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智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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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隊警員到來油麻地一棟大廈14樓一單位執行搜查令,進入單位後,發現被告人在其中一間房內(5號房),麻雀枱上有個膠箱,內有多樣物品包括本案的毒品(可卡因)及第一部毒藥 (佐匹克隆);另外,警方在睡床的床褥下發現兩把刀(一把牛肉刀及一把齒刀)。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毒品作自用,刀作自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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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75/2017 [2018] HKDC 6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3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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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一隊警員到來油麻地一棟大廈14樓一單位執行搜查令,進入單位後,發現被告人在其中一間房內(5號房),麻雀枱上有個膠箱,內有多樣物品包括本案的毒品(可卡因)及第一部毒藥 (佐匹克隆);另外,警方在睡床的床褥下發現兩把刀(一把牛肉刀及一把齒刀)。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毒品作自用,刀作自衛。 2.被告人完全否認管有案中的毒品和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成:—
3.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16年11月30日晚上11時許,警方人員手持搜查令到達油麻地平安大廈14樓一單位調查,警方曾在單位外拍門呼喊「警察開門」,聽到內裏有人聲但沒有人應門,當時單位的鐵閘未有上鎖只有木門鎖上,警方於是撞門進入單位。 4.單位約為800尺,從大門進入便是客廳,右手邊是一個開放式廚房,左手邊是浴室和廁所,中間位置是一條走廊每邊三間房間,門上均寫上數目字5-10號。 5.當時客廳中沒有人,何警員和曾警員隨即走到5號房門外,拍門並喊叫「警察開門」,但沒有回應,曾警員於是把5號房門撞開,見被告人在內。 6.5號房間內的麻雀枱上放了一個膠箱內有以下物品:—
7.5號房間內碌架床下格床褥底:—
8.被告人現年23歲,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其中一項是販毒,於2012年4月被法庭判處26個月監禁。被告人第一個案底是在2009年8月(當年他只得15歲)管有攻擊性武器(第33條),被判去更生中心服刑;至於他最後的案底是在本案發生之後干犯,於2018年2月因藏毒被判去戒毒所,目前正在戒毒所服刑。 9.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弟弟居住在屯門,案發時任職地盤工人,月入$25,000。 10.在求情方面,律師表示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定罪,他沒有太多求情說話可說,只強調所有物品在同一處地方找到,希望法庭盡量給予同期刑罰。 11.就被告人所涉及販運的危險藥物(可卡因) 而言,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販運至10克,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他被法庭裁定販運的份量是4.19克,本席以3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方面,法庭已經裁定被告人管有那些武器作非法用途,換句話說是用作傷人之用。本席有機會查驗相關的實物,可說是鋒利的武器。考慮過後,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3.被告人同時被裁定管有8片內含佐匹克隆第I部毒藥,基於有關的份量,本席以一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4.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有罪,他不能享有認罪的扣減。至於求情方面,本席亦找不到任何可減刑的理由。 15.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控罪的刑期與第三控罪同期執行,但與第二控罪當中6個月分期執行,餘下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5個月。最終被告人就以上三項罪行被判一共45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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