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香港終審庭及另四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185/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May 2018.
1. 本上訴原訂於2018年3月13日進行聆訊。2018年3月11日,原告人以信件通知法庭,由於他當日身處外地及遺失個人旅遊證件,所以未能如期回到香港出席聆訊。因此,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2018年3月12日作出命令,將聆訊日期押後至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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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85/2017 [2018] HKCA 3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85號 (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7年第244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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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上訴原訂於2018年3月13日進行聆訊。2018年3月11日,原告人以信件通知法庭,由於他當日身處外地及遺失個人旅遊證件,所以未能如期回到香港出席聆訊。因此,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在2018年3月12日作出命令,將聆訊日期押後至2018年6月1日。 2.2018年3月16日,原告人去信本庭,表示在2018年6月1日期間因要往外公幹而未能出席,以及將聘用一外籍大律師,所以要求再押後聆訊日期。 3.2018年3月19日,張法官命令如下:
4.2018年5月14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向本庭申請押後本案的聆訊日期。原告人聲稱:
5.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理據無一成立:
6.總而言之,本庭認為原告人未有足夠理由說服本庭押後2018年6月1日的聆訊。因此,本庭駁回原告人之申請,上訴仍然會在2018年6月1日進行聆訊。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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