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對 香港終審庭及另四人
|
CACV 185/2017 [2018] HKCA 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85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2017年第24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在2018年6月1日上訴庭駁回本上訴並於2018年6月7日頒下判案書。 2.在2018年6月28日,原告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在2018年8月27日,原告人存檔傳票申請修改他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 3.本庭批准該傳票之申請,現按修訂後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綱要審理原告人要求上訴至終審法院的上訴許可申請。 4.按《實務指示2.1》第3段,本庭根據已呈交的文件,不經口頭聆訊來處理和裁定原告人的申請。 5.本庭已閱讀原告人存檔的文件。 6.終審法院的上訴不是貿然容讓訴訟人上訴的渠道,訴訟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法庭才可考慮給予上訴許可。該條例規定:
7.本庭認為原告人的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沒有列出具有任何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問題。他在該通知書陳述的問題如下:
8.這些問題均涉及本案之獨特案情,不渉及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 9.再者,正如上訴庭在2018年6月7日判案理由書第11段指出,按《基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原告人不可以針對被告人等提出本訴訟。他擬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成功的機會。 10.考慮過原告人的修訂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陳詞後,本庭認為原告人未能滿足《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的要求,可以讓本庭給予其上訴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11.本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撤銷2018年6月28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莊裕安 v. 終審法院
莊裕安 對 高院上訴排期主任吳素蘭及另一人
莊裕安 v.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and Another
莊裕安 v. 張舉能 and Others
莊裕安 v. 終審法院司法常務官
Chong Yu on v. Susan S H Kwan and Others
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一人
莊裕安 對 關淑馨及另二人
莊裕安 對 關淑馨及另二人
莊裕安 v.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莊裕安 對 關淑馨及另二人
莊裕安 訴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及另六十七人
莊裕安 對 王惠新
莊裕安 v. 終審法院 and Another
莊裕安 對 終審法院及另一人
Chong Yu on v. Phyllis Mckenna, Official Receiver and Another
莊裕安 對 王惠新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V 18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