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端木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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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2015年4月因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而被判罪名成立,罰款 $1,500 。2015年3月上訴人因車資和巴士車長爭拗,警員奉召到場,數次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但上訴人輕佻地拒絕,因而被捕。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則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指派兩名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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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3/2015 [2018] HKCFI 6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5年第32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第10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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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在2015年4月因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而被判罪名成立,罰款 $1,500 。2015年3月上訴人因車資和巴士車長爭拗,警員奉召到場,數次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但上訴人輕佻地拒絕,因而被捕。上訴人在原審時由當值律師代表,而在上訴聆訊時則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指派兩名大律師代表。 2.本席在2017年8月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而且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及案件的上訴理由沒有好的成功上訴機會的理由下,頒令上訴人支付 $1,000訟費,但是本席容許雙方在這訟費頒令後作出回應。 3.上訴人提出本案原先是因一些法律觀點的疑問而轉介給大律師公會,背景有點不同,因此懇請法庭不作任何訟費的頒令。如果法庭決意作出訟費的頒令,上訴人同意法庭以簡易程序而酌情處理,對 $1,000的金額並沒有其他陳述。 4.另一方面,答辯人認為本案有其獨特的背景,亦採納終審法院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樹誠 [1] 就訟費的考慮因素和相關原則。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立場。 結論 5.本席在考慮各項因素,決定撤銷在上訴判案書中所作出的臨時訟費的頒令,即是說上訴人不需要支付那$1,000的訟費。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馮美琪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委派彭籽峰大律師及陳健強大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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