歉及指相片已刪除,但之後卻指責X仍用來電管家封鎖他,及一字不漏地重複他要X在12時前存一萬元到他的戶口的訊息。

27.之後,上訴人又以WhatsApp指責X不接聽他的電話及仍封鎖他,及在訊息中指X的相片很快就會在141及高登都可以看到,並說X不要怪他。上訴人更指他有X裸照,及會把X朋友的相片也上載,令X不知如何面對家人和朋友。上訴人進一步指X的前度男友在知道X是妓女後會感覺很慘。他會將X的故事上載至互聯網,而很快X的母親也會失去她的公屋。

28.在這些WhatsApp的訊息中,明顯地上訴人指X令到他不開心,因為在上述的性交易中沒有進行第二次的性行為,而字裡行間也顯示出上訴人是不滿意X拒絕接受他的感情及以電子管家封鎖了他。他要X以一萬元令他再開心。上訴人亦同時威脅要將X的相片及她的故事,甚至X朋友的相片上載互聯網,使人知道X是一名性工作者,令X不能面對家人及朋友。上訴人更威脅以此令X的母親失去公屋。雖然上訴人沒有指這些會是X不付給他一萬元的後果,但從WhatsApp訊息的整體內容可以看出,上訴人的意圖毫無疑問是要以這方式威脅X付給他一萬元。

29.X確實地感到恐慌及以WhatsApp查問上訴人有沒有在141或其他網站上載了她的相片。雖然上訴人回應說X的同事不會知道及見到並向X道歉,但上訴人在這些WhatsApp訊息中,一直都是反反覆覆的。

30.正如裁判官所指出,上訴人知道要求這一萬元根本就是不當的要求,而他這樣做毫無疑問是要令到自己得益。再者,他沒有可能會相信威脅暴露X是性工作者的恫嚇行為,是加強這要求的適當手段。事實上,當上訴人意圖以這些恫嚇行為迫使X付給他一萬元及將其付諸實行時,他已觸犯了勒索的罪行。

31.上訴人的反覆行為出現了多次,明顯地並非要停止威脅X,而是將X置於驚恐和不知所措的境地。他的這個行為根本就改變不了他意圖以恫嚇方式去迫使X付給他一萬元的事實,而X一直都因為上訴人的行為而感到恐慌,以致最終報警處理。

32.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事實裁定

33.上訴人指X與控方第二證人,即替X錄取證人陳述書的女警員的證供有著不可磨合的分歧。X指在錄取過程中,有一位男警察說很多X所說的事情都不需要記錄在證人陳述書上。X進一步指她有告訴女警員有關上訴人在吉野家對她說會將她的照片上載互聯網的事,而她確認她的證人陳述書中沒有提及這事。控方第二證人否認有這個男警察的存在及指她已把X所說的,全部記錄在她的證人陳述書內,而X並沒有告訴她在吉野家時,上訴人有說要將X的相片上載互聯網。

34.X及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確實有這方面的分歧。就著在吉野家發生的事的分歧,其實控辯雙方都沒有爭議上訴人確實有說他會把X的相片上載到互聯網,而X與上訴人之間的WhatsApp訊息亦充分地證明了這一點。因此,上訴人是在吉野家已提出,或在WhatsApp才提出根本就並非案中的重要爭議事項。同樣地,有沒有這個男警員的存在也並非審訊中的重點。

35.不同的證人憑他們獨立的記憶作供,出現分歧是常有的。本席認為上述的兩個分歧根本不會影響X及控方第二證人在重要事項上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這也解釋因何裁判官指這些都只涉及事件的枝節及背景及裁定兩位控方證人都誠實可靠。

36.裁判官耳聞目睹兩位控方證人作證的過程,因此更能準確評估她們的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本席認為沒有理由加以干預。

37.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定罪不安全不穩妥

38.上訴理由(三)指定罪不安全不穩妥是綜合其他上訴理由而提出的,因此也不成立。

39.本案中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以恫嚇的手段,即要脅將X的相片及性工作者身份上載互聯網,迫使X付給他一萬元。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上訴沒有足夠的理據。

上訴人的良好品格及悔意和案件性質

40.就刑罰上訴的上訴理由(一)及(四),分別指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和有良好品格及有悔意,其實裁判官已仔細地考慮了。她特別指出,感化主任報告就上訴人對X的同情及悔意形容為「淺薄」。從整個案件及上訴人的表現來看,本席認為感化報告的形容已非常的寬仁。本席根本就看不出上訴人有任何的悔意。

41.至於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和有著良好品格這一點,可以與上訴理由(二)中指本案性質特殊的說法一併處理。

42.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指涉案的一萬元是X向上訴人提議,而不是上訴人向X提出或要求。他的說法並不正確。雖然X作供時同意辯方指是她首先提出有關金錢的事的說法,但她只是查問上訴人的目的是否想索取金錢。上訴人的大律師審訊時,就這點盤問X的過程是這樣的:

「問: 阿祥個WhatsApp大概咁嘅意思,就話『我會把你嘅故事同埋相片擺上網』。

答: 係呀,係呀,係呀。

問: 之後你就打電話畀阿祥嘅,就話嗰10,000鈫可以畀番阿祥,但係就係叫阿祥將呢啲相片拆除嘅?

答: 我唔係咁講,我話『你想點樣呀?你係咪想要錢呀?』我有咁樣講過嘅,但係我冇提及過10,000鈫。

問: 咁跟住你就同阿祥講話啲相要拆除嘅,喺電話度。

答: 係呀,係呀。

問: 咁即係要唔要錢嗰度係你先提議喇喎?

答: 我話『咁你係咪想要啲錢呀?你』...

問: 咁即係你先提議嘅,係咪?

答: 我提議過囉。

問: 係你先提議嘅?

答: 係。

問: 之後就係互相就約番喺尖沙咀度等嘅?9點幾離開咗酒店喇。

答: 係。

問: 大家分開咗喇,然之後大概係...

答: 跟住去咗吉野家。」

答問中所指的「阿祥」就是上訴人。

43.上訴人要脅要將X的故事及相片上載互聯網,X自然地會想知道上訴人的意圖到底是甚麼。她查問上訴人是否想要索取金錢是完全合乎情理的做法。從盤問的說話可以清地見到,X並不是提出要付錢給上訴人而是要探討上訴人要脅她的目的。X堅決地指出她沒有提及一萬元。這也證明了X提問上訴人是否要索取金錢時的確是這個心態。因此案件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案件特殊的情況。

44.相反地,案件卻有著裁判官所指醜惡及邪惡的特殊性質。她援引了英國上訴庭Lord Lane CJ在R v Hadjou 11 Cr App R(S) 29一案中指勒索案涉及試圖謀殺其他人的靈魂的說法。其實勒索案的醜惡和邪惡更在於受害人往往有所忌畏,因為一些羞於啟齒或不能予以公開的私隱或秘密,而不敢將事件報警求助,以致不法之徒能有機可乘。受害人要有很大的決心和勇氣才能克服這個困難。由此可見要將這類罪犯繩之於法,其實並不容易,因此須判以阻嚇式的刑罰。

45.上訴理由(一)、(二)及(四)皆不成立。

非監禁刑罰

46.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指上訴人的背景、穩定工作、良好品格及悔意符合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各種因素。他在上訴理由(三)中批評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這一個判刑選擇或其他非監禁式的刑罰。正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這類罪行須判以阻嚇式的刑罰,而上訴人根本沒有表現半點悔意。

47.在本案中,如果X不是冒著被揭發身為性工作者的風險而將事件報警,上訴人就會逍遙法外。上訴人的行為毫無疑問令到X陷於一個恐懼和無助的境地。這自然使案件的情節更為惡劣。在這情況,即時入獄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48.本席認為10月監禁適當地反映上訴人的刑責及並非如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五)所指明顯地過重或違反法律原則。

49.上訴理由(三)及(五)皆不成立。

50.上訴人的刑罰上訴缺乏理據支持。

總結

51.定罪及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何敦麥至理鮑富律師延聘黃敏傑資深大律師及許卓倫大律師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