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友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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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是案件的第二被告人,因其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8月11日頒下上訴判案書,亦認為上訴人理據薄弱而有意頒下訟費令。本席要求雙方就此作出陳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A 581/2016[2018] HKCFI 73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pr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81/2016

[2018] HKCFI 7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6年第58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8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第二被告人)
姚友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廣池內庭聆訊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8月17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7年8月24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4月9日

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是案件的第二被告人,因其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而提出上訴。本席在2017年8月11日頒下上訴判案書,亦認為上訴人理據薄弱而有意頒下訟費令。本席要求雙方就此作出陳述。

本案的控方案情

2.2015年12月1日早上11時許,一輛雙層巴士(PX5685) 和一輛平治私家車 (TH3330) 在油麻地寧波街與彌敦道交界附近發生交通意外。控方指涉案巴士在往旺角方向行駛時,平治私家車撞向巴士的左車身。

3.一名的士司機目擊意外經過,指該平治私家車撞向巴士。的士司機亦看見平治私家車的司機下車,沿着寧波街離去。

4.大約在1小時後,原審時第一被告在現場出現。第一被告向現場警員(SPC34340)自稱是平治私家車司機,因驚慌而離開現場,搭的士到屯門,但後來認為要負責,所以便折返現場自首。

5.警員在現場拘捕和警誡第一被告。另一名警員(SPC34931) 在平治私家車的前座乘客位置找到一把用毛巾及手套包着刀柄的牛肉刀。刀鋒有自製的紙盒改裝成的刀套。

6.上訴人在2015年12月2日被捕。上訴人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自己是平治私家車的司機。他因停牌期間駕駛,和因意外而慌忙逃離現場。上訴人指第一被告到現場只是看管那平治私家車,而車匙還在車上。上訴人說他不知道為何第一被告向警員自稱是司機。

7.本席在仔細閱覽雙方的陳詞,特別是答辯人的立場,以及在考慮上訴人並不需要支付法援署任何分擔費的情況下,決定因這上訴聆訊不作出任何訟費的頒令。

  ( 陳廣池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鄺偉全律師行之鄺偉全訟辯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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